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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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试题
试题:
一、简答题: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其任期。
答: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1)证券发行关系;(2)证券交易关系;(3)证券服务关系;(4)证券监管关系;(5)与证券有关的其他关系。
3.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
答:(1)破产债权属于财产权,但只是对人的请求权、相对权,没有直接支配物的效力;
(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否则不能以破产债权对待;
(3)破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的债权;
(4)破产债权是只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
4.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哪些?
答:狭义的票据行为有:(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
二、论述题:本大题2个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证券承销的两种方式。
答:(1)论证券承销的两种方式是指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
(2)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出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的区别如下:①法律关系不同。证券代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
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而是证券包销中证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②风险不同。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证券包销是承销人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③报酬不同。证券代销,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2.论公司解散的事由。
答:依《公司法》第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存续的时问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的营业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停止活动,进人解散阶段。公司章程也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旦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当解散的原因,公司就应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活动,进入公司解散程序。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股东大会,他们有权对公司的重要事务做出决议。如果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公司应当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开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因此,公司合并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这种情况下,公司分立成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0分。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甲股东以自己一幅面积为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问: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
(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面积为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但是其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该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为每平方米为800元,其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与该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有欺诈的嫌疑。
(2)我国《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这个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因为他们承担财产的有限责任,但是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其出资额内清偿。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甲股东将每平方米800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每平方米为1500元,甲股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而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因而公司设
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辩解也没有法律根据。小学二(2)班班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