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贵州省水功能区划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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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功能区划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
目录
一、全省水资源概况 (1)
(一)自然条件与经济社会状况 (1)
1、自然状况 (1)
2、河流水系基本情况 (2)
3、经济社会基本情况 (2)
(二)水资源量与水质状况 (3)
1、供水量和用水量 (3)
2、河湖水质现状 (3)
二、水功能区划体系 (3)
(一)区划依据与目的 (3)
1、区划依据 (3)
2、区划目的 (4)
(二)区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5)
1、指导思想 (5)
2、区划原则 (5)
(三)水功能区划分体系 (6)
(四)一级区划的条件和指标 (7)
1、保护区 (7)
2、保留区 (8)
3、开发利用区 (8)
4、缓冲区 (9)
(五)二级区划的条件和指标 (9)
1、饮用水源区 (9)
2、工业用水区 (10)
3、农业用水区 (10)
4、渔业用水区 (11)
5、景观娱乐用水区 (12)
6、过渡区 (12)
7、排污控制区 (13)
三、水功能区划成果 (13)
(一)一级水功能区 (13)
1、保护区 (15)
2、保留区 (15)
3、开发利用区 (15)
4、缓冲区 (16)
(三)二级水功能区 (16)
四、水功能区保护与监督管理 (18)
一、全省水资源概况
(一)自然条件与经济社会状况
1、自然状况
贵州省位于中省西南的东南部,介于东经103°36′~109°35′、北纬24°37′~29°13′之间,东毗湖南省、南邻广西自治区、西连云南省、北接四川省和重庆市,全省东西长约595km,南北相距约509km,总面积为176167 km2,占全省省土面积的1.8%。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部斜坡,地势西高东低,自西部和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1100m左右,毕节地区赫章县珠市乡境内的韭菜坪海拔2900.6m,为境内最高点;黔东南州黎平县地坪乡水口河出省界处海拔147.8m,为境内最低点。贵州地貌的显著特征是山地多,山地和丘陵占全省总面积的92.5%,境内分布着四大山脉:北部的大娄山、东部的武陵山、西部的乌蒙山和横亘中部的苗岭,这四大山脉构成了贵州高原的地形骨架。贵州还是世界上岩溶地貌发育最典型的地区之一,喀斯特出露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61.9%。
贵州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全省大部分地区年平均气温为15℃左右,无霜期250~300天;最冷的1月平均气温4~6℃,最热的7月平均气温22~25℃,为典型夏凉地区;降水丰沛,年降水量1179mm左右,其中6~8月降水量达450~600mm。
2、河流水系基本情况
贵州省以乌蒙、苗岭山脉分界,分属长江和珠江流域。乌蒙、苗岭以北属长江流域,面积115747 km2,占全省总面积的65.7%;乌蒙以南属珠江流域,面积60420 km2,占全省总面积的34.3%。
省境内长江流域各河流从西向东分属四个水系:一、金沙江(横江、牛栏江)水系,流域面积4888 km2,位于省西北角,入川;
二、赤水河、綦江水系,流域面积13802 km2,跨省西北部入川;
三、乌江水系,为贵州最大的河流,流域面积66807 km2,流经省之中部,于省之东北沿河县毛坝入川;四、沅江水系,流域面积30250 km2,位于省东部,入湘。
省境内珠江流域河流从西向东亦分属四个水系;一、南盘江水系,流域面积7651 km2,为南盘江下游河段,滇黔界河,位于省西南边缘,于双河口汇合北盘江入红水河;二、北盘江水系,流域面积20982 km2,由滇入黔,流经省西南腹地,于双河口汇南盘江入红水河;三、红水河水系,流域面积15978 km2,位于省西部边缘,为黔桂界河;四、柳江水系,柳江干流在贵州省境称都柳江,流域面积15770 km2,位于省东南腹地,于从江县出境入广西。
3、经济社会基本情况
2013年,全省常住人口3502.22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6.1%, 2013年全省生产总值8006.79亿元。
(二)水资源量与水质状况
1、供水量和用水量
2013年,全省总供水量为92.00亿m3,其中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供水量分别为90.01亿m3、1.92亿m3、0.07亿m3,分别占全省总供水量的97.8%、2.1%和0.1%。
全省总用水量92.00亿m3中,生活、生产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量分别为10.85亿m3、80.46亿m3、0.69亿m3,分别占总用水量的11.8%、87.5%、和0.7%。
2、河湖水质现状
2013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25.86亿吨。对全省6539 km 的河流进行水质状况评价表明,全年水质评价为Ⅱ类水的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76.9%,Ⅲ类水的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2.9%;全年水质评价为Ⅱ~Ⅲ类的断面占评价断面总数的79.8%。
二、水功能区划体系
(一)区划依据与目的
1、区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省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2、区划目的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根据我省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属性,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合理划分水功能区,突出主体功能,实现分类指导,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可为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提供重要支撑,有利于合理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