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
案例赏析:马骋诉求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赏析:马骋诉求政府信息公开案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步伐的加快,社会控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成为普遍的共识;依法治国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信息公开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为了推动立法,2002年国家已启动有关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
继广州市政府2003年初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上海、湖北、吉林、江苏等省市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中央部委也先后制定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等。
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被列人国务院一类立法。
2006年6月2日,《中国青年报》经济版(第7版)头条刊登了一篇题为《屡次采访申请被拒绝上海一记者起诉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的报道,从而将这一原告旨在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和“信息公开”的案件推向了全国。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二、案例内容原告:马骋,原上海《解放日报》资深政法记者。
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局。
为了对一项新闻事件进行深人采访,马骋于2006年4月18日上午到上海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上海市规划局)要求对其进行采访,但被拒之门外。
该局宣传处项处长在门卫拨通的电话中告诉马骋,他事先未经过批准不符合采访条件。
要采访必须提出书面采访申请,要求马骋写一个书面申请传真给他们。
当天马骋回报社便将书面采访申请传真给了该局,并与项处长通过电话确认她已经收到。
电话中项处长告诉马骋,他的书面申请已转该局有关业务处室。
而上海市规划局之后并没有答复,说是马骋的采访提纲上没有加盖报社公章,并说报社并没有委托马骋采访。
2006年4月23日,马骋又以挂号信形式向上海市规划局寄送了书面采访申请,请该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
上海市规划局在收到挂号信后发现没有报社公函,于是他们与马骋所在单位联系,要求转告马骋他们不接受采访。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现状管窥——基于对2013年28个案例的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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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来万 与深圳市南 山区财政局政 府信息 公 广东 开行政 纠纷 申请再审案
1 0
惠州市 威龙伊 高水务有 限公 司与惠州 仲恺高新技 广东
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 息公开 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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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 某等与宁波市海 曙区人 民政 府信息 公 浙江
开纠纷上诉 案
l 1
异, 笔者查 阅了 2 0 1 1 年 3 1 个 省份 、 直 辖 市 和 自治 区 的 政
香港和澳门) 中分 别 排 在 第 4 、 1 、 l 3 、 2 、 3和 7位 , 这 六 个 地
区 的 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配 收入 均 处 于全 国 中上 水 平 。由
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其 中共 有 2 6个 地 区公 布 了 2 0 1 1 年 的信 息 公 开 诉 讼 案 件 数 量 , 统计数据可见下表 3 。
该 表 可 以看 出 .上 海 信 息 公 开 案 例 占 了 所 有 案 例 的
6 3 . 1 6 %. 而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排 名 在 前 十 五 的 七 个
还有 零 案 例 的状 况 。然 而 像 经 济 并 不 发达 的 省 份 如 河 南 ,
却有 1 1 1 个案 例数量 , 而天津 、 重 庆 等 直 辖 市 的 案 例 数 量
Den i cr a c t i f l l ( 1 t h e R L l o f La w
表1 “ 北大法宝” 中2 0 1 3年 2 8个案例基本情况概览表
编号 案例名称 1 地域 编号 案例名称 1 5 地域
北京市海淀区住 房和城 乡建设 委员会 与野某政府 北京 信息公开行政 纠纷上诉 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做好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文李树学【基本案情】原告张某诉称,其与案外人刘某一(已去世)于1993年共同创办了T市N中学。
从创办至今,原告一直在N中学工作,担任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根据办学需要,N中学在T市J区教育局和民政局所登记的开办者及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做过多次变更,但是原告与刘某一的共同开办者身份始终未有变化。
2015年6月1日刘某一去世,其女刘某二否定原告的开办者身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告J区教育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N 中学自1993年建校以来至2017年10月期间所有在被告处登记备案的以下信息:1.注册备案申请书;2.社会力量办学登记表;3.民办学校复核表;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复查登记表;5.年度工作报告书;6.财务审计报告。
被告J区教育局于2017年11月6日向原告张某作出《关于张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原告亦无利害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公开。
原告不服,向T 市教育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T市教育委员会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所作的答复,责令被告重新答复原告。
被告于2018年2月6日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于涉及第三方权益,即关于N中学的信息,我单位仅是对N中学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备案,N中学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也不是我单位作出的,且涉及N 中学的商业秘密,未经N中学许可,我单位无权擅自公开。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书面征求N中学意见,N中学不同意公开,故我局不予公开。
”原告对被告出具的答复书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2018年2月6日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由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其中,对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行政信息案例
松花江流域的多米诺骨牌从上游过来的松花江水缓慢地流动。
跟往年的情形一样,在摄氏零下十二度的气温中,江面上已经陆续出现了大块的浮冰,当冰块撞击冰块时,会有清脆的声音传过来。
江边的农民通常会把这种声响当作一种音乐,黑暗中猫在暖炕上听着,感觉无比舒畅。
这是十天以前的情形。
但在11月24日,已经没有人会觉得这种动静充满韵味。
因为江边的村民们已经接到通知,从这天开始的至少四天内,他们必须撤离江边,“因为水里有毒”。
1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北京通报,松花江流域爆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超标的污染物主要是硝基苯和苯。
据环保总局的信息,大约有100吨的苯类物质随松花江缓慢流动,污染带长约80公里。
这是松花江污染团顺流而下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牛店村村民获得的唯一消息。
这个村落,位于哈尔滨市政供水系统松花江“四方台”取水点下游12公里处。
也就是在这一天,很多人才知道,其实苯或者硝基苯泄漏在水里的时候,并不会像其他污染一样形成什么特殊的颜色,松花江水依然是微微发黄。
只不过,它多了一些奇异的味道,有点像苦杏仁味,又有点像“韭菜合子”的香味,这是当地人喜欢的食物。
此时,哈尔滨——这个松花江流域内最大的城市——全市停水已经进入第二天。
往年,松花江在11月初时就会大范围结冰,但在今年,由于气温一直居高不下的缘故,直到11月10号左右,江面上才出现了些许浮冰。
那几天,气温已经在摄氏零下五度左右。
水域学者说,水温的降低有可能降低水流的速度,但会使污染物的沉淀速度加快。
如果没有什么事故的话,几乎不会有人注意到这样干巴巴的学术用语。
但在最近几天,吉林省松原市的很多人都会讲出这么一些很有理论水平的话语,因为他们已经知道,确实发生了事故。
他们的最初信息来源,是因为在11月18日,松原市靠近松花江的宁江区突然停止供水。
跟停水消息一同传来的,还有发生在5天前的一场爆炸。
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
在这场爆炸中,位于吉林市区松花江北岸的该公司双苯厂的新苯胺装置、1个硝基苯储罐、两个苯储罐报废,导致苯酚、老苯胺装置、苯酐装置等四套装置停产。
政务公开答复典型案例
政务公开答复典型案例摘要:一、政务公开答复的背景和意义1.政务公开的重要性2.政务公开答复的实施背景二、政务公开答复的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答复2.案例二:政府微博回应公众问题的答复3.案例三:政府部门对提案的答复三、政务公开答复的经验与启示1.提高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2.加强政务公开答复的制度建设3.提升政务公开答复的效率和质量四、政务公开答复的优化方向1.完善政务公开答复的法律法规体系2.创新政务公开答复的方式和渠道3.加强对政务公开答复的监督和评价正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务公开已成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手段。
政务公开答复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解答公众疑问、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对政务公开答复的背景和意义、经验与启示、优化方向进行分析。
政务公开答复的背景和意义。
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政务公开答复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政务公开答复不仅有助于增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互动,而且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政务公开答复的典型案例分析。
本文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政务公开答复案例:案例一是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答复,政府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回应民众关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案例二是政府微博回应公众问题的答复,利用新媒体平台拓宽政民互动渠道,提高政府回应速度;案例三是政府部门对提案的答复,政府部门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进行认真研究,公开答复,体现民主监督。
政务公开答复的经验与启示。
首先,提高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从源头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加强政务公开答复的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答复流程,提高答复质量。
最后,提升政务公开答复的效率和质量,创新答复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政府回应速度。
以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不同
以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不同政府与公民间联结的政府信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老百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及时了解政府政策、动向,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也便于督促政府依法行政,阳光办公。
政务咨询主要指亲自去政府部门办事窗口或者去政府官网找公众“意见建议、咨询留言”等功能的栏目进行线上政务咨询。
现在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行申81号案例,来阐释它们之间的区别,哪些可诉,哪些不可诉。
基本案情:刘某等28人(原系民办教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以败诉收尾。
刘某等人被告知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政务咨询,最终未能达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的。
那么刘某申请事项的性质究竟如何认定?2016年10月31日,刘某向某市政府申请公开了“8项民办教师有关政府信息,其中包含多个文件的花名册、人数、认定依据、认定标准等”。
一审市中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刘某等人启动二审程序,二审省高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相关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刘某等28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即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刘某又启动最高院再审,最高法院支持一审、二审认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刘某等28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败诉告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下)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下)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五、政府信息与档案信息第五个问题,关于政府信息和档案信息的关系。
我们知道在行政机关里面持有的信息就是政府信息,当这个信息如果转入国家档案机构它就变成了档案信息。
政府信息公不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档案管理里面信息呢?国家档案机构里面信息根据档案法来,档案法最长多长时间?30年,他30年以后才公开。
这个问题表面上看来很简单,在政府机关手里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来决定。
但是如果这个信息一旦转入档案馆,那对不起,他可以压30年。
换句话来说,你死了这信息都不一定公开。
这两个东西的衔接,政府信息和档案信息在现在工作当中衔接问题就成了一个关键。
(一)案情我们来看一个案件,这是上海市比较早的,当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条例,上海市是首先出台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这个规定出台以后上海发生一起案件,一个姓董的市民向房管部门申请向他公开一个原始产权的资料,一栋房屋的产权资料。
他申请人说这个房子是他父亲在1947年解放以前,从一个法国商业公司手里购买,他自己在1949年到1968年期间他也住在这个房里,但是文革期间他们被赶了出去,这就是简述的过程。
就是1947到1968这套房子是他父亲名下的,他也在那生活和居住过。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1979年当事人收到了退还他们被抄家的物资,折价两万多元,1990又得到一批退还的古玩字画。
物资折价还了,字画也还了,但是这部分房子却没有还。
而房产资料原始买房肯定有比如说房契、契约、印花税凭证等等。
这些东西已经丢失了,他自己当事人手里没这些资料。
因此他向房管部门申请,你告诉我,1947到1968年我们家住那套房子的原始数据资料,告诉我这个。
你知道房管部门怎么答复吗?它给了他前后三个不同的答复。
第一,信息不存在。
就是你要的房产信息、房产档案我们这儿没有。
这个就属于赤裸裸的撒谎了。
没想到当事人事先已经做了调查,他知道他那儿有这个信息、档案材料。
传染病信息公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春季,某市爆发了甲型H1N1流感疫情,短时间内感染人数迅速增加,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某市民李某某因感染甲型H1N1流感,在病愈后向某市卫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市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
某市卫生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李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卫生局是否应当公开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以及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3. 案件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传染病疫情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同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在本案中,某市卫生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因此,法院认为某市卫生局拒绝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卫生局作为传染病防治部门,有义务依法公开传染病疫情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某市卫生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某市卫生局公开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
四、案例分析1. 传染病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传染病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公开传染病疫情信息,有助于公众了解疫情动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2.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义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在传染病疫情等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更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3. 国家秘密的界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界定国家秘密,不得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
十大公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某诉某市政府信息公开案案情简介:张某某向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公开某项政府信息,但信息公开办公室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张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本案中,政府信息不属于上述保密范围,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公开。
法院判决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案例二:王某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住宅。
交付房屋时,王某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王某某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范,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李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李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与公司发生争议。
李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某的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某加班费。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四、案例四:陈某某诉某商业银行信用卡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某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发现信用卡存在透支利息过高的问题。
陈某某要求银行降低透支利息,但银行拒绝。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透支利率。
法院判决某商业银行降低陈某某信用卡透支利率。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
【案例】北京市一中院涉部委十大典型行政案件(信息公开部分)
【案例】北京市一中院涉部委十大典型行政案件(信息公开部分)案例四:白某诉教育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基本案情原告白某向中国政法大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校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对原告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相关信息予以告知。
原告不服向被告教育部提出复议申请。
教育部经审查认为,中国政法大学不是行政机关,亦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其信息公开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招收学生的行为属于行使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
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被告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遂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因此,中国政法大学并非行政机关,而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的高等学校。
同时,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由此可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高等学校,其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侵犯,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不直接管理中国政法大学,不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所指的直接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国务院部门。
因此,教育部并非原告所提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行政复议机构,教育部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首起涉及教育部与高等学校之间法律关系的行政案件。
本案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性质问题,从行政复议的角度进行了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与教育部的关系,对全国高校与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本案判决结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予以论证,认为高等学校属于依据法律授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组织,其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侵犯,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不直接管理高等学校,不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复议程序对高等学校的行为进行监督。
政府网站建设案例分析
政府网站建设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政府开始意识到建设政府官方网站的重要性。
通过搭建政府官方网站,政府可以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增强和市民的互动交流,提升政务公开度,并促进政府治理的透明化和有效性。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两个政府网站建设的成功案例,总结它们的特点和经验。
1. 案例一: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门户网站是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的网信办负责搭建和维护的。
整个网站以简洁明了的设计风格为特点,主要包括政府机构的介绍、政策法规的发布、公共服务的提供等功能。
同时,该网站还设立了丰富的在线交流平台,方便市民和政府之间的互动。
比如,市民可以通过网站提交建议和意见,政府部门则会及时回复并采纳有效意见,提高了治理效能。
2. 案例二:韩国政府电子政务网韩国政府电子政务网是韩国政府通过整合政府服务和信息的平台。
该网站通过提供丰富多样的在线服务,为市民提供了全面便捷的政府服务。
同时,该网站注重信息公开,通过提供政策解读、预算公开、统计数据等各类信息,提高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增强了市民对政府的信任。
3. 建设原则这两个案例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一些共同的建设原则:首先,政府网站建设要注重用户体验。
政府网站的目标是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在设计上应简洁明了、易于使用。
合理的分类结构和搜索功能可以帮助市民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其次,政府网站建设要注重信息公开。
政府网站应充分公开政府部门的运作机制、决策过程、政策法规等信息,提供给市民全面准确的信息。
另外,政府网站建设要注重社会互动。
政府网站应提供市民意见反馈渠道,及时回复市民的咨询和建议。
同时,政府网站可以通过举办在线讲座、开展线上调查等方式,积极与市民互动。
最后,政府网站建设要注重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政府网站需要具备稳定的服务器和高效的网络运营,以确保市民正常访问。
同时,政府网站还需要进行信息安全防护,保护市民个人信息和公共数据的安全。
4. 存在问题虽然这两个案例在政府网站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例分析按照作为的方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构成不作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二是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职权。
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政府工作。
阳光政府已经是人们的心声,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现象还是存在的,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但是没有作为我们应该采取的措施有那些,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学习一下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例吧!▲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情行政机关有义务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进行答复。
但“答复”并不等于“必须公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2010年12月,甲市某区政府收到李某以特快专递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区政府向其公开“区政府2003年征收某村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区政府未在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内对该事项予以答复,李某以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区政府认为,该事项不应予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区政府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故责令区政府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评析1、行政不作为的认定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区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按照作为的方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构成不作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二是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职权。
行政机关不作为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拒绝履行,即明确答复不履行;部分履行,即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信息公开程序违法 指导案例
信息公开程序违法指导案例一、引言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的透明、廉洁和高效。
然而,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程序违法的案例。
本文将以信息公开程序违法指导案例为主题,深入探讨其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方法。
二、信息公开程序违法的案例1. 案例描述:某地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擅自删除涉及官员腐败问题的文件、篡改公文内容等行为。
这个案例中,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的程序中明显违法。
他们故意删除与官员腐败有关的文件,篡改公文内容,意图掩盖贪污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破坏了政府的廉洁形象。
2. 案例描述:某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公布重要环境污染数据。
在这个案例中,该机构以偏离公开程序、无法获取数据等借口,拒绝公布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数据。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也严重损害了公众的权益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信息公开程序违法的原因分析1. 行政权力滥用:一些政府官员可能滥用行政权力,试图掩盖自己的错误行为或腐败问题,从而违法信息公开程序。
2. 制度不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一些地方实施不力,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强制力,导致信息公开程序容易被违反。
3. 德行不端:一些机构或个人存在道德败坏、缺乏廉洁意识的问题,无视信息公开制度,违法程序。
四、信息公开程序违法的影响1. 公众信任危机:信息公开程序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降低,甚至产生不满和抵制情绪。
2. 社会不公平:信息公开程序违法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让少数人能够掌握更多的信息优势,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3. 反腐败监督缺失:信息公开程序违法容易导致贪污腐败等问题的隐匿和扩大化,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反腐败监督的效力。
五、解决信息公开程序违法的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立法工作,明确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规范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行为,并设立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机制。
电子政务案例分析(2024)
引言概述:电子政务是指运用信息技术促进政府与社会各界实现高效、透明、开放、便民、公正的政务管理和公共服务。
近年来,各国政府纷纷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公开透明度。
本文将通过分析电子政务的案例,探讨其应用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正文内容:1.电子政务案例一:英国政府数字服务1.1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营1.1.1政府数字服务团队的组建与职责1.1.2优化政府网站及相关服务的改进措施1.1.3用户体验的改善以及用户满意度的提升1.2经济效益与社会影响1.2.1成本节约与效率提高的实现1.2.2提升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1.2.3促进社会创新与经济发展1.3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1.3.1数据保护与隐私安全问题1.3.2数字鸿沟问题及解决思路1.3.3社会包容性与公平性问题2.电子政务案例二:爱沙尼亚数字化服务2.1电子居民联系与数字签名系统2.1.1电子居民联系的应用与功能2.1.2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与应用场景2.2数字政务服务的普及与推广2.2.1电子税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2.2.2电子医疗服务的发展与应用2.3社会影响与政府效能的提升2.3.1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与透明度2.3.2促进数字经济与创新创业2.3.3增强国家的信息安全能力3.电子政务案例三:新加坡智慧城市3.1智能交通与智慧出行3.1.1公交车智能调度系统的建设与应用3.1.2共享单车系统的推广与管理3.2智慧政务与电子服务3.2.1全面数字化的政务服务平台3.2.2电子政务应用的创新与推广3.3提升城市管理与居民生活质量3.3.1优化城市交通与环境管理3.3.2提升居民健康与福利水平4.电子政务案例四:中国“互联网+政务服务”4.1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背景与实施4.1.1互联网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前景4.1.2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改革措施与推进计划4.2电子政务的创新与发展4.2.1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与推广4.2.2大数据与的结合4.3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的提升4.3.1便民利民特色服务的推出与普及4.3.2协同办公与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5.电子政务案例五:韩国信息社会5.1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5.1.1高速宽带网络的普及与推广5.1.2无线网络的全覆盖与高速化5.2电子政务与数字经济的融合5.2.1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的应用5.2.2创新创业与数字产业发展的支持5.3社会转型与政府服务改革5.3.1政府信息透明度与公众参与5.3.2社会保障与福利服务的数字化处理总结:。
案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应兼顾个人隐私
【2017中公遴选·案列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应兼顾个人隐私【导语】2017各省遴选考试在陆续进行,由于遴选考试信息非常繁多,中公公务员遴选考试网会及时公布最新的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背景链接近日,安徽合肥、铜陵,江西景德镇、宜春等地曝出基层政务网站在公示中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个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可以随意下载,引起人们警惕。
在低保、保障房等福利分配中,政府网站有必要公布受领群体的个人信息,这是公平公正的制度性保障。
但是,信息公开到哪一步,公开的尺度和监督的边界在哪,都需慎重考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综合分析[意义]随着电子政务的普及,更多政府管理事务都需要借助网络施行。
这既是新时代发展的需要,也对我们的治理理念提出了挑战。
让更多阳光照进政务空间,不仅意味着要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也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是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的一把标尺,考验着政府的基层治理能力、工作人员的办事态度和政府部门的管理机制,见证着网民不断增加的隐私保护理念。
公开政务信息是义务,保护个人信息更是责任。
[影响]既未征求被公开者意见,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对个人信息想当然地公开,有工作方式方法之误,也有懒政怠政之嫌。
简单粗暴地将个人信息加以公示,不仅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也暴露出审查机制的脱节。
长此以往,势必会让群众对政府信息存储和处理缓解产生质疑,最终动摇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信任。
对策措施一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细化公开的主体与范围。
二是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并重,对两种公开方式的内容、范围、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制度三是对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
政务信息工作中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教训
政务信息工作中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教训。
一、成功案例1.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面对2023年人们对便捷、高效服务的诉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开展了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
通过整合政府各级各类政务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市民可以通过该平台在线查询、申请办理各项行政事务。
该平台的建设有效推动了政府服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了政务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
2.政务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府倡导的透明化、公正化的表现之一。
在2023年,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通过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将政府部门各类信息发布在网上,市民可以自由浏览和获取。
这项举措有效提高了政务公开程度,增加了政府与市民的互动和信任。
3.智慧城市建设随着5G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探索智慧城市的建设。
通过物联网和等技术手段,将城市的交通、环境、公共设施等进行智能化管理和运营,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和便捷度。
这一举措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市民提供了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经验教训1.注重数据安全随着政务信息工作的深入,政府部门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资源。
在利用这些数据时,政府应高度重视数据安全问题。
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监管,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同时,增加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投入,提升系统的防护能力。
2.合理规划信息化建设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精心规划。
政府部门在开展信息化建设时,应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避免盲目跟风或投资过大,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和效果不佳。
要注重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到人员培训、技术更新等方面的问题。
3.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政务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推行中,仍存在公开不规范、信息不全面等问题。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真正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三、未来趋势1.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政务信息工作将更多地依赖互联网技术进行数据传输和系统运营。
最高法信息公开涉税财政预算案例
最高法信息公开涉税财政预算案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税收预算领域的信息公开,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公开了一批涉税财政预算案例,旨在增强公众对税收预算的了解和监督,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
本文将对这些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公众监督政府税收预算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最高法信息公开的涉税财政预算案例概述最高法公开的涉税财政预算案例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违规征收税费、企业逃税漏税被罚以及税务机关信息公开不力等类型。
这些案例反映出我国税收预算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规现象,同时也体现了最高法在推动税收预算信息公开方面的决心。
三、案例分析与解读1.案例一:某地方政府违规征收税费某地方政府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情况下,对辖区内企业违规征收税费。
企业不服,将政府诉至法院。
最高法公开审理此案,判决政府败诉,要求其返还非法征收的税款。
此案体现了最高法对地方政府违规行为的严正立场,有力地维护了税收预算的法定性和公平性。
2.案例二:某企业逃税漏税被罚某企业因涉嫌逃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处,最高法公开披露了案件详情和处罚结果。
此举既对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也使公众了解到税收违法的成本。
案件公示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企业依法纳税。
3.案例三:某税务机关信息公开不力被诉某纳税人因不满税务机关信息公开不力,将后者诉至法院。
最高法公开审理此案,并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这一案例表明,最高法对税收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视,以及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四、最高法公开信息对财政预算的作用最高法公开涉税财政预算案例,有助于提高税收预算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税收征管和财政支出的监督。
同时,公开案例还对违法者形成震慑,有利于规范税收预算行为。
五、我国税收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更好地推进税收预算信息公开,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税收预算法律制度,明确税收预算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税收预算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结论最高法公开涉税财政预算案例,既是对税收预算透明度的积极推动,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
公开信息的风险
VS
详细描述
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会通过操纵财报数据、 隐瞒关联交易等方式误导投资者,导致投 资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错 误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案例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纠纷
总结词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但也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详细描述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不当公开,可能会引发法 律纠纷和赔偿责任。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标准也可能引发争议和纠纷。
商业机密泄露风险
总结词
指在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会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导致企业竞争优势被削 弱的风险。
详细描述
商业机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包含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秘密、客户资料 等敏感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不当泄露,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被削弱, 甚至面临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误导风险
总结词
特点
公开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 、获取门槛低等特点,但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开信息的来源
媒体机构
新闻报社、电视台、广 播电台、网络媒体等。
社交媒体
微博、微信、抖音等社 交平台上的个人或组织
。
官方机构
政府、企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等官方渠道发布
的信息。
其他
公共场所的公告、广告 牌等。
公开信息的重要性
总结词
社交媒体已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的重要 平台,但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 险。
详细描述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的个人信息, 如地理位置、家庭成员、兴趣爱好等 ,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个人隐 私泄露和安全威胁。
案例二:上市公司财报误导
总结词
上市公司财报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 ,但误导性的财报可能导致投资者做出 错误的投资决策。
宅基地信息公开案例
宅基地信息公开案例一、案例背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建房所用的土地,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由于过去宅基地的管理模式较为混乱,导致不少宅基地的产权归属不清、信息不透明等问题,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多困扰。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公开,各级政府开始积极推进宅基地信息公开工作。
二、案例概述某市位于中国东南部,是一个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该市政府积极推进宅基地信息公开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案例分析1.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公开平台该市政府通过建立网上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了对宅基地相关信息的全面公开。
该平台包括了宅基地规划、使用情况、产权归属等方面的信息,并且可以实现信息的在线查询和下载。
这样一来,农民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了解到自己宅基地的相关情况,避免了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2.政府部门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监督该市政府还加强了对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力度,通过规范管理、加强执法等措施,确保宅基地使用符合规定。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方便农民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这些措施有效遏制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宅基地谋取私利的行为。
3.政府部门开展普及教育活动为了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到宅基地相关知识和政策,该市政府还开展了一系列普及教育活动。
在村级干部培训中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知识的培训;组织专家走进农村进行讲解和咨询等。
这些活动有效提高了农民对宅基地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四、案例启示1.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是重要措施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宅基地信息公开平台,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措施。
政府应该在此方面下更大的功夫,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
2.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监督是关键只有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力度,才能有效遏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宅基地谋取私利的行为。
政府应该在此方面下更大的功夫,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投诉举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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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案情】2012年3月23日,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刘红刚向济南市国资委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的十三条信息。
济南市国资委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中,告知第一条、第三条信息可供查询,其余的十一条信息以其它理由不予公开,并约定4月16日在龙奥大厦接待室进行信息公开查询。
4月16日上午,国资委法规处魏守祥等四人,允许刘红刚看了信息公开申请第一条、第三条的文件,刘红刚当场要求复印公开的信息却遭到拒绝。
其余的十一条信息被以各种理由没有公开。
无奈,刘红刚又递交了《再次申请信息公开说明》并要求一周后公开。
由于国资委没有及时公开信息,刘红刚于2012年5月2日到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目的:1、要求将国资委公开的文件复印。
2、要求公开其余的十一条信息。
2012年5月3日刘红刚收到济南市国资委的《告知书》,称其余十一条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主要内容为:“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国资企改(2005)120号文件,关于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重组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该信息存在可提供查阅。
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的批复’,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国资产权(2005)112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附评估结果汇总表)’,该信息存在可提供查阅。
四、‘济南汽车配件厂人员安置和补偿金说明或就业安置金说明’,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五、‘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土字(2006)172号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济国土资发(2006)183号,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土地置换协议’,该文件从文号上看不是我委制作,从你们申请的内容看,该信息可能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如需要建议你们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咨询相关问题。
六、‘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弘毅投资创业中心及北京弘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济南汽车配件厂产权转让协议’,该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其信息查询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七、‘济南汽车配件厂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及身份转换之经济补偿金登记表’,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我委于2012年3月6日做出的《告知书》附有《济南汽车配件厂济汽配厂发(2005)11号》,有关职工安置事宜你们可参考该方案。
八、‘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备忘录’,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九、‘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十、‘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该信息已于2005年5月18日在济南产权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让济南汽车配件厂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十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改制济南汽车配件厂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该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其信息查询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十三、‘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弘毅投资及北京弘毅投资顾问的产权交割事项’,该问题表述不明确,请予以更改补充。
”2012年5月25日,刘红刚收到济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济政复不字(2012)25号)。
2012年6月4日,刘红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后者裁定移交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2月27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济政复不字(2012)25号)。
2014年5月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济政复决字(2014)26号):1、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济国资企改(2005)120号、济国资产权(2005)112号文件复印件。
2、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的其余十一项信息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刘红刚因不服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国资委)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6月17日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依法撤销;2、请求将企业改制的其余十一条信息公开。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告知书》的第六、十二项内容;2、驳回原告刘红刚要求撤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告知书》第一至五、七至十一、十三项内容的诉讼请求。
(一)权力与救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知情权,原告刘红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发(2009)18号文件)向济南市国资委提出要求公开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的有关信息。
济南市国资委未依原告申请公开,原告向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诉之人民法院。
从案情来看,原告知情权未获实现的侵害来自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的救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向被告济南市国资委递交信息公开申请遭拒绝,原告的相关知情权遭到侵害,该权利的侵害来自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采用的是“合法利益”的标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样对原告提出了具有“合法权益”的要求。
基于上述规定,原告适格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信息公开申请遭拒绝后向济南市国资委的所在的本级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后寻求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有关知情权。
本案不涉及国家赔偿。
本案中,被告济南市国资委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存在不当之处,虽然被告济南市国资委作出《告知书》程序无异议,但《告知书》的内容存有异议。
主要是针对原告刘红刚的第六、十二项申请,《告知书》的第六、十二项分别告知原告刘红刚“该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其信息查询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对此,原告刘红刚认为“被告对原告申请的第六项内容不予公开,但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已经获得;关于《告知书》的第十二项内容,被告称信息不存在,但原告认为存在,即原告《协议》的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依照该规定,当且仅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并且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而并非所有涉及第三方民事权利义务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
济南市国资委作出的《告知书》认定有关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并未认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故应当认为,《告知书》的第六、十二项内容存在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从本案来看,在政府应该公开的事项中,有很多是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样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与每一个公民都有关系,但是却很难说某个个体对其具有“合法利益”或“合法权益”关系,因此,行政相对人在对此类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诉讼时就容易遭遇原告不适格的尴尬。
(二)制度与程序首先,我们进行该案信息公开的正当性分析。
一是传送带模式(民主正当性)的判断,要求行政权必须从民意机关获得民主权的传送才获致其正当性,即行政的任务在于实现立法者集体选择的政策,其正当性视是否获得立法授权而定。
就本案信息公开来看,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第九至十四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相关要求,故本案的信息公开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传送带模式加以检验。
二是专业模式及参与模式的判断,本案未涉及专家决策及行政程序的公平参与。
其次,是申请信息公开主体救济机制的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为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地履行其信息公开的义务,切实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条例》从三方面实现了监督与保障机制:一是建立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包括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二是为侵犯公众知情权设置有效的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是设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与保障机制的核心在于救济机制,“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手段及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案原告已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寻求获得救济。
一是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现内部监督,纠正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与其他事由的行政复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主要体现在申请人资格方面,《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上所述,信息公开有两种模式,一是主动公开,二是应申请公开。
引发纠纷的信息公开行为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主动或应申请公开了属于信息公开豁免范围的信息,公开的信息中涉及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而不被允许或未予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