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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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并依据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事务所业务顺利开展,为实现事务所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事务所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接受会计部门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财税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出纳和会计等专职人员。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真实反映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六条事务所主任对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按合伙人(合作人)授权范围由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署。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具体负责,并对事务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本职工作。移交手续包括经管的所有财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财务专用章、实物、各项资料。移交手续由事务所主任监督,并由交接人员和主任共同签字备案。

第八条一切收支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发票。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

第九条财务人员对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摘要简明、清晰整洁、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财会人员对事务所财务资料、经营成果、银行帐户承担保密义务。在合伙人、合作人授权和规定范围内,律师有权查阅帐目,了解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按国家规定计提教育基金和福利基金、计提事务所发展基金和各项折旧。按时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交纳税收。对个人所得税由会计人员代扣代缴。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对律师的报销费用进行审核和列支。

第十三条加强对发票管理。做好发票保管、登记、领用、核对、清理工作。对律师有三张发票在三个月内资金未入帐,应协助律师催讨费用。并根据事务所规定对该律师以后开具发票报经主任批准。对三个月未收入资金的发票,出纳要向律师收回,作报废处理,并办理发票冲减手续。已开具发票但一年资金未入帐,会计人员应向主任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票遗失,要报经税务部门处理。并由律师个人承担责任。律师转所、辞职,应收回和清结全部发票。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代收代付费用,代收代付费用应经主任批准。并严格核准支出的证件和单位,保证支出和收入单位准确性。对涉及代收代付的营业税交纳,在律师的代收代付的费用中扣交。

第十五条财务和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会计人员主要职责:

1、按照会计制度和合伙人(合作人)决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提出制定事务所年度预算方案;经主任或合伙人后,制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研究财务管理工作,测算业务收入和利润、成本,分解业务收入、利润和成本控制指标;与本所运营筹划等;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

3、负责登记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4、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和退税,负责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核算。

5、根据业务的真实情况审核原始凭证。

6、每月计算员工的工资和报销金额。

7、负责整理和保管会计资料。

8、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报主任和全体合伙人(合作人)审阅批准。

9、定期向主任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10、审查物品采购计划,控制和核算成本。

11、参与库存材料、物品的清算盘盈。对报损和浪费的物品查明原因,经主任批准进行帐务处理。

12、管理固定资产,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核算。

13、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掌握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帀资金。

2、分别设置银行日记帐,每日逐笔登记,月终结算,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并编制银行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与总帐相符。

3、分管现金日记帐,并登记帐簿,负责所有现金的收付结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结,严格现金管理制度。

4、负责处理日常托收承付及汇兑结算。

5、审核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

6、审核发票和发票的种类,按税务部门规定确定报销凭证的金额。

7、负责有关银行联络业务。

8、掌管财务专用章,填发支票。

9、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及社保基金的交纳。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及折旧。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合理使用,防止损毁和丢失。

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变价、转移、盘盈盘亏,都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接法按年月平均计算。编制企业固定资产目录,采用统一分类编号,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制定固定资产转移交接和增减变动的处理和登记手续。

会同办公室做好定期清查盘点工作。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认真查明原因,分级查清责任,发现情况应报主任及时作出处理。然后调整帐目,保持帐物相符。

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房屋、调备、运输工具等作为固定资产。其他与事务所业务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生产需要器具、物品和其他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

遵守银行关于现金管理和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出纳库存现金和备用金,设置“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出纳应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星期结算一次,并交会计审核。每一个月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外汇收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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