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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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压力锅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工作压力不超过140 kPa,额定容积不大于10L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压力锅。
本标准不适用于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介质(如尘埃、可燃气体等)的特殊环境下使用的电压力锅。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压力锅electric pressure cooker具有自动控制工作压力的电加热烹饪器具。
3.2 额定工作压力rated working pressure 由制造厂商为电压力锅标称的最大工作压力。
3.3 工作压力working pressure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压力控制装置工作时锅内最大表计压力值。
3.4 安全压力safety pressure 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动作时锅内表计压力值。
3.5 泄压压力release pressure泄压装置排气或降压时锅内表计压力值。
3.6 破坏压力collapsing pressure电压力锅能承受的最大表计压力值。
3.7 工作压力控制装置working pressure control device控制电压力锅在工作压力范围内正常工作的装置。
3.8 安全压力控制装置safety pressure control device 在工作压力控制装置失控状态下,控制电压力锅在安全压力范围内动作,保证安全的装置。
3.9 泄压装置pressure-relief device 在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失控状态下,控制电压力锅在泄压压力范围内排气降压,保证安全的装置。
3.10 受压弹性部件pressure-receive spring components直接承受锅内压力并通过其弹性变化来控制工作压力的部件。
注:其它有关术语和定义见GB4706.1、GB4706.19。
4 产品分类4.1 产品规格产品规格按内锅额定容积分为: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10.0L。
4.2 型号命名 C Y □□□□-□功率(以额定功率的1/10表示) 设计序号规格(以内锅额定容积升数×10) 保温型式代号:℃;相对湿度45%~75%;大气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