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来税收弹性系数的计算及其合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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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9年以来税收弹性系数的计算及其合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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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9年以来税收弹性系数的计算及其合理分析

经济学中的弹性是指一个变量变动的百分比相应于另一变量变动的百分比来反应变量之间的变动的敏感程度。弹性的大小可用弹性系数来衡量,弹性系数=y变动的百分比/x变动的百分比。税收弹性系数被定义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即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其公式为:

ET,(T,T),(Y,Y)×100,

公式中,ET为税收弹性,T为税收收入总量,T为税收收入增长量,Y代表GDP,Y代表其增量。

按上述计算:

ET,1表示税收与经济同步增长;按照经济学理论,税收增长比例应与经济增长比例同步,即税收弹性系数为1的时候,是比较完美和协调的增长形势。但在实际中往往达不到这个完美数字,这和很多因素有关,如我们的GDP按照可比价计算,而税收收入是现价计算。其次,经济增长是一个主要因素,其中经济结构问题、效益问题及价格问题,相较几年前的情况都发生了变化,并影响到了弹性系数。

当ET,1时,表明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并且税收参与新增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有上升趋势;

当ET,1时,表明尽管税收绝对量可能增大,但税收增长速度慢于经济增长速度,新增国民收入中税收集中度下降。

200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亿元,比2008年增长%,增收亿元,国民生产总值亿元;2010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7320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同比增收13681亿元,国民生产总值403260亿元;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亿元,比上年增加亿元,同比增长%,国民生产总值472115亿元。根据税收弹性系数计算公式,可得下表

2009 2010 2011

弹性系数

可见2009年以来税收弹性系数不断增长,从上表中我们能看出,我国税收的增长速度均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这个问题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一般认为,税收弹性系数保持在~区间较为合理。税收弹性系数过低或过高,都说明税

制设计、税收征管或者其他方面出了问题。

针对我国连续几年的税收弹性大于1的现状,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理论政策室主任张培森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认为,“不宜再盲目提出提高税收占GDP比重的要求,因为这样不仅会加重企业负担,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产生影响,还会破坏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长远看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司长舒启明表示:“税务总局内部尚未形成公认系数比例;只要符合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就是正常的”。税务机关某领导在其他场合也强调,我国目前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并不高,要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在“十一五”时期,宏观税负约为%。

世界上超过30%以上的国家有的是,芬兰、瑞典等中北欧国家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还超过了50%。为什么说30%多的税负比50%多的还重呢,这还需要考虑政府财政支出的因素,即政府的税取之于民之后,多少是用于减轻民众的生活负担了,如果象中北欧福利国家那样,政府承担了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几乎人全部的保障支出,家庭的压力大量减轻的话,政府从GDP中分割与50%并不多;而一个政府支配财力占30%多的国家,占人口80%的农民不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内,即使享有社会保障的人,在教育、医疗、住房面前,也是力不从心、无力负担,不能不说存在政府行政成本过高、纳税人负担过重问题。

在纳税人看来,政府收入就是似税收入,其名称叫不叫税都无关紧要。在我国,百姓承受的似税负担有四重:一是税收负担。包括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二是各种收费。中国纳税人的负担除税收外,还有大量各种收费负担,如公路费、港口费、机场建设费、彩票公益金收入,还有一项是近年来百姓负担最重的一项费用-----土地出让金,等等,这些都构成了政府的预算外收入;三是政府部门收费。即在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之外,还有其他以政府的名义、运用政府行政权力获取但并没有纳入预算也没有纳入政府预算外的收入,如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变相罚款、收费收入;四是利用价格等政府控制杠杆与民间进行不平等交换所得的财富。如烟草、教育收费、邮政电讯、水电煤气、汽油等等政府垄断行业收费,制定高价,对农副产品等,定低价。这种平等交换,将资源大量地转向政府垄断行业。现在只有第一重和第二重是有数的,即政府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纳入了统计范畴,其余二项到底有多大金额则不得而知,但它是肯定存在的,这四项合计,保守估计占GDP的30%以上。

税收弹性系数连续多年大于1,同时说明税收增加一直快于经济增长,意味着纳税人的负担在逐年增加。税负过高肯定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为税收过多自然影响了企业的利润和竞争力,从而影响经济发展。当然,税收多也能加强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能够促进政府投资的发展。

是什么原因导致税收增幅如此之快,主要是由于将结果当目标追求所致,即把税收计划作为必须完成的经济指标,税收人员为了完成任务而过度收税。如某些地方税务局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对所得税申报纳税为负的纳税户,既不查帐核实,也不管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在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直接盖章收税,要求企业按税务局的要求必须交纳税款;还有一些地方,规定小企业必须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所得税。由此,所得税沦为一种流转税,而且税率还很高,企业不堪重负。越是小企业,类似的税负越重。尽管这种现象在近年来有所遏制,但过头税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年末。

税本来是经济活动的结果,是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收入、发生纳税行为而缴纳的税收款额,只是一个结果。但我国目前存在着把结果当目标的问题,把税收计划当作必须完成的指令性指标,国家税务总局还为此颁发了《组织收入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相关度和征管工作质量三部分。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考核的第一项指标就是收入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此外,还有收入增减率和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考核实行分项计分、百分计值、综合评定、年终考核的办法,评定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个等级,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评定“较差”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虽然考核办法中没有明确完成多少税收才算优秀,但多多益善是不言自明的规则。在考核的要求下,税务人员的工作目标就是征税,至于税收的公正性、公平性与适度性,是一般的工作人员所难以顾及的。税收规模急速扩大、税收负担沉重,是必然的结果。我国各地视税收计划为必须完成的指令性指标,为完成任务,税务机关以“能弄来钱就行”作为行动标准,税收的公平性、正义性与适度性遭到破坏。

所以要处理好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增长的规模、速度、质量、结构决定着税收总量、增长速度和税收结构。另一方面,税收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通过税率、税负、税收优惠等在投资、消费、分配和结构调整等诸多方面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可以说市场经济越发展,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联系就越密切。就税收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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