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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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作用,加强规范管理,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及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与镇司法所合署办公,业务上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监督。工作站一般由1-3名工作人员组成,站长原则上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工作人员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或兼职。工作站工作人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法律援助工作;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具有法律中专以上学历、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法规、政策及规章,研究、制定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二)负责指导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系点的工作;
(三)对公民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对本工作站参与初审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回访。
(四)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代拟法律文书。
(五)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六)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查证。
(七)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八)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信息资料、法律援助对象的摸底工作;
(九)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任务。
第三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制度和程序:
(一)首问负责制。对群众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作出适当的法律指导和处理,对受理的援助案件进行跟踪和信息反馈。符合受理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做好接待笔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和其他证据材料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对符合受援条件但不属于本站受理的,告知其向其他应予受理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或者将其申请及时移送应予受理的法律援助中心。对不符合受援条件或不属于法律援助中心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或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确有必要的,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在审查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援助材料时,工作站人员应一次审查清楚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受理办结时限、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手续等。对材料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一次性解释清楚,并以书面形式写明所欠缺的材料或材料缺漏之处。
(三)信息月报制度。工作站应每月对接待情况进行统计,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重大事项应专题报送,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四)案件报批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应及时、认真审查。对初审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属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五)投诉查处制度。工作站对受援人或相关部门的投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其查处结果;经调查,认为对被投诉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六)登记台帐制度。工作站庆对来电来访咨询接待、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录和活动、《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情况等认真进行登记,建立工作档案。
第四条工作站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一)接待态度和蔼热情,语言文明规范,解答耐心细致,登记详实完整;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群众的来访和求助、延迟或终止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三)不得接受或变相收取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和宴请;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不得挑唆来访人扩大矛盾或事态;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行政村(居委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以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联系点应在办公地点醒目地方挂牌。
第六条联系点的联络员或工作人员由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或热衷法律援助事业的公民兼任。联系点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联系点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介绍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三)完成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