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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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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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概念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为。

⼆、《刑法》条⽂第⼀百六⼗⼆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或者其他⼈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三、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1)会计档案并⾮是⼈为故意制造的,⽽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员依法履⾏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的直接⽬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查阅,⽽是作为⼀种核算⼿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产⽣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不同于⼀般的⽂献资料,⽂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会计档案是由会计⼈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续所形成的。

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为的修饰,可以⽐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然形成会计档案,⽽是必须按照⼀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山西蒲县逃税罪案件辩护词(1)

山西蒲县逃税罪案件辩护词(1)

山西蒲县逃税罪案件辩护词(1)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作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及会见了被告人;通过本次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偷税罪证据不足,不应当处以偷税罪。

被告人于某某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于某某不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现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所涉三项罪名分别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并能够采纳。

第一部分关于偷税罪的指控一、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权确认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确认一个公司和企业产权的唯一合法依据就是该公司或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登记资料。

而“某某煤矿”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登记明确载明该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700万元;其股东为于某,投资比例为100%;法定代表人为于某,矿长冯某某。

某某煤矿也是一个“六证”齐全的煤矿,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矿并不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

于某某作为于某的亲人给予其必要的帮助与支持,于情于理于法都没有任何过错,而且事实上并不能因为他们对于某有所帮助和支持就能改变某某煤业的产权权属。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偷税罪等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起诉书指控于某某为某某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并因此认为其应当对偷税等罪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首先,法律上确认企业财产权的依据是工商登记记载的事项,某某煤矿的产权属于于某。

其次,庭审查明,郝某某已经于2005年9月从某某煤矿退股,有退股协议书为证;公诉方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已经表明他们根本就不知道郝某某退股一事,还是依照习惯称他为:“老板”。

隐匿会计凭证罪案例

隐匿会计凭证罪案例

隐匿会计凭证罪案例
作为一个AI助手,我无法提供实际的罪案案例和个人信息。

但是,我可以给出一个例子,说明隐匿会计凭证的罪行及其可能涉及的后果。

案例:
某电子科技公司的财务经理小王,经过一段时间的内外勾结,发现公司存在一些“灰色收入”和“黑色支出”,导致公司实际利润被大幅低估。

为了隐瞒这些违法行为,小王决定隐匿公司的会计凭证。

小王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一部分违法收入不纳入公司财务系统中,并伪造虚假的凭证,使公司财务报表上不存在这笔收入。

另外,他还伪造支出凭证,将一部分违法支出记载为合法支出,进一步掩盖违法行为。

然而,小王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长久的保密。

由于公司内部财务人员的怀疑和举报,公司决定对财务部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经过细致的调查分析,发现了小王隐匿的会计凭证,确定了他的违法行为。

小王因为隐匿会计凭证罪行被捕,并面临相关刑事指控,包括虚增销售凭证罪、伪造凭证罪、隐瞒会计凭证罪等。

如果小王被定罪,他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

此外,他还可能面临公司的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同时,公司的声誉也会受到影响。

隐匿会计凭证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公司的财务报表失真,影响投资者和股东对公司的信任,进而影响公司的上市、融资等金融活动。

总结:
隐匿会计凭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涉及伪造和掩盖公司财务信息,旨在牟取私利和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个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还对公司和投资者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以合法、诚信的方式进行财务活动非常重要,以避免涉及隐匿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

隐瞒会计凭证罪案例

隐瞒会计凭证罪案例

隐瞒会计凭证罪案例摘要公司项目经理邓某从财务部门以写收条、借条、借款单、领(借)款单领款的方式,领取了高达100 万元,而且这些单据的款项既未向公司财务报销冲抵借款数额,也没有将借款归还该公司。

是否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本案经过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后,检察机关对邓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邓某最终重获自由。

案号:南市青检刑不诉[2022] 58 号案情简介侦查机关以邓某于2022 年1 月至2022 年6 月任A 公司某装修项目的项目经理,期间以某项目装修等名义,从 A 公司财务部门写收条、借条、借款单、领(借)款单领款48 笔金额1004089. 00 元为由,认为这些单据上惟独邓某本人签名,并没有A 公司法人柳某签名,其中还有一张领(借)款单事由为“学费”,两张借款单事由分别为“中秋礼品”、“英语费用”,两张借款单事由同为“车辆处理、人寿”等。

这些单据的款项直至2022 年5 月邓某离开 A 公司,其既未向公司财务报销冲抵借款数额,也没有将借款归还该公司。

故以邓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为由,对邓某进行立案侦查。

邓某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及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的时间节点不清晰,地点不清晰,具体方式不清晰,没有客观证据或者无厉害关系的第三证据左证,同时疑点重重,不能排除“财务资料并没有消失”的可能性。

为此,本案的重点在阐述清晰“财务资料”的去向,即是破解本案的关键。

案件结果最终公诉机关采用辩护律师的的大部份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邓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邓某因此重获自由。

辩护词邓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的辩护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邓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一案,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在现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邓某的辩护律师,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案的证据严重不足,以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因此不能认定邓某的行为构成上述犯罪,对其不应起诉。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尚伦生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尚伦生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尚伦生案情简介:被告人钱某原系甘肃省武威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6年六七月份,钱某在担任武威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武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进入该公司进行稽查前,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将2001年至2006年6月的真实财务资料全部转移隐匿,税务部门多次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钱某拒不提供;2007年5月份,钱某在担任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期间,凉州区公安局对钱小挺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后,钱某再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2001年至2007年5月的真实财务资料全部转移隐匿,凉州区公安局于2008年6月19日向武威市浙江村实业公司下达调取证据通知书后,钱某仍然拒不提供,2008年11月10日凉州区公安局根据侦查线索,将钱某隐匿的财务资料全部查获。

起诉书还指控钱某在任公司董事长期间,侵占公司财产272万元。

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钱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审法院改判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

我们对于隐匿会计凭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现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钱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补充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钱某在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村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共计支出公司资金6457335.2元,因有2726854元不能说明合理用途,进而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指控犯罪的数额,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所证明的数字与起诉书指控的数字不一致,且无说明。

我们认为,起诉书的这一指控不能成立。

(一)从这些资金支出的情况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借条、欠条的本质属性。

借条属于便条式的借据,而借据是借用他人的财物所立的字据;欠条的词典解释是“欠别人财物所立的字据”。

隐匿会计凭证罪案例

隐匿会计凭证罪案例

隐匿会计凭证罪案例隐匿会计凭证是指企业为了逃避税收、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故意不记录或者伪造、毁灭会计凭证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的案例来深入了解隐匿会计凭证罪。

某公司财务总监小张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财务报表中的大额支出款项隐匿不报,同时伪造了一些虚假的收入凭证,以此来掩盖实际的财务状况。

这样的行为不仅误导了公司的投资者和股东,也给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小张的行为被公司内部的审计人员发现,并及时报告给了相关部门。

经过调查,小张被发现了隐匿会计凭证的罪行。

最终,小张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不仅被公司开除,还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隐匿会计凭证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投资者和股东的权益。

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隐匿会计凭证的行为发生。

同时,对于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来说,要树立正确的财务观念,不得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财务规定,不得隐匿、伪造会计凭证,保持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的行为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也给自己带来了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应该引以为戒,警惕隐匿会计凭证的行为,共同维护企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隐匿会计凭证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此的警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隐匿会计凭证问题的重视,避免类似的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恭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本案被告人任xx的家属张xx的托付,并经被告人任xx 接受,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隐匿、有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完全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咨询了本案相关咨询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

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晰。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x的行为构成隐匿、有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现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销毁的1991年至1995年的会计账簿销毁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依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的文号为(98)财会字第32号文件《会计档案治理方法》的规定,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能够按照相应的程序销毁。

也算是说江苏省电力公司xx供电公司xx供电所1991年至1995年的会计账簿是能够销毁的,不过没有按照规章规定的相关程序销毁。

因此这一部分辩护人认为是别构成犯罪的。

二、量刑情节(一)法定的量刑情节1 、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辩护人彻底接受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公诉机关是客观公正的。

被告人任xx在公安机关通知讯咨询时,就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未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够免除处罚。

2 、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中,犯意的提起者是另一被告人任xx,也要紧是任xx实施的,被告人任xx不过起到辅助作用。

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资料财务人员等7人被追刑事责任【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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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被告人李某生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平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生,男,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挪用
资金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隐匿、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5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天平,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晋中中法立辖字第4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生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
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生及其辩护人石天平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
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本院建议,公诉机关对本案进行了补充侦查,已补充侦查完毕.现已审理终结.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洪洞县官庄企业总公司改制为洪洞县华清。

浅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浅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浅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作者:尚宏阳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21期摘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是目前在实践中多发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严重地影响到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

与此同时该罪在适用上存在一些问题,如犯罪对象的确定,行为方式的认定,犯罪主体的界定等,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理论上的分析与讨论,以更好地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会计犯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2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增多,对于财务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

同时,由于账簿和凭证等财务材料能够反映出真实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也引起不法之徒的觊觎,往往从这些财务资料入手,进行逃税、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而其中最常见的手段莫过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以这一类行为不仅成为行政法律规制的重点,也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法沿革在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都没有针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进行规定。

当时,由于经济生活还不太发达,法律规定相对滞后,对于这类行为只能在其产生严重后果的时候,以贪污罪、偷税罪、逃税罪等罪名进行规制,造成了罪名与行为脱节的窘境。

所以在1999年全国人大出台《会计法》时,相关部门提出对于伪造、编造会计凭证账簿等行为要纳入到刑法中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采纳了这种建议,在新《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概念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会计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3、主观方面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不论出于什么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是指是指故意隐藏的行为。

“故意销毁”包括损坏、毁灭等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应立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量刑自然人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今天在庭上代表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被控犯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在这个辩护词中,我将为我的当事人辩护,提出一些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辩护立场。

请您认真考虑我的辩护词,并公正地审判。

辩护一:证据不足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当事人故意销毁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正常情况下,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仰仗证据来支持定罪。

然而,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仅仅是一些不完整的指证,并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故意销毁了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因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

辩护二:无故意销毁意图其次,我的当事人没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意图。

他是一个勤劳、诚实的个体经营者,一直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他对于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重要性深有体会,并从未有过销毁这些记录的动机。

据我们了解,由于环境潮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可能会因自然因素而受损。

这也许是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被找不到的原因之一。

但这并不能证明我当事人销毁了这些记录。

因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对于我当事人故意销毁的指控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辩护三:证据不可信最后,我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问题,不可靠。

根据我所了解,提供的证据存在着可能造假的疑虑。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并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和验证,而是凭借一些不完整的证据来指控我的当事人。

此外,我当事人的业务操作是透明的,没有任何偷漏税的行为。

他一直按法律规定,将税款按时缴纳。

因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值得怀疑,并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尊敬的法庭,请您审慎考虑本案的证据及相关事实,并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我的辩护词。

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诚实守法的个体经营者,他没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意图。

我请求法庭采纳我的辩护意见,撤销对我的当事人的指控,对他进行无罪判决。

刑法学(二)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学(二)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 的董事、经理。 (1)国有公司的界定 (2)董事、经理的范围 此处的董事是指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一般董事。 此处的经理应包括总经理、公司法中规定的经 理、经理空缺时代行经理职权的副经理、子公 司的经理、以及不戴经理头衔的未实行公司制 的国有企业的厂长、总裁、主席等。


相同之处: (1)犯罪客体相同; (2)客观方面才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3)犯罪结果都表现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 (4)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 (5)犯罪主体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的工作人员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 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有两个结果:一是造成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二是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这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营管 理中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的司法认定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非 罪的界限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浅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浅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浅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摘要:本罪是我国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

立罪宗旨在于有力地以刑法惩罚故意造成重要会计信息缺失的犯罪行为。

本罪适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厉打击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规定的刑法典支持的需要。

当前经济环境下,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和认定对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尤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本罪产生、认定、特征、到实践展望的逻辑顺序试析本罪,尤其针对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提出笔者的见解思路,以期引玉。

关键词: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大浪淘沙,掏出些许沉渣。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和深度,市场经济内在的固有缺陷也就愈发明显地暴露出来,甚至是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方式爆发出来。

而法律在此时就必须及时作出回应,实践制度供给,让经济行为重归法律的视野之内,做到有法可依、与时俱进。

近十年来,经济,尤其是会计方面犯罪呈翘头式增长势头,会计类犯罪涉案面广、危害大,审查难;为贪污、逃税、职务侵占、脱逃债务而隐瞒事实,逃避追责,毁灭证据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作为新兴的经济犯罪急需法律的确认规制从而得以严厉打击,1999年12月25日我国第一个刑法修正案中及时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确立该罪;2001年4月18日,对于刑法一百六十二条追溯标准补充出台,将此罪落到立案之实处。

本文拟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这一新型经济犯罪通过时间逻辑链由表及里进行探究分析,尤其对学界现存较大争议的问题提出笔者新的观点及理解。

一、本罪之渊源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条明确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销毁会计资料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案例

销毁会计资料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案例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案例公司诉讼网律师: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应注意,一是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二是会计凭证不能仅仅理解为装订好的凭证,没有装订的属于会计原始资料性质的文件,也属于会计凭证的范围。

参考案例:顾国兴、徐忠华、朱蝶飞、杨晓菊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国兴被告人:徐忠华被告人:朱蝶飞被告人:杨晓菊2000年9月间,被告人徐忠华得知群众举报被告人顾国兴涉嫌侵占东化厂资金,为逃避查处,指使被告人朱蝶飞、杨晓菊销毁该厂真实的年终分配清单,后朱蝶飞、杨晓菊分别烧毁了上述清单。

同年11月间,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法对顾国兴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调查,顾国兴为逃避查处,与徐忠华合谋,指使朱蝶飞、杨晓菊销毁该厂真实的年终分配签收簿,后朱蝶飞、杨晓菊分别烧毁了部分签收簿,并将其余签收簿隐匿于家中。

上述销毁、隐匿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达人民币9 389 291.38元。

被告人杨晓菊、朱蝶飞分别于2000年11月21日、22日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被告人顾国兴、徐忠华指使其销毁、隐匿会计资料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顾国兴、徐忠华、朱蝶飞、杨晓菊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且顾国兴、徐忠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蝶飞、杨晓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属自首,4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顾国兴辩称:他没有为私利指使他人销毁东化厂真实的年终分配签收簿。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隐匿、销毁东化厂真实的年终分配签收簿的犯罪事实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顾国兴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忠华辩称:其在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共同犯罪中不属主犯。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2000年9月间,被告人徐忠华指使被告人朱蝶飞、杨晓菊销毁东化厂真实的年终分配清单不属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公诉机关指控的此节事实不属犯罪;隐匿、销毁东化厂真实的年终分配签收簿犯罪事实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徐忠华系初犯,主观恶性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案无罪、不起诉案件要旨分析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案无罪、不起诉案件要旨分析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案⽆罪、不起诉案件要旨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六⼗⼆条之⼀:“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本罪的客观⽅⾯,表现为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其中“隐匿”,指个⼈或者单位在有关机关监督检查其会计⼯作,调查了解有关犯罪证据,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拒不提供的⾏为。

根据《会计法》第 35 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其中“故意销毁”是指个⼈或单位将应当建档妥善保管的会计凭证毁灭、销毁的⾏为。

《会计法》第 23 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

第三,本罪属于情节犯,只有⾏为⼈的有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情节才能构成本罪。

此外,除需要注意最⾼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条规定的⽴案标准外,还应结合《会计法》第35条和第44条的规定,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属于⾏政犯,刑法规定的该罪中的'隐匿'宜参照有关⾏政法来理解。

评价某⼀⾏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先需要判断⾏为⼈所实施的隐匿⾏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由此可见,如果⾏为⼈在并没有接受监督检查部门检查或者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仅仅将财会凭证更换保存地⽅,⽽且在司法机关、⾏政机关等要求出⽰进⾏检查时,积极予以配合,毫⽆保留的全部提供。

穆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案辩护词

穆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案辩护词

穆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被告人穆某某丈夫黄某某的委托,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穆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通过庭前认真查阅公诉机关的公诉证据,会见被告人穆某某,听取其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和辩解,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听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总的一个观点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人穆某某与习水县某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煤矿”)的劳动关系至今没有解除。

根据公安机关搜集的被告人穆某某与某煤矿签订的《招聘合同书》,某煤矿聘用被告人穆某某为其工作人员,聘用期限为一年,从2009年3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9日止。

但是在约定的聘用期限到期后,双方并没有立即结束聘用关系,某煤矿继续聘用被告人穆某某为会计。

双方新一轮用工关系开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由于到2011年3月1日之前,某煤矿都没还有与被告人穆某某签订新一轮的书面劳动合同,从2011年3月1日起,应视为某煤矿与被告人穆某某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到现在为止,某煤矿与被告人穆某某并没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某煤矿也没有单方作出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在存续期间。

二、既然被告人穆某某与某煤矿的劳动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那么,被告人穆某某作为某煤矿的会计,保管会计资料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表现,不构成犯罪行为。

被告人穆某某按当时的法人代表蒲云的要求,将会计资料带回家中保管,是执行单位的命令,不属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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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任xx的家属张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任xx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

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x的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销毁的1991年至1995年的会计账簿销毁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文号为(98)财会字第32号文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相应的程序销毁。

也就是说江苏省电力公司xx供电公司xx供电所1991年至1995年的会计账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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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销毁的,只是没有按照规章规定的相关程序销毁。

所以这一部分辩护人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二、量刑情节
(一)法定的量刑情节
1 、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公诉机关是客观公正的。

被告人任xx在公安机关通知讯问时,就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犯意的提起者是另一被告人任xx,也主要是任xx实施的,被告人任xx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的量刑情节
1 、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任xx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范文最新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xx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分记录,平时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反省自己,主动配合调查。

(三)通过上述的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来看,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任xx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任xx的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而且系初犯,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时圣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非法人经济组织资格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ХХ(单位全称)于ХХ年Х月Х日经ХХ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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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ХХ字第ХХ号《营业执照》。

本公证书有效期至ХХ年Х月Х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申办资格证明。

2、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截止日。

亲属关系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

关系人: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

根据ХХ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向知情人ХХ核实),兹证明申请人ХХХ是关系人ХХХ的ХХ(关系称谓);ХХХ(申请人)的父亲是ХХ,母亲是ХХХ;ХХХ(申请人)与ХХХ(申请人配偶)于Х年Х月Х日在ХХ省Х市结婚,ХХХ是ХХХ的ХХ(申请人的儿子或女儿),ХХХ(申请人的儿子或女儿)于Х年Х月Х日出生,ХХХ(申请人)的岳父是ХХХ,
---------------------------------------------------------------范文最新推荐------------------------------------------------------ 岳母是ХХХ。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年Х月Х日
注:本证明适用于赴加拿大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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