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照明反事故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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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照明反事故技术措施
1.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全厂照明中断后的紧急操作及事故处理的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运行值班人员预防全厂照明中断的措施。
本措施规定了运行值班人员全厂照明中断后确保事故照明的原则和要求。
3.防止全厂照明中断的事故技术措施
3.1.我厂照明系统概况
3.1.1.我厂照明系统分照明和事故照明。
正常照明主干线路应采用TN-C-S系统,主厂房应
急照明主干线路采用TN-C-S系统。
3.1.2.每台机组设设一个照明动力中心,由1台500kVA照明变压器供电,2台照明变压器
分别接在两台机6kV厂用B段上,检修变压器为照明Ⅰ、Ⅱ段提供备用电源,接在6kV厂用ⅡA段。
2个照明段,均配有SJZ-500电压自动分级补偿装置。
3.1.3.正常照明分别由#1机6kV厂用IB段经ZM61B、#1照明变到ZM41B后送电至380V照
明I段;#2机6kV厂用ⅡB段经ZM62B、#2照明变到ZM42B后送电至380V照明Ⅱ段;
6kV厂用ⅡA段经JX62A及照明变到JX42A后送电至380V检修Ⅰ段为380V照明I段、380V照明Ⅱ段提供备用电源,并设有备用电源切换装置。
3.1.
4.集控楼0米层事故照明箱和办公楼集控室事故照明箱分别由机组保安段和220V动力
直流系统提供2路电源。
3.1.5.除灰、除尘、输煤、化学等系统的正常照明由与其系统相对应的动力变压器供电,
电源由对应的PC或MCC引接。
3.1.6.GIS网控楼、厂区道路照明电源分别由网控MCC和厂前区Ⅰ段引接。
3.1.7.主厂房应急照明由保安段供电,
3.1.8.远离主厂房的辅助车间的应急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3.1.9.集控室、网控楼和柴油发电机室装设直流常明灯。
3.1.10.应急照明网络中,不应装设插座,应急灯所配套的蓄电池供电时间不小于60分钟。
4.照明系统运行方式
4.1.正常情况各照明系统由照明段供电;事故照明段由保安段和220V动力直流供电。
4.2.我厂事故照明负荷主要有:锅炉12.6米事故照明箱,主厂房事故照明箱,集控楼0
米层柴发室事故照明箱,集控室交直流事故照明箱、烟囱航空障碍灯、冷却塔航空障
碍灯。
4.3.集控楼0米层柴发室事故照明箱,集控室交直流事故照明箱由220V动力直流提供备
用电源开关合上。
4.4.照明段正常运行时,SJZ-500电压自动分级补偿装置投入运行,且投入自动位置。
4.
5.照明段正常运行时,备用电源切换装置投入自动位置。
4.6.正常运行时,集控楼0米层柴发室事故照明箱和集控室交直流事故照明箱的交、直流
电源开关保证投入正常,负荷开关全部投运。
5.照明系统正常运行时防止照明中断的措施
5.1.正常运行中事故照明段各负荷开关可分别在夜间合上,检测事故照明是否完好。
5.2.正常运行中照明段的电源备用开关小车在工作位置,“远方/就地”转换开关在“远方”
位,确认备用电源切换装置投入自动位置,具备失电切换功能。
5.3.集控楼0米层柴发室事故照明箱和集控室交直流事故照明箱分别由机组220V直流系
统供电的开关应合上,当全厂交流照明电源断电后,该事故照明将自动投入。
5.4.按照规定定期做事故照明的自动切换试验。
5.5.定期做柴油发电机的空载试验,确保保安电源正常。
6.照明系统正常运行时防止照明中断的运行注意事项
6.1.夜间照明时应分别打开部分事故照明段带的部分照明负荷,并定期切换检查。
6.2.运行中应定期检查集控楼0米层柴发室事故照明箱和集控室交直流事故照明箱分别由
机组220V直流系统供电的开关应合上,该照明灯运行正常。
6.3.运行中注意检查照明的备用电源备自投装置联锁应正确投入。
6.4.集控室、辅控室配备好临时用照明手电和大功率照明灯。
6.5.当照明系统照明不充足和有照明故障时应及时联系检修维护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