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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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使用规范
一、医院使用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购买。

二、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明确目的,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
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制品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反应的观察、处理方法,以确保工作质量。

三、对预防用生物制品在使用前必须核查制品的包装质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准文号、
生产批号、有效日期和制品和制品的专用或防伪标志,并应书面登记以便备查。

四、被接种人或家属有权了解实施接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免疫的接种的预防用生物
制品进货渠道,并可以拒绝接种本办法规定以外非正常渠道获得的预防用生物制品。

五、对使用制品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或其他可疑问题,应及时向生物制品鉴定部门或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预防接种前,要详细询问被接种者的病史,尤其是过敏史,必要时进行休格检查。

凡有制品说明书规定的禁忌症者,一律不予接种。

七、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等应严格按所用制品说明书或上级
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

卡介苗接种器材必须专用。

九、生物制品的保存应按制品说明书要求进行。

凡过期、变色、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
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一律不得使用。

制品安瓿启开后,活菌(疫)苗限半小时内用完,灭活菌(疫)苗限一小时内用完。

十、做好登记、统计、总结工作。

参加接种工作的基层单位和人员,接种时要正确填写
接种卡(簿),每种制品接种工作完成后,应统计汇总报卫生防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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