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合规风险_20191029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微商合规风险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及流行,以及网络社交工具的广泛使用,形形色色的社交零售充斥着各类社交媒体。以移动互联网为空间,借助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以社交为纽带的移动社交电子商务兴起。很多个人在亲朋好友的推荐下,开始或兼职、或全职从事微商活动;部分企业也在关注这种销售模式,开始涉足微商领域。

互联网向来不是法外之地。2019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因此,微商自然纳入其规范范畴。

那么,在从事微商经营的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是我们需要事先关注并予以注意的?本文将从规范的角度,浅析从事微商的法律风险:

一、主体资格风险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因此,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以及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外,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目前对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尚未规定统一的标准,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限于个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对于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即从事无照经营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以微商为业,且满足《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条件,须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二、欠缴税款风险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也即,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人,也需要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无论是增值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种,如构成纳税申报条件,须及时完成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以依法申报享受税收优惠。避免纳税违法风险。

三、经营许可风险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事项包括:《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另外,《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从事微商经营前,须事先了解经营的产品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如需要办理许可,应及时办理。同时,也需要及时了解所经营产品(尤其是食品、药品等)的具体情况,防止经营违法产品造成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四、经营模式风险

很多微商群体采用的经营模式是购买一定金额(数量)的产品取得代理资格,代理销售货物或者发展下一级代理,以此获得销售业绩及提成(优惠拿货)、报酬。

《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界定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因此,很多微商经营模式存在被认定为传销的风险,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雅咨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