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费城故事的一些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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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向我推荐时,对我说这是一部学法律人必看的电影。现在我想说,无论是否学法律,这部都很值得一看。
也是,当Andrew第一次从Miller的办公室走出来,那种失望、茫然甚至是绝望的表情,通过他的眼神,甚至可以感受他的痛苦。
电影的对白也是亮点之一,在网上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最触动的我那几段。只能大略的回忆一下。第一,是那个女艾滋病人上庭作证的证词,“我只是努力的生存下去”。第二,是Andrew在描述自己喜欢法律的那一段,“不是经常,或许只是偶尔,我感到我代表正义”。第三,是那段歌剧,“I brin g sorrow to those who love me. ”能想象他在说这句话时的心情吗?Andrew在片中泪流满面,我对着屏幕泪流满面。
还有就是mike和Andrew的爱情。当有人在上帝面前发誓:“无论是顺境或是逆境、富裕或贫穷、健康或疾病、快乐或忧愁,我将永远爱着您、珍惜您,对您忠实,直到永永远远”有多少人做到?但是他们做到了,真真实实不离不弃。我一直觉得Andrew是幸福的,因为在他最艰难的时候,他的家人爱人朋友伙伴都一直陪伴着他,理解他,爱护他,鼓励他。同性之间的爱情便不是爱情了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爱情只是爱情,无关年龄长相身高信仰抑或性别。在正常的婚姻中都多少可以做到像mike和Andrew一样?看到mike看andy的那种眼神,事实上,我很羡慕。
最后,美国真是个令人费解的国度,到现在我还是不能理解,为什么它会先接受艾滋后接受同性恋?或许是信仰。真是个现代又传统的地方
《费城故事》讲述了一个艾滋病患者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利益的故事,它被称为“好莱坞面对艾滋病”的影片。它标志着好莱坞不再逃避社会现实,而正式向泛滥美国的艾滋病宣战了。影片号召人们关心帮助艾滋病人,同时赞扬了艾滋病人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
它讲述了一个名叫安迪的年轻律师被公司无理解雇,而开除的理由就是他患上了爱滋病。他在与病魔抗争的同时,坚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尊严。
故事讲述一个出色的律师安德鲁因为身染艾滋病而遭上司歧视,被借工作失误而辞去,他不甘心受到此等歧视,于是千方百计找律师上诉。祖原来亦不愿意和安德鲁打交道,但目睹安德鲁遭歧视的过程,他逐渐改变主意,而后帮助安德鲁上庭。在法庭上的争锋相对,反映了各个人的心理活动,但同时漫长的诉讼过程,也在一点点吞噬安德鲁的生命。最终,诉讼获得多数陪审的赞成,上司的歧视行为被肯定,但安德鲁也离开了人间。
作为一个法学院学生,我们更关注的是在法庭上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在准备诉讼的过程,安德鲁到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寻找先例,这反映了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庭会依据以往的案件处理结果来帮助判决新的案件。在法庭上,双方就“上司在解雇安德鲁前是否得知其患有艾滋病”来确定上司是否存在歧视艾滋病病人的情况。尽管上司坚决否认自己事先得知安德鲁患病,但祖还是从旁敲击让陪审团认定上司在撒谎,这是案件获胜的关键。在法庭上,不少公司的同事都上庭作证,有歧视的事件存在,为安德鲁的案件提供了支持。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证人出庭作证(并且与控辩双方有利益关系)在中国极其罕见!多数中国人都担心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这实质反映中美两国的法律保障证人的制度完善程度的不同,以及两国人对法律的忠诚度和信赖度的差异。
另外,我们注意到,这部电影是改编自纽约的一个真实案例,那为什么片名是“费城故事”呢?这恐怕与美国联邦的第一部宪法是在费城宣布的有莫大关联,在美国人心中,费城就象征着公平和正义,也许导演也是抱着此等想法吧
“雅莱决议案,高等法院。”
“联邦康复法,1973年,禁止歧视伤残人士,只要他们能承担工作,虽然法令没有提到艾滋病歧视。”
“但随后的决议规定,艾滋病也是伤残,不仅因为患者身体上的限制,并且因为受到社会人士的歧视,在社会被视作已死,这种歧视超过了身体的病痛。”
乔在费城图书馆偶遇安迪。在这段谈话后,乔决定帮助安迪。乔做出这个决定不光是因为他开始同情安迪,更是因为有一个决议案,有一个明确规定了禁止艾滋病歧视的决议案在撑腰,才使得他有信心帮助安迪打赢官司。
美国的建国元勋们在《独立宣言》中提到,人人生来平等。在之后两百多年历史里,这个条款并不是被完完全全的实施的,相反,种族歧视等问题一直都是笼罩在美国上空的阴云。但是,美国人能够意识到这些不足,也有人能够勇敢的站出来反抗。在种族歧视的问题上,帕克斯夫人勇敢的对种族隔离制度说不,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抵抗运动最终使得法院裁定田纳西州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正是因为美国有着完备的法
律体系,当歧视或者其他的偏见出现时,只要有人敢于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都会最终得到支持,并且逐渐被社会所理解所包容。种族歧视是这样,同性恋是这样,艾滋病是这样。这也许就是美国得以强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中国亦是如此,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没有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所谓和谐社会只能是空谈!
艾滋病问题迫使我们不得不检讨我们自以为已经确立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和信奉着的最基本的价值观
与我们的实际行为之间的关系;迫使我们不得不正视随艾滋病的传播而显现出的在不同人群之间实际存在着的歧视、漠视和因为不愿意去理解和自己不同的人而造成的无知,以及由艾滋病问题而更加显现出的世界性的贫困和社会不公正。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和部分常见性传播性疾病列人乙类传染病范畴。第五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洽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洽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特殊群体的人权现状
特殊群体的人权问题被认为是“对人的生命和尊严以及切实享受人权的一个最严重的挑战,破坏世界各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①]。在现实生活中,即便是一些人权理念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对特殊群体的人权蔑视也是十分严重的,发展中国家尤甚。
另外,特殊群体的婚姻权、接受社会服务权、隐私权、个人生活和自由受尊重的权利,也都是被普遍侵犯的权利。
(一)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立法完善
其次,完善切实地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还要求立法质量的提高。目前的法律之所以操作性差,就是因为不够合理和细化。就特殊群体最基本和重要的工作权而言,法律应该规定在求职中,除与工作实质要求有关的内容之外,求职者没有告知雇主其他个人信息如身体特殊疾病和性取向等方面的义务。并且在工作关系存续期间,雇主因这类原因而解雇雇员的为非法解雇。
特殊人群不仅应该得到跟普通人相同的公民权利,还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这是不争的事实。特殊人群的权利保障法制化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们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应从专业和理性的角度做到完善和公正,但这种能够真正发挥效用的制度并非是可以构建出来的,它还需要一个与社会磨合的漫长过程,而这是每个法律人为之努力但却无能为力的。
[6]蔡高强著·《艾滋病与人权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