房产执行异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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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执行异议书范文

13日晚,受害者家属赵勇告诉北青报记者,近日肇事者黄淑芬女儿刘明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我觉得这事挺荒唐的,(她这么做)是想否认黄淑芬出钱买的房,想让房子解封。”赵勇称今天收到法院快递,拿到了民事起诉受理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法院受理“刘明月诉你及第三人黄淑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状内容显示,其(刘明月)名下房产为刘个人出资,黄(黄淑芬)近两年收入和40万贷款用于保险市场投资及团队建设上,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无任何关联,否认转移财产。同时要求:1、解封房产;2、被告(也就是赵勇)承担诉讼费用。目前,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北京青年报)

99随便语:在法律与现实之间,我们应当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刘明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1月8日丰润区法院立案,1月10日组成合议庭,同日将应诉通知书下达赵勇。赵勇于1月13日微博予以确认。

1,刘明月名下金岸红堡房屋一套,于11月24日遭法院查封,期限3年。

2,12月8日,赵香斌尸检鉴定书作出。

3,12月11日,黄淑芬提出重新进行尸检鉴定申请。

4,12月9日,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经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毋庸置疑,真正引起社会公愤的,不是两年前的那场车祸,而是黄淑芬在车祸发生之后的态度。这个女人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以及她的专业能力,将“拖”字演绎的活灵活现,当真配得上“教科书”一词。

仅仅是诉讼过程中的拖延,倒也罢了。最不应当的是在 ___下达后的5个月,没有任何履行法院判决的举动!

即便赵勇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黄淑芬又说出上述一番话。

缺德啊!

黄淑芬穷尽一切手段,想要保护她自己的私利,却置对方生死于不顾。甚至明确表示,她自己愿意坐几年牢,也不会还钱。由此,黄淑芬的“老赖”之名 ___坐实。

也正因为如此,黄淑芬这个女人遭到几乎全国网民的一致谴责,引起公愤。

合法是真的合法。若从保护诉权的角度来看,刘明月作为金岸红堡1-2-1102房屋的所有权人,当她的房屋遭到法院查封,她当然有权提起异议。

这一点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此处不作赘述。

但合法的不代表合理!

这里举个例子。

就拿黄淑芬在12月11日提出重新尸检鉴定说事。当时,黄淑芬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最终我们没有看到任何重新鉴定报告,而黄淑芬本人已于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笔者判断,黄淑芬的重新尸检鉴定申请,未能得到批准!

有人或许奇怪,黄淑芬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是有法可依的,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6条,那么她的申请为何没有得到批准?

上面这条规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6条三款。

很清楚了吧?黄淑芬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是她的权力,但最终能不能实现,却还要经过“交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如果未能得到批准,就不能进行重新鉴定!

回到刘明月的执行异议申请这件事。我们必须肯定,刘明月有权力提出异议,但她的异议申请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却不是她能说了算!

唐山黄淑芬一案,已经不仅仅是一起个案,而上升到了社会正义与公平的角度。

没错,刘明月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案外人,她也有一个二十多年的梦,这套房子对她很重要,她不愿意自己的房子受损失。

但!黄淑芬与刘明月这对母女俩,她们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虽然各自都是成年人,但财产却已经严重混同,这是不争的事实!

更有甚者,黄淑芬与刘明月,都曾表示过,这套房子有黄淑芬的出资。

现在狡辩说房子属于刘明月与个人的财产,有用吗?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黄家母女俩你们自己说过的话,不能人嘴两张皮,换个环境就不承认。那只能代表一个人的无耻,不是吗?

唐山黄淑芬一案,已经成为全国民众关注的案件,容不得有人胡搅蛮缠。

期待早日对黄淑芬作出依法审判!

期待法院依法对刘明月名下房屋作出处置,既不损害真正属于刘明月的财产,但也不能让黄淑芬转移财产的目的得逞。

xx年,赵某借给王某70万元,约定1年还清。到期后王某不还钱,赵某将其诉至法院,获得胜诉判决。后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名下一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准备进行拍卖。

王某找了一名亲戚住到房子里,以案外人(租客)的身份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试图拖延执行程序。

那么王某的目的能否实现?赵某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尽快实现?

一、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最高 ___关于适用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 ___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也就是说,在执行阶段,案外人有权通过异议的方式暂时中止执行程序,法律一方面保护了合法案外人的权利,但从程序上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通过异议程序延缓执行的可能。

二、在申请人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

该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也就是说,尽管案外人提出了异议,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担保,执行程序就可以不受异议程序的阻碍,继续进行。法律用提供担保的形式阻止了恶意异议的发生,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我这连老赖自已开的店,都需要证明是她的。。加油法院继续创造老赖,目标5000万

谢邀。

夫妻单方欠债,可以执行共有房产的一半。

一、如果夫妻单方欠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即使是以为个人名义借的,仍然算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共有房产。毕竟共同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如果除了房产之外再无其他资产可以用于还债,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二、如果夫妻单方欠债,如果一方为了自己单独的事情借款而且仅仅用于个人开销,这属于个人债务,不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仅涉及共同财产的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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