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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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国市监稽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已经2024年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第三章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第四章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第五章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第六章电子数据的检查分析第七章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储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围绕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执法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收或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收集、提取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和组织结构,提升行政效能,适应我市改革发展和管理需要,助推“四个中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以大部门体制改革为整合调整方向,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在“大文化”“大城管”“大农业”部门体制的基础上,实现“大水务”“大绿化”“大建设”“大交通”“大外事”体制格局,进一步优化政府部门职能配置,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我市综合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

整合调整方案着眼于解决事关全局的关键问题、制约发展的重点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宗旨在于巩固改革成果、加快推动发展和更好地服务人民,为全市科学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转变政府职能。

整合调整方案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突出部门职能城乡全覆盖,推动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强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将政府部门管理的企业分类整合纳入投融资平台,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纳入投融资平台,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3.严控机构编制。

整合调整方案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机构“撤一建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量内调剂,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均不增加。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明政办〔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9日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职权时,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依法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网站,以及信用中国(福建三明)、三明市网上公共服务平台(e三明)、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第四条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明确本系统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拟公开、撤下、更正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但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并经保密审查后公开。

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提高数字政府建设、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第四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依法收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合规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编制公共数据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数据政策,将公共数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维护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指导监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执行公共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确定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校核、更新、提供本机构公共数据,推进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以及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

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9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以下简称开放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以下简称利用主体),是指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开放主体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开放主体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进行社会化开发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利用,是指利用主体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和应用,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的行为。

第四条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分类管理、创新发展、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公共数据开放利用重要问题、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级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活动进行绩效评价。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附件1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进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三)权责事项清单。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权力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

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服务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

(四)“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公示办理项名称、事项编码、服务对象、办理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理进度查询、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0年5月7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济南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济南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济南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部署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完成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过程记录真实完整,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显著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鲁府法发〔2017〕27号)规定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并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汇总,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行政执法年度数据公开制度

行政执法年度数据公开制度

行政执法年度数据公开制度行政执法年度数据公开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公正性,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任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数据公开内容1. 行政执法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2. 行政执法部门年度统计数据:包括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处罚金额等内容。

3. 行政执法部门年度投诉举报情况:包括投诉举报数量、处理情况等内容。

4. 行政执法部门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5. 其他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数据和信息。

四、数据公开方式1. 网络公开:所有数据均应在行政执法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和完整性。

2. 印刷材料公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结束后,编印《行政执法年报》等材料进行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3. 公开会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公开会议,向社会公众介绍年度工作情况和数据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数据保密1.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2.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进行保护,并在公开时做好脱敏处理。

六、数据更新1.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年度数据汇总和整理工作,并及时更新到官方网站上。

2.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更新本季度的相关数据信息。

七、监督与处罚1.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和投诉。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2.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故意隐瞒或篡改数据信息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并及时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3. 对于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和“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职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应急管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二)权责事项清单。

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

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办事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等信息;(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四)政务服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公示办理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服务对象、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受理条件、办理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救济渠道、办理地点和时间等信息;(五)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六)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按规定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三)依法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信息。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2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2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2日济南市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为全面推进大数据创新应用,激发数据要素潜力,推动数字化转型发展,加快建设数字泉城,根据《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131号)、《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23号)、《山东省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数鲁专组办发〔2021〕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统一规划、需求牵引、示范带动、多方协同的原则,聚焦基础支撑、指挥决策、“掌上政府”、公共服务、城市建设管理、数据要素流通、数据安全等7个重点领域,深入实施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推动各领域业务与数据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大数据典型应用场景,构建全天候服务型“掌上政府”,充分发挥大数据在优政惠民兴业中的基础支撑和创新驱动作用,为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基础支撑突破行动。

1.实施政务云创新工程。

完成城市大脑底座一期工程建设,整体纳入政务云服务体系,为相关智慧应用场景提供大数据分析、高性能计算等算力算法支撑服务。

(市大数据局牵头,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2.完善公共视频监控资源汇聚。

依托“雪亮工程”视频监控总平台,建成全市统一的视频资源共享体系,基本实现重点区域领域公共视频监控资源应汇尽汇,并整体接入省级平台,形成一体化运维保障体系。

财政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财政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财政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根据《A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AA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26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办法〔2019〕53号)要求,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五)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负责实施,办公室配合,信息中心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法规处负责实施,相关处室按要求提供材料。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粤市监规字〔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3〕3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局实施行政执法的业务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公示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省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录入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除应当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一)省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二)省局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三)国家、省级开发建设的行政执法业务数据公示系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7日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流程和方式,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实施以信用和信息化为基础的精准监管、以鼓励创新创业为导向的包容审慎监管、以风险类别为依据的差异化监管和以协同高效为原则的联合监管,大力推进市场主体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与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要求相匹配的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体系。

2021年年底前,健全新型监管制度,推进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应用,基本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

2022年至2024年,重点推进监管体系优化整合、监管技术改造升级和标准化建设,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标准化;2025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居于全国前列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坚持公开公平。

推进监管信息依法公开,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济政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济政发〔20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发〔2011〕42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政府职能加快转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明显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服务和保障。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依法行政工作城乡发展不平衡,制度建设质量有待提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仍然存在,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个别部门负责人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等。

“五五”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依法行政工作面临良好发展机遇。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努力开创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二、着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一)全面加强行政决策管理。

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完善行政决策的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切实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济南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济南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济南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济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济南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21年济南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8日2021年济南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为加快打造“五个济南”、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保障。

一、深化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一)聚焦中心工作做好信息主动公开。

牢牢把握“强省会”战略实施和省市一体化推进济南加快发展重大机遇,着力发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等建设情况,建设工业强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等产业政策实施情况以及提升泉城文化影响力、建设生态宜居典范城市、建设生态宜居典范城市取得成果。

充分利用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2021年我市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情况,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公开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二)聚焦“十四五”规划做好信息主动公开。

县级以上政府要主动公开“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内容,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

加大数据互联互通力度,市政府门户网站以适当方式归集整理市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规划,全面展示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规划实施工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08.2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
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9月2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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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我市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公开行政执法数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行政执法数据,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下列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为行政执法数据的公开主体: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的其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

第五条公开主体负责统一公开本部门和其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单位的行政执法数据。

公开主体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单位包括:
(一)公开主体的分支机构;
(二)公开主体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三)公开主体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公开主体依法委托的组织;
(五)公开主体主管的其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

以市、区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其行政执法数据
由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公开。

第六条公开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数据。

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统一的公开模板,确定具体的公开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行政执法数据每年度公开一次。

第八条各公开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市、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正式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市、区县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公开主体做好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工作。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数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数据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条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前,公开主体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十一条公开主体对其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开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提请或者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执法数据的;(二)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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