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油田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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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事故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油田分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塔里木油田实际,特制定《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2003年12月24日油田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 责任 细则 通知
抄送:油田分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办公室 2003年12月30日印发
股份有限公司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文件
塔油发[2003]22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和留用察看六种形式,视情况可以多种形式并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油田公司员工。为油田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造成责任事故,应赔偿事故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因未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下述行为,属于油田公司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一)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岗位相关人员对其他岗位操作人员应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二)设计人员未按照标准、规范及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进行设计的。
(三)人事劳资、教育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没—2—
有及时到位,致使岗位人员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
(四)计划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或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等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纳入整改计划的。
(五)技术管理人员推广应用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
(六)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批准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
(七)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物资的。
(八)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
(九)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十)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十一)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致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
(十二)单位副职分管业务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十三)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四)其他业务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三章追究程序
第六条一般事故根据严重程度由油田公司或所属各单位进行追究;重大事故由油田公司提出追究意见,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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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执行;特大事故由股份公司负责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发生一般事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油田公司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1. 一次重伤1—2人、2. 一次轻伤3—10人、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4. 一次漏油3—10吨、5.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3—10吨;其它一般事故由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追究。
第八条一般事故由各单位组织调查。属于油田公司追究范围的,由事故调查组按本细则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意见,报油田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由油田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发文处理;罚款由油田公司人事劳资部门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属于油田公司各单位追究范围的,由事故调查组按本细则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意见,报油田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审批,由各单位发文处理,罚款由本单位人事劳资科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九条重大事故由油田公司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按本细则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意见后,由油田公司审计监察部门上报股份公司监察部门。
第四章追究细则
第十条凡因第五条所述行为造成一般事故,油田公司或所属各单位视情节轻重进行如下追究: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2. 一次漏油0.2吨(含)以上1吨以下、3.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轻伤1—2人、2. 一次直接—4—
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3. 一次漏油1吨以上(含1吨)3吨以下、4.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上(含1吨)3吨以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处以2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2000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重伤1人、2. 一次轻伤3—6人、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4. 一次漏油3吨以上(含3吨)7吨以下、5.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3吨以上(含3吨)7吨以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处以2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次重伤2人、2. 一次轻伤7—10人、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20—30万元、4. 一次漏油7—10吨、5. 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7—10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处以2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处以2000-3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凡因第五条所述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油田公司将按如下条款提出追究意见:
(一)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处以5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处以3000元罚款;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处以3000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处以3000—5000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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