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法律援助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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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法律援助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我国基层法律援助为社会底层的公民带来了阳光,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的制度起步晚、发展缓慢,尤其是基层的法律援助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基层的法律援助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此,主要论述了当前我国基层法律援助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

标签:基层;法律援助;制度;构建

1.法律援助及基层法律援助概述

1.1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最早出现在国外,它是为一些经济困难的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在我国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一种组织和机构,主要是为无力负担法律经费的特殊人和案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比如,被告人中有残疾人但是没有委托人和辩护人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的解读可以从三个方面人手:首先,从法律援助实施的主体可以将法律援助分为狭义与广义两大类,狭义的法律援助则是公民在无力负担律师费用时由国家义务帮助承担的法律服务;而广义的法律援助一是将向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和法律基层工作者是为社会志愿人员,二是国家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专门给予特殊案件和特殊人员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的制度。其次,从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可以将法律援助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法律援助仅仅是对诉讼费用的减免,而广义的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还包括非诉讼业务的减免。同时,国家通过法律救济手段对司法制度运行中有困难的环节进行法律救济。最后,从法律援助的对象上来看,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残疾人、经济困难者和弱者提供的减免法律费用的服务。虽然世界范围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法律援助的定义不同,但是法律援助一直以来就是为特殊人群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行为,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逐渐发展成为国家制定的合法的、保障公民实现权益的一种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在我国根据我国的国情发展,主要是由政府设立的由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志愿者专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人提供减免法律费用的公益服务,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1.2基层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援助主要是指由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过程,法律援助在内容与功能上具有不同的特点。法律援助在内容上体现了服务的特点,但是与普通的法律服务不同,法律援助提供的服务是由政府成立的机构,并且组织的法律专业人员对受援人提供的免费的法律服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委派。除此之外,法律援助在功能上体现了司法保障程序的特点,比如,申请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到法律援助的机构办理,而不用去法院;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包括了诉讼和非诉讼的案件,

法律费用几乎免除,这是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主要内涵。

2.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

2.1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得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基层公民权益公平的过程中呈现出鲜明的特点,同时也凸显了不少的问题。在实施基层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法律援助人员的身份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近年来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人员主要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人员为主,在县级的法律援助机构一般有三至五人左右,这些人分为有在岗在编和合同制的,以青年人和中年人为主。而法律援助的实施人员有专业的非专业的人员,专业人员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者公证员,非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主要是一些志愿者,因此,我国基层法律援助人员的组成是多种多样的。第二,基层法律援助的费用由政府承担。财政拨款是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主要经济来源,近年来国家对基层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加大了力度,逐年在增加。第三,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具有广泛的特点。法律援助的对象如果符合援助的条件,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委派律师,而不需要委托代理人,我国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对象主要包括妇女儿童、农民工以及老弱病残等人群,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等。但是,根据不同地区法律援助的开展,其受援人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展,以山东为例,就增加了对人身伤害和家庭暴力等案件的援助。第四,法律援助的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我国基层法律援助是无偿的,只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免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咨询、辩护和代理、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以及公证证明和其他的服务等,这些服务形式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法律服务内容。

2.2问题

虽然基层的法律援助事业在迅速的发展,但是凸显的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首先,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缺乏有力的管理人才。法律援助机构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而法律工作的性质使得其收入与承担的压力不成正比,导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吸收有力的人才。比如,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任务繁重,而且要承担巨大的压力和责任;收入和待遇偏低是很多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尴尬,与社会律师相比悬殊。三是仕途渺茫,很多法律工作者提拔无望,久而久之产生干劲不足和消极的情绪。其次,基层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援助潜在实施的人员需求大,但是实际操作和实施的人员少的矛盾方面,使得很多需要援助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再次,法律援助的經费问题,由财政拨款的法律援助经费在一些情况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不足的资金由县级法院或者司法局进行统筹解决。再加上如今办案越来越复杂,需要交通费、食宿费、文件复印等各种费用,而政府的拨款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这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补贴。最后,基层法律援助的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一是部分法律援助人员缺乏责任心,二是法律援助的质量没有得到保障,受援人由于维权能力低下,导致不敢向律师提出任何意见,对法律援助的效果没有任何奖惩效果的背景下,大大地削弱了法律援助的社会认可度。

3.完善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策略

3.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体系世界上最早开始实施法律援助的国家是英国,其在法律援助方面积累了比较可贵的经验,英国一直以来也是通过立法确立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对法律援助相关制度的修订也是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完成的。发展至今,英国的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体系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被其他国家广泛地借鉴和参考。因此,要想完善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必须积极地推进对法律援助相关制度的立法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要在《宪法》中明确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国际上,意大利的宪法、法国的宪法以及德国的宪法都直接或者间接地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律援助的权利。在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但是对法律援助却没有直接的体现。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其在救助弱势群体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理应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当中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

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律。综观国际上的各国,现如今美国、英国、日本、西班牙、加拿大等大部分的国家都已经先后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律,这为各国在进行法律援助实践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同时也为有效地落实宪法中的法律援助的相关原则提供了具体的途径。因此,要在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法律援助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由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进行详细、全面以及具体的法律规范。

再次,要配套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的经济文化差异较大,因此在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律之后,必须要配套性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经济文化差异,对法律援助的法律进行具体的落实和补充,让地方性的法规与宪法、法律援助法律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3.2勇于创新、构建多样化的法律援助服务模式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利国利民、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事业,必须要有效地发动政府、社会以及民众各界的力量参与,调动各个层面的资源,勇于创新、构建多样化的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将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切实做到实处,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首先,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业人员的培养。要想将我国的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真正得以落实下去,就必须要有一支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服务质量良好的专业法律援助人士。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要由政府出资组建专职的法律援助团队,专门为有需求的人民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这也正可以体现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济、履行政府职责的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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