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论文
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
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证据法是独立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法律范畴,界定当代民事证据法的范围需要协调证据法与实体法、诉讼法的关系,要在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童之间寻求平衡。
将证据实体规则作为民事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有关规定。
当代民事证据法的基本任务是在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的基拙之上保降诉讼效率并协调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价值冲突。
一、引言关于证据法性质的争论可以归结于证据法究竟是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这里的证据法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指的是除实体法、程序法有关证据规定以外的专门性规定,对证据法的定性关系到民事证据法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三者关系如何协调的重要问题。
根据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或履行的法律。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依据和来源,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施。
二、民事证据法的应有范围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英美法系单独的证据立法规定了详细的证据规则,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构成了其中的主要内容。
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将证据相关规定融人民事诉讼法或民法典中,对证据的取舍由法官自由裁量。
这种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大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不同:英美法系由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其来自市民阶层并未接受专业的法律训练,证据立法必须制定大量能过滤可能导致陪审员混淆、偏见、错误判断的证据的规则;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为法官,其具有专业的法律背景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且奉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可以根据理性和良知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于是,当代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在形式上就突出表现出规则约束与自由裁量两种不同的证明理念的对立。
但法官在坚持规范化证据规则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处理以克服规则体系僵化性与机械性的困境,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在逐步减少,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也制定了大量关于证据收集、证据调查的程序性规则以排除主体非理性因素对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干扰,从而对其的自由裁量形成一定制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毕业论文选题】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
大家对证据法还不熟悉的话,可以看看以下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加深大家对证据法的印象。
1、人事诉讼档案证据调查收集主体原则研究2、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3、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4、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5、论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6、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7、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品格证据的立法与实证分析8、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9、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问题10、关于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的思考11、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调查分析--以B市检察院为例12、证据规则体系及其中国构建13、法外证据、超法证据与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14、概率性证据研究中的认识悖论15、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16、技术侦查证据原件认定问题研究17、我国品格证据的完善18、浅析情态证据的价值19、科学证据在庭审中的排除与运用趋势2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性122、浅论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23、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2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及问题分析25、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探讨26、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价值27、关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28、刑事证人证言的可信性问题研究--以美国证据法中的证人弹劾制度为视角29、论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于证据法角度30、强化狱侦人员证据意识初探31、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认定32、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的诉讼功能分析3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和适用34、论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35、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对策36、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的证据问题37、中国法视野下的品格证据基础理论及发展理路38、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探讨39、审判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实效与进路优化40、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41、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问题42、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4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私人取证44、未成年犯罪人品格证据制度的本土化构建45、诉讼化视角下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初步考察46、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危机忧思--以庭审实质化情境下证据的审查运用为视角248、刑事审判中技术侦查证据规范运用研究49、电子数据证据的浅析50、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5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阶段的证明机制研究52、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规则的影响与突破5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及完善54、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55、论笔录类证据的法定化与言词化56、从保护被告人诉权的角度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7、论行政诉讼中证据合法性审查原则58、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探析59、科学证据时代下刑事法庭的证据审查60、探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61、基于刑法客观主义的非法证据排除探讨62、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与出路63、刑事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64、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质证认定--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指导65、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以民诉法司法解释为视角66、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67、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如何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68、原生电子文件证据可采性的研究69、腐败犯罪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分标准70、电子数据庭审证据调查模式识辨71、检察机关侦查中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司法适用372、论感知事实及其证据法意义73、刑事证据新分类: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74、论刑事证据申请之裁判--以裁判标准之合目的性为视角75、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刑法适用76、论我国证据裁判规则及其利弊77、论瑕疵供述证据补正的证明机制78、相对人协力义务与证据协力义务的多样化联系7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效性之完善进路80、民事证据契约浅析81、论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庭前准备的基本建构82、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现存问题及对策83、浅谈涉嫌犯罪现场初查证据的证据能力8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85、辩护律师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困境与完善86、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87、公证保全的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研究88、非法证据排除与取证合法性审查89、外国法上的传闻证据规则刍议90、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91、以证据为中心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92、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电子证据及其规则探究9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研究94、电子证据概念与审查认定规则的构建研究95、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96、从“世纪审判”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97、事实信息视野下的证据审查系统化498、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支持研究99、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制度研究100、浅析民事诉讼中的陷阱证据101、论审查逮捕阶段音像类证据的检察监督102、错案责任视角下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规制103、民诉当事人能否成为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主体104、新旧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比较与适用105、检察机关如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106、网络传输中计算机证据的保护机制107、证据裁判原则下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工作机制研究108、论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审查与判断109、审查逮捕阶段五类案件的证据核实110、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的证据表达111、证据能力判断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掌握112、证据优势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113、税务行政证据种类立法修订的几条建议11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证据属性探究115、证据法视野下谎言的相关性分析116、积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117、中美涉密证据质证制度比较118、医疗纠纷证据认定的制度性调和--以瑕疵病历认定为视角119、心理分析视阈下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120、论电子证据的鉴真与鉴定121、浅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122、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123、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以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为视角5124、浅析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125、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建构126、证据合法性视域下侦查取证行为的规制127、受贿案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庭审实效研究128、论检察机关侦查中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收集129、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功能130、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与新证据审查131、完善后的刑事证据制度对侦查工作的挑战和应对之策132、关于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探讨133、职务犯罪证据收集及其策略134、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初省思135、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136、刑事物证保全与刑事证据合法性研究137、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法考量138、网络证据的证据能力认证规则研究139、证据存疑案件的审查判断及处理原则140、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知识是慢慢积累的,但是知识也是需要每天去回忆的。
(下)证据法功能之探讨
证据法功能之探讨(下)二、功能的扩张———从认识论到价值论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准则。
证据法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当然也是要规范人们的行为。
从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其规范的对象首先是陪审员,然后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从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其规范的对象首先是法官,然后是各类诉讼参与人。
不过,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只是证据法的表层功能,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主题是其更深层次的功能,即证据法为什么要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思维必须进入哲学层面,从认识论和价值论的角度作出回答。
本文讨论的证据法[1]所规范的主要是诉讼或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证明活动”。
而司法证明活动显然属于认识活动的范畴,属于认识论的研究对象。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物质论、反映论和相对可知论等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就司法证明活动达成如下共识:(1)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会在客观世界中留下各种物质性“痕迹”———证据;(2)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属于主观对客观的反映;(3)司法人员可以认知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但这种认知具有相对性。
换言之,司法人员虽然可以达至正确的认识结论,但无论是从人类司法证明活动的总体来说还是就每个具体案件的司法证明活动而言,这种正确性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程度。
由此可见,从认识论的角度研究司法证明活动,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在最大限度上或者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认识结论的正确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在使用经济学的方法对证据法进行分析的时候也曾得出类似的结论。
波斯纳指出:“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应抓住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当然亦包括‘非经济型’的关注),从经济学的视角而言,其中最重要的核心,便是准确性(因为准确性常常提高威慑力,尽管并非总是如此)和成本。
”由于认识结论的正确性是司法证明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裁判活动的内在要求,因此,它也是人类运用证据法来规范司法证明活动的逻辑起点。
证据学论文
证据学论文————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学院:哲学与法学学院姓名:***班级:法学091学号:**********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基点和核心问题。
不夸张地讲,对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我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建立和证据法治建设的方向。
形象地说,如果将证据法治比喻成一个“木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就是其中最短的一块板,它不仅决定其“储水量”,而且是防治“漏水”的关键。
我国证据立法的粗疏和证据法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最终都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的薄弱有莫大关系。
加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不仅是证据立法、证据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逐渐走向成熟的表现。
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定义与特性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中,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对此,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应当实现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转型,因此,研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摆脱证据学的束缚。
不过,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称谓和厘定方面,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
其次,学者们在界定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时,在特性的把握上也存在诸多争议。
鉴于此,对“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称谓和厘定及特性的把握,便成为研究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先行问题。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区别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证据理论注重从事实角度研究证据问题而缺乏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证据问题,对证据问题的探讨具有浓厚的哲学色彩。
传统观点认为,我国诉讼证据制度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理论依据。
以“实事求是”命名,反映了我国证据制度的本质和特点。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被认为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在许多证据法学的论著中,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类似的术语,有的甚至在同等意义上使用,例如,“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诉讼证据学的理论基础”、“诉讼证明的理论基础”、“证据法的五大基本理念”、“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等。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一、最新证据法学论文选题参考1、论推定在证据学中的运用2、从证据法学的角度研析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据学问题的语言哲学[1]初步思考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5、从证据法学角度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入院记录要求的瑕疵及对策6、论证据学的学科定位7、证据学与科学逻辑学8、证据法学的启蒙——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思想9、试述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0、证据学的根基11、论中国特色证据法学体系的建构12、证据法学中的表见证明理论初探13、中国证据法学三十年(1978—2008)14、诉讼证据法学15、证据学中的一条生命线16、犯罪故意认定的证据法学解读17、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18、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论纲19、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20、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二、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大全1、当代英美证据法学思潮2、思辩为本,推陈出新——卞建林教授新编《证据法学》评介3、我国证据法学体系与英美之比较4、简论证据法学的学科定位和研究方法5、刍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于证据法学理论的思考6、诉讼证据学7、证据科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走向8、跨时代的智者——密特麦尔证据法学思想述评9、解析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10、证据学复习指南Ⅰ11、证据法学综合复习题(上)12、现代化教学媒体在证据法学教学中的应用13、论证据法学的科学性及其学科地位14、从证据法学视角析金融诈骗犯罪15、证据法学案例教程16、论证据法学统编教材的创新和发展——评张保生教授主编之《证据法学》17、证据学的百花园18、证据法领域的新探索——樊崇义教授主编《证据法学》评介19、近代证据法学知识系谱研究:意旨、方法与进路20、从证据法学谈卫生监督检验文书及其制作三、热门证据法学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高职院校《证据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2、我国证据法学的变革、移植与创新——兼论艾伦教授文集与张保生教授主编之《证据法学》3、略论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教学中的应用4、论证据学的行为科学基础5、证据法学教学方法初探6、伊斯兰证据法学的广延性7、关于院校证据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8、基于证据法学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设计9、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10、我国证据法学体系与英美之比较11、证据法学(第3版)12、揭开证据学新的一页——评《新证据学论纲》13、证据学的现代趋势:一切都生机盎然?14、病历从证据学上的分类15、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16、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构建分析17、证据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18、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19、证据法学的发展与分析研究20、《证据法学》本科精品课程建设研究四、关于证据法学毕业论文题目1、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2、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3、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4、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5、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省察6、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7、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8、证据法学视域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9、诉讼证据学通论10、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以证据法学为语料11、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兼评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12、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13、我们研究什么样的证据法学——英美证据法学的转向与启示14、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15、程序性证明——一个证据法学不可缺失的概念16、英美证据法学的历史、传统与证据规则——兼议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17、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18、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探究19、论证据学的理论基础20、反思与重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研究五、比较好写的证据法学论文题目1、控制下交付的证据学分析2、一条新路,一种成功!——为熊志海教授新书《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序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4、试论证据法学的发展5、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6、浅谈证据法学基本问题7、中外合作课程《证据法学》双语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实践8、证据法学理上的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和分类应予废弃9、由杜培武案引发的证据法学思考10、《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证据法学的教学内容研究11、电子合同的证据法学之思考12、对公证的证据学思考13、证据制度应是理性与主观的融合——有感于裴苍龄先生《新证据法学论纲》14、公证的证据法学解析15、证据法学理念教学的重点16、浅析《证据法学》的导入思路——谈谈电大开放教育《证据法学》课程的学习探索17、从证据法学向证明法学的转变——证据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18、证据法学(第5版)(法学新阶梯)19、《证据法学》综合练习题 20、论证据法学的学科称谓与归属。
证据法论文之聂树斌案(1)
摘要:2016年6月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聂树斌案有了后续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聂案存在重大疑问,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这一消息也让全国上下为之振奋。
一、聂树斌案再审的证据法的适用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
在“聂案”再审中,若辩护方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将面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溯及力难题。
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之前对他适用的是1970年刑诉法,我国1979年刑诉法和1996年刑诉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却并未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解释》第61条才规定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部分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
2012年刑诉法则吸收了上述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原办案单位在坚持聂案非错判的过程中仍然适用的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3年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角度来看,从建国以来,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法的规范不仅数量少,原则性较强,而且缺乏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现在看起来有瑕疵有问题的证据当时都可以进入法庭,并最终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如果对聂案的再审中依然适用旧法,那么这些证据问题将继续存在,不利于对证据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如果在一部诉讼法前发生的纠纷仍按照当时的程序法解决,那么很可能出现同一种诉讼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而且程序的变动会对结果产生巨大影响,而且是当事人无法信服,并且法院操作也存在困难。
因此我认为聂树斌案的再审应该适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摘要:证据规则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然而,综观我国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却发现刑事诉讼中根本没有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更别提非法证据了。
直至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通知,才弥补了刑事诉讼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下面笔者拟围绕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剖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一、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背景任何一项立法的颁布,背后都有其深厚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土壤。
2010年6月30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们的期待中公之于众。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之所以会出台此项规定,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考虑:1、立法背景综观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没有明确的证据法。
现行诉讼法中虽然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仅仅是粗略的框架性规定,许多细节方面没有涉及。
具体到三大诉讼领域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能够找到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尽管其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也是少之又少,原则又原则,但到了刑事诉讼中领域,却连这样的专门规定也没有,更谈不上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排除规则、法律后果等具体加以规定。
(1)在民事诉讼中,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前,也有过专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法论文
专业院系班级学号姓名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质是保障人权,刑诉法修正案中第一次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官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但是通读本届人大通过的刑诉修正案,我们可以发现此次修订仍有不足之处,其中之一就是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第58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的概述及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规定: “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 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 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 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1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1.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理念的支持。
我国的法律价值观念比较模糊,只是单纯的对遵守法律而言。
并且存在重实体清程序的思想。
2 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虽然本条规定了禁止使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但是我国对于非法派出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简单,仅有的规定是通过司法解释做出的。
这使得我们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程序和法律的支持。
3原则规定与例外情形并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重视证据:电影《烈日灼心》的解读--证据法结课论文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证据法学结课论文重视证据:电影《烈日灼心》的解读学号:***********姓名:***班级:122222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重视证据:电影《烈日灼心》的解读摘要:本文从解读《烈日灼心》这部电影,对电影中关于证据方面,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孤证不能定罪、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进行讨论。
指出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模糊性,提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时间接证据的注意事项。
最后通过影片中案情分析和经典台词,指出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重视证据是促进公平正义的保障。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孤证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
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
惜无此福。
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
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2015年8月27日,电影《烈日灼心》于中国内地上映,作为一部犯罪和悬疑的影片,《烈日灼心》以其细腻的人物刻画,紧密的叙事风格一举拿下18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最佳导演和最佳男演员奖,其上映后也广受好评。
笔者在11月份观看网络首播后,不仅被电影情节和人物所吸引,而且被隐含其中的证据法学的内容强烈吸引,结合本学期所学,故做此文。
在此,有必要从方法论的角度简单论述一下以电影艺术作品为素材进行法学研究的可能性,因为有的读者可能对此有怀疑,从而怀疑本文的基本论点。
第一,法学是对法律现象的研究,而本文以电影作为研究素材,对其中所展现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并无不当。
第二,《烈日灼心》属于现实主义的电影作品,其中展现的法律现象不难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所以笔者对此进行研究并不会脱离现实。
第三,并非不是很重要的,以艺术作品来进行法学和其他学术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的事例并不少。
自然科学上,我国著名科学家竺可桢曾以中国古代诗歌为基本史料研究了中国过去几千年的气候变化。
在社会学上,恩格斯曾经说过,他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中获得了许多有用的资料①。
证据法论文
什么是证据的确实充分——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角度理解证据的确实充分【内容摘要】证据的确实充分是我国证据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体现,本文从质和量两个层面阐释证据的确实充分应符合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证据充分【正文】裁判的基础是事实,事实的基础是证据。
以证明所属诉讼类型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证明分为刑事诉讼证明、民事诉讼证明和行政诉讼证明。
其中,刑事诉讼证明是所有诉讼证明中难度最大、要求最高,最为复杂的证明。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角度来理解证据的确实、充分这一命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总体要求是“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强调的是只有经过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而是一个质的概念,对单个证据的认定有意义。
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是就全案证据而言,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多少,更重要的是侧重证据对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明程度的大小,是证明标准的核心和关键。
其标志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据的确实充分要求达到的标准不一样,但从我国立法上分析却有一刀切的嫌疑,在侦查、起诉、判决阶段要求的证据标准趋于一致,不利于司法中的实际操作,同时也不利于立案及“定纷止争”。
有学者指出,诉讼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对此应形成一种逐级递进的证据标准,随着案件在诉讼中的进展,标准应该是越来越严格的,下面就严格标准下证据确实充分应符合的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证据的确实充分要求证据首先应具有证据能力,即某证据依法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①除此之外,要达到证据的确实充分,还应解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应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效力,从而使裁判者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公平判决。
证据法论文
漳州师范学院证据法学论文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问题与建议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of complaint before the evidencepreservation system姓名:欧阳涛学号:080305232系别:政治法律系专业:法学年级:08级指导教师:肖世贵2011年12月20日摘要证据保全制度是现代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而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
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最早规定在海事特别程序法,此后在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诉讼案件中得到应用,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且该制度的规定不详细、难操作,再者对该制度的规定基本局限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的层面,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了法的严肃性。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保全;法律法规Abstract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modern procedure law system. And the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preservation, including former defense evidence preservation and preserve evidence in the lawsuit. The our country civil lawsuit system before the earliest evidence preservation in maritime special procedural law regulations, then in cases invol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maritime litigation cases get applications, but in civil procedure not specified, and the system of regulation is detailed, difficult operation,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system of basic limited to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lane, made the system in practice practice is differ, influenc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law. So it is necessary to our country civil procedure of complaint before 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 to reform, so as to improve.Key words:Civil litigation; 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目录摘要 (1)前言 (3)一、目前有关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3)二、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 (3)(一)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体系不完整 (4)(二)诉前公证保全的局限 (4)(三)诉前与诉中证据保全的划分不明 (4)(四)现行的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 (4)(五)保全证据的效力未定 (5)三、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重构 (5)(一)界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主体范围 (5)(二)诉讼证据保全的管辖权的确定 (5)(三)扩大保全的范围和条件 (5)(四)明确保全证据的方法和证据的保管 (6)(五)明确证据保全的效力 (6)致谢 (7)附:参考文献前言证据保全制度最初来源于宗规法或天主教教会法、寺院法,后被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沿用,并影响至英美法系国家。
证据法分析法律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法是研究证据在法律适用中作用和地位的法学分支,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我国,证据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近年来,我国法律实践中涌现出许多热点案例,其中证据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证据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证据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男方)甲与被告(女方)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1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一段乙与第三者通话的录音;2. 一张乙与第三者开房的酒店住宿发票;3. 一张乙与第三者在一起的照片。
乙对甲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通话录音存在剪辑、照片是摆拍、住宿发票无法证明是乙自己支付。
乙也提交了以下证据:1. 乙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是朋友关系,并无不正当关系;2. 乙的同事证言,证明乙在案发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
三、证据法分析1. 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本案中,甲提交的通话录音、照片和住宿发票属于视听资料和物证,乙提交的聊天记录和同事证言属于证人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
在本案中,甲提交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通话录音:通话录音可以证明乙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具有较高证明力。
(2)照片:照片可以证明乙与第三者在一起,具有较高证明力。
(3)住宿发票:住宿发票可以证明乙在案发期间曾开房,具有较高证明力。
乙提交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乙与第三者是朋友关系,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2)同事证言:同事证言只能证明乙在案发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不能直接证明乙与第三者无关。
【2017年整理】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第一、二、三讲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 条;民事诉讼法第条)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9.论证据能力规范10.论证明规范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第四、五、六讲证明责任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15.论法官角色与证明责任的分配……第七讲推定1.论刑事推定2.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3.论推定概念的重构4.罗森贝克推定理论评析5.论拟制与推定6.论推定与间接证明7.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推定8.论推定在认定“明知”中的运用9.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10.论证据法学中推定的分类11.论证据法学上的推定12.论推定与推论……第八讲自认1.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2.论自认的效力3.论自认的撤回4.论自认的适用范围5.论自认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结合我国立法)……第九讲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1.论法官的知识结构与证明标准的判断2.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3.论证明标准的程序规制4.论证明标准与证明对象的关系5.证明标准的概念解析6.论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7.论自由心证之必要性与可行性8.论自由心证之规制9.论法官的心证公开……其他1.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分析2.论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3.结合具体的证据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口供……)讨论其证据属性4.结合具体的案例讨论某一个具体的证据法则5.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讨论某一个具体的证据规则6.结合具体的证据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口供……)讨论某一个具体的证据规则7.论证据法规范与程序规则的关系…….作文优美语段集锦1、青春是用意志的血滴和拼搏的汗水酿成的琼浆——历久弥香;青春是用不凋的希望和不灭的向往编织的彩虹——绚丽辉煌;青春是用永恒的执著和顽强的韧劲筑起的一道铜墙铁壁——固若金汤。
法律论文发表论证据法治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参考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参考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
大家对证据法还不熟悉的话,可以看看以下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加深大家对证据法的印象。
1、人事诉讼档案证据调查收集主体原则研究2、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3、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4、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5、论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6、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7、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品格证据的立法与实证分析8、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9、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问题10、关于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的思考11、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调查分析--以B市检察院为例12、证据规则体系及其中国构建13、法外证据、超法证据与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14、概率性证据研究中的认识悖论15、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16、技术侦查证据原件认定问题研究17、我国品格证据的完善18、浅析情态证据的价值19、科学证据在庭审中的排除与运用趋势2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性21、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22、浅论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23、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2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及问题分析25、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探讨26、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价值27、关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28、刑事证人证言的可信性问题研究--以美国证据法中的证人弹劾制度为视角29、论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于证据法角度30、强化狱侦人员证据意识初探31、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认定32、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的诉讼功能分析3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和适用34、论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35、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对策36、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的证据问题37、中国法视野下的品格证据基础理论及发展理路38、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探讨39、审判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实效与进路优化40、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41、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问题42、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4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私人取证44、未成年犯罪人品格证据制度的本土化构建45、诉讼化视角下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初步考察46、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危机忧思--以庭审实质化情境下证据的审查运用为视角4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及程序实证研究48、刑事审判中技术侦查证据规范运用研究49、电子数据证据的浅析50、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5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阶段的证明机制研究52、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规则的影响与突破5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及完善54、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55、论笔录类证据的法定化与言词化56、从保护被告人诉权的角度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7、论行政诉讼中证据合法性审查原则58、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探析59、科学证据时代下刑事法庭的证据审查60、探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61、基于刑法客观主义的非法证据排除探讨62、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与出路63、刑事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64、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质证认定--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指导65、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以民诉法司法解释为视角66、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67、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如何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68、原生电子文件证据可采性的研究69、腐败犯罪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分标准70、电子数据庭审证据调查模式识辨71、检察机关侦查中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司法适用72、论感知事实及其证据法意义73、刑事证据新分类: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74、论刑事证据申请之裁判--以裁判标准之合目的性为视角75、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刑法适用76、论我国证据裁判规则及其利弊77、论瑕疵供述证据补正的证明机制78、相对人协力义务与证据协力义务的多样化联系7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效性之完善进路80、民事证据契约浅析81、论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庭前准备的基本建构82、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现存问题及对策83、浅谈涉嫌犯罪现场初查证据的证据能力8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85、辩护律师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困境与完善86、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87、公证保全的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研究88、非法证据排除与取证合法性审查89、外国法上的传闻证据规则刍议90、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91、以证据为中心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92、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电子证据及其规则探究9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研究94、电子证据概念与审查认定规则的构建研究95、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96、从“世纪审判”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97、事实信息视野下的证据审查系统化98、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支持研究99、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制度研究100、浅析民事诉讼中的陷阱证据101、论审查逮捕阶段音像类证据的检察监督102、错案责任视角下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规制103、民诉当事人能否成为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主体104、新旧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比较与适用105、检察机关如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106、网络传输中计算机证据的保护机制107、证据裁判原则下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工作机制研究108、论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审查与判断109、审查逮捕阶段五类案件的证据核实110、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的证据表达111、证据能力判断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掌握112、证据优势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113、税务行政证据种类立法修订的几条建议11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证据属性探究115、证据法视野下谎言的相关性分析116、积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117、中美涉密证据质证制度比较118、医疗纠纷证据认定的制度性调和--以瑕疵病历认定为视角119、心理分析视阈下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120、论电子证据的鉴真与鉴定121、浅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122、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123、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以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为视角124、浅析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125、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建构126、证据合法性视域下侦查取证行为的规制127、受贿案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庭审实效研究128、论检察机关侦查中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收集129、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功能130、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与新证据审查131、完善后的刑事证据制度对侦查工作的挑战和应对之策132、关于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探讨133、职务犯罪证据收集及其策略134、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初省思135、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136、刑事物证保全与刑事证据合法性研究137、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法考量138、网络证据的证据能力认证规则研究139、证据存疑案件的审查判断及处理原则140、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知识是慢慢积累的,但是知识也是需要每天去回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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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责任的分配班级:法学121 姓名:熊志怡学号:03010112129【摘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国内外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
由于该理论自身的复杂性和抽象性,学者们至今尚未对此达成共识。
从整体上看,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探讨遵循了两种基本思路,一种是主张对证明责任进行抽象统一分配;另一种主张对证明责任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配。
以往学说基本上是沿着其中某一种思路发展的,而缺乏对两种分配方式之间的交流性研究。
本文首先对证明责任的内涵加以界定,而后通过对现代几种代表性学说的分析和评价,论述以上两种思维方式的互补性,据此提出结合法律要件分类税和利益衡平说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最后分析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研究现状及体系构建。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构建1﹑证明责任概述1.1证明责任的概念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我们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但关于双重含义的解释又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我个人理解“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相区别的双重含义说”相对来说更具有科学性。
该学说是从提供证据责任属于证明责任派生或“投影”的立场,将“证明责任”划分为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或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1.2真伪不明的概念在证明责任分配中我们知道只有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才使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那么什么是真伪不明呢?笔者查阅了一些这方面的资料,发现下面的这种理解和定义可以清楚的说明这个问题。
即所谓真伪不明就是诉讼结束时,当所有能够释明事实真相的措施都已经采用过了,但是争议事实仍然不大清楚(有时也称无法证明、法官心证模糊)的最终状态。
一项事实真伪不明的前提条件是:一,原告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
二,被告方提出是实质性的反驳。
三,对争议事实主张有证明必要,在举证规则领域,自认的,不争议的和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再需要证明。
四,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的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
五,口头辩论已经结束,上述第三项的证明需要和第四项的法官心证不足仍没有改变。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什么是真伪不明的状态,也就可以知道在何种情况下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从而更进一步理解证明责任分配的意义。
2、证明责任分配的历史发展2.1 神明裁判指根据神的旨意来裁判。
在人类社会早期的诉讼中,由于人们对自然和客观规律缺乏理性的认识而对神充满了崇拜,认为神是正义的化身。
因此当人们在诉讼中出现真伪不明的时候就把希望寄托与神,主要有神示、决斗、宣誓等。
这无疑是一种愚昧的裁判方法,不知多少冤案从此种裁判中产生,可见人类诉讼的发展也是建立在血泪的基础上的。
2.2 法官任意裁判是指法官完全凭借自己的主观意志和生活经验认定事实。
著名的“所罗门审判”就是典型的法官任意裁判。
这比起神明裁判显然是有了巨大的进步,人类终于相信了人类自己,但是它极易因为法官的主观好恶而随意裁判。
法官权力的巨大导致裁判不能保证公平。
此时,人类虽然相信了自己,但没有建立使自己安全的制度。
2.3 法官依证明责任裁判是指法官根据法律中预先设定的法律规则裁判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的结果。
这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也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使人们更好的知道裁判的原因,也更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至此,人类找到了合适的方法,但是不是最好的方法,我想恐怕不会是,因为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了解事实真相,即便根据事先设定的原则来裁判,实际上也是拒绝了真伪不明时对真相的了解,也就可能使正义不能伸张。
也许有一天我们能够完全了解事实的真相而不需要讨论当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
3、关于证明责任分配众多学说中的两种学说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有很多种,由于笔者初学诉讼法,理论能力欠缺,本文只简单介绍大陆法系德国法上的两种学说:规范说和危险领域说。
3.1 规范说这是由罗森贝克提出的著名学说。
罗森贝克认为,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只有一条原理,那就是“对不适用某一法律规定就不能获得诉讼请求效果的当事人而言,其应当对该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在事实上为存在,承担主张和证明责任”。
在罗森贝克看来,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可以通过分析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出。
他又把民事实体法规范按对立关系分为两大类:一是权利发生规范,二是对立规范。
关于对立规范罗森贝克又把它分为三种:其一是权利妨碍规范,其二是权利消灭规范,其三是权利限制规范。
他因此确定自己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妨碍权利的法律要件,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或权利限制的法律要件之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2 危险领域说它属于规范修正说的一种,是德国学者普尔斯提出的。
危险领域说不是主张在整个民事诉讼领域全部适用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而是主张在一定的民事诉讼领域,尤其是积极性债权侵害以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中,应当以危险领域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以修正规范说的不足。
所谓危险领域是指加害方能够依据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方法进行实际控制的生活领域。
按照这种学说的解释,证明责任分配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以危险领域为标准,当损害原因处于债务人或加害方控制的危险领域时,相对与规范说而言,证明责任应当发生转换。
4、对以上两种学说的试解读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无疑在证明责任分配领域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法律要件分类说”也是建立在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基础上。
“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妨碍权利的法律要件,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或权利限制的法律要件之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是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的主要观点。
但是德国当代证明责任分配学说理论对罗森贝克这一观点提出批判,他们认为规范说不适用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或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没有实际意义。
比如说:张三借给李四1000元钱这一事实。
按照罗森贝克的观点,张三要对他的却借给李四1000元钱承担证明责任,而李四也要对他没有从张三那借1000元钱承担证明责任。
如果这样的话,当张三和李四都不能充分证明他们各自的要件事实时,双方都要承担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在出现真伪不明状态时不适用规范说或规范说的分配责任标准没有实际意义。
从理论上看罗森贝克的观点也的却存在这一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把罗森贝克的著名观点稍作改变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罗森贝克的著名观点:“对不适用某一法律规定就不能获得诉讼请求效果的当事人而言,其应当对该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在事实上为存在,承担主张和证明责任”我们把这一观点改变为“当事人一方对不适用某一法律规定就不能获得诉讼请求效果时,主张权利发生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要件事实在此项法律规定上为存在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这样的话就也就是说在同一诉讼中,否认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这也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规定。
也不会发生当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不适用规范说的情况。
罗森贝克的规范说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大部分领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存在,在一些危险领域适用规范说就显得显失公平。
也就是说在这些危险领域适用规范说明显使一方当事人处于非常不利得地位,同时也失去了法律维护正义的作用。
危险领域说的出现弥补了规范说的这个缺点,使得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重新显得相对平等。
按照危险领域说适用这一学说应具备以下条件:那就是当事人一方立证存在重大困难而另一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相对较近且该方当事人能够对危险形成控制。
危险领域说的观点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有很好的体现。
比如说《证据规定》第4条:1、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上述两个例子中,受害方当事人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而另一方不论是提供证据还是控制危险的发生均有非常有利的条件。
因此危险领域说的出现为更好的处理民事诉讼中的纠纷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
但是,很显然这种证明责任分配的设置在诉讼时对一方的举证责任明显偏重,因此在我们的诉讼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危险领域的事件,不可随意将证明责任转换。
综上所述,我们把稍作改变后的规范说和危险领域说结合起来就可以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无论是规范说还是危险领域说都只要求双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这是符合法理要求的。
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显然不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双方当事人,也没有任何义务为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证据,因为这违背了法官的中立性,对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法院是不是应该保持绝对中立?结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和人民对实体公平的高度期待,我认为法院在必要的时候还是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但是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法院必须在当事人对某一证据的举证的却困难并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时,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依职权调取才能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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