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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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
规定及分析
——龚毅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
及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
(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2)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且不得分红。
(3)出资人对其投入的财产无所有权和支配权。
(4)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5)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
三、优劣势分析
(1)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政策优惠(免增值税等)。
(2)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财产捐赠。
(3)是政府公益事业的体现形式,社会效应非常显着。
(4)有利于政策的争取及财政资金的拨付。
(5)国有企业只能参股,且合计股份比例不能高于33.33%.
(6)对出资财产没所有权及支配权,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7)不能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且不能分红,无法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合作,也无法对经营班子起到激励效果。
(8)今后改制将受到更多限制,且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