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供用电规定合同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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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合同Array编号:

转供电合同

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

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

名称:名称:名称: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住所地:住所地:住所地:

电话: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电传:

邮编: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工商登记号/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机构代码:

目录

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状况

第二章三方的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五章附则

附件一:术语定义

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三: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为明确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以下简称三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转供电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转供电的基本状况

第一条转供电关系

基于供电人与转供电人、用电人已分别订立了《供用电合同》的事实1,经三方协商,供电人利用转供电人的电气设施向用电人供电,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转供电费用等义务;转供电人完成转供电事项,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条转供电方式

(一)高压转供: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线路或变电所(配电室)以方式向用电人供电。

(二)低压转供: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变压器低压侧以方式向用电人供电。

1合同编号分别为、。

第三条转供电容量

转供电人向用电人的转供容量为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千瓦。

第四条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

转供电人与用电人设施产权分界点。2上述分界点的文字表述与示意图描述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述为准。

双方按照各自设施产权归属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另订有维护、管理协议的,从协议。

第五条转供费用

供电人按月/季/年向转供电人支付转供电费用元(元/千瓦时),支付时限为。

第六条转供电的结算电量

一、转供电人及用电人不承担转供电区域内公用线路及变压器损耗。

二、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计算转供电人的贸易结算所用电力、电量,应扣减用电人所用有、无功电量以及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线路损耗与变压器损耗。

三、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用电人结算电量应依据用电人的贸易结算计量装置的示数以及用电人应承担的转供电人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线路损耗与变压器损耗确定。

2产权分界点示意图见附件一(《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不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用电人结算电量依据用电人的贸易结算计量装置的示数、记录确定。

第七条电费计算

一、转供电人的电价分类结算电量应对应扣减用电人结算电量;

二、分时电价:

1、转供电人及用电人均执行分时电价,转供电人分时所结算电量对应扣减用电人结算电量。

2、转供电人执行分时电价,用电人不执行分时电价,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根据用电人的负荷特性,经协商确定:用电人结算电量按以下分摊比率:尖峰电量:%,高峰电量: %,平段电量: %,谷段电量:%,在转供电人分时结算电量中对应扣减。

三、转供电人及用电人均为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转供电人基本电费应扣减用电人的基本电费。

四、转供电人执行两部制电价,用电人不执行两部制电价

1、转供电人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转供电人计费容量应扣减用电人合同容量;

2、转供电人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用电人的最大需量按下列方法折算,在转供电人计费需量中扣减:

照明及一班制:180千瓦时,折合1千瓦;

二班制:360千瓦时,折合1千瓦;

三班制:540千瓦时,折合1千瓦;

农业用电:270千瓦时,折合1千瓦;

五、转供电人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时,应按扣减用电人、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的有功、无功电量计算。

第二章三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一节共同义务

第八条供电人和转供电人之间、以及供电人与用电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别适用各自订立的《供用电合同》。

第九条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第十条任何双方对本合同的变更、解除,都应当及时通知第三方。

第二节供电人与转供电人

第十一条供电人

(一)费用支付

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转供电人支付转供电费用。

(二)损耗负担

负担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消耗的电力、电量。

(三)电力电量扣除

当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在确定转供电人贸易结算电力电量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六、七条的约定予以扣减。

(四)供电保证

电力供应紧张时,应按电力管理部门要求,协调转供电人与用电人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维护供用电秩序。

第十二条转供电人

(一)质量保证

转供给用电人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连续转供电

应连续向用电人转供电。

因本条第(四)项2、3目所列事由停电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供电人。

(三)中止或恢复供电

依据调度命令或供电人对用电人停止供电、恢复供电的书面通知,协助供电人对指定的用电人中止或恢复供电。

(四)事项告知

以下事项应适时告知供电人:

1、转供电人不能保证质量或连续供电,应及时告知;

2、计划检修,应提前十天通知;

3、临时检修,提前24小时通知;

4、用电人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可能危及供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中止转供电程序

依据调度命令或供电人发出的中止转供电书面通知的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设施维护

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运行维护转供电设施。

第三节用电人与转供电人

第十五条质量共担

用电人的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电网的污染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对转供电人的电能质量造成影响、损害供用电设施。

第十六条用电设施维护

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运行维护用电设施。

第三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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