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2019年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司法十大创新案例
2019年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司法十大创新案例在2019年,全国政法系统在智能化建设和智慧司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
这些创新案例不仅为政法工作带来了便利和效益,也推动了相关领域的发展和改革。
以下是2019年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司法十大创新案例:案例一:智能法庭助力审判智能法庭系统是2019年政法系统的一大创新亮点,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了审判全流程的自动化处理。
法庭系统可以帮助法官完成庭前调查、审判程序和文书生成等工作,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人为错误。
案例二:智能刑案辅助决策系统刑案辅助决策系统是通过分析庞大的刑事案件数据库,为警察和检察官提供智能化的决策支持。
系统能够预测犯罪模式和犯罪概率,帮助执法人员更加准确地制定打击犯罪的策略。
案例三:智能监管平台提升执法效能智能监管平台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了对各类监管对象的全程监控和信息化管理。
平台可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极大地提升了执法效能。
案例四:智能案件处理系统优化司法流程智能案件处理系统通过自动化技术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案件进行分类、归档和检索,大大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
该系统还能够智能化生成各类法律文书,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优化了司法流程。
案例五:智慧警务平台增强社会治安智慧警务平台通过在城市公共区域部署大规模的监控设备,实现了对社会治安的实时预警和快速响应。
该平台可以分析监控视频数据,发现异常行为并自动报警,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案例六:智能化刑罚执行系统智能化刑罚执行系统通过人脸识别和GPS定位技术,实现了对罪犯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罪犯的行踪和活动,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和透明,同时降低了监狱管理的成本和压力。
案例七:智能司法大数据平台支持判决智能司法大数据平台集成了各级法院的案件信息和法官的判决数据,通过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为法官提供类似案例和相关判例的参考,提高了判决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例1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一)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法律案例清单(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件1. 案例一: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十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离婚。
2. 案例二: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交付定金后,因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房,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3. 案例三:赵某诉某超市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4. 案例四:陈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餐时,因食物中毒,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 案例五:李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刑事案件1. 案例一: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李某因与妻子发生争执,持刀将妻子杀害。
经法院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2. 案例二:张某涉嫌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多次潜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3. 案例三:王某涉嫌诈骗案案情简介:王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4. 案例四:陈某涉嫌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陈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
经法院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5. 案例五:李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经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行政案件1. 案例一:刘某诉某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案案情简介:刘某因规划局不予批准其房屋建设申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界定作者:曾引立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摘要:在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通常会涉及到公共利益。
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中,不同的语境下对公共利益也会存在着不同的解读。
公共利益由于存在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中,所以成为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衡量标尺。
在当前的审判实务中法院应当重视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共利益的本质进行界定,并强调通过比例原则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信息公开中的重要利益价值进行衡量。
关键词:信息公开;公共利益;比例原则中图分类号:D63;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02-02作者简介:曾引立(1996-),男,汉族,浙江温州人,法学学士,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第4款、第23条的但书中有着类似规定,即“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设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作为一项例外事项,对政府信息能否公开启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利益本身就成为了极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
①一、公法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由于我国的公共利益往往比较明显的体现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等部门法,公共利益大多以“征收、征用”为模型进行阐释。
有的学者认为,现在所谓的公共利益,往往就是指实定法上的公共利益,同时由于立法者所代表的共同体的不同,实定法上的公共利益是由不同层级的立法完成。
②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上不宜直接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在就公共利益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司法针对个案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价值判断。
政务公开特色案例
政务公开特色案例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等事项的一种行为。
政务公开旨在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下面列举了十个具有特色的政务公开案例。
一、上海市政府“阳光工程”:上海市政府通过建设“阳光政务”网站,实现政务信息的全面公开。
该网站提供了政府机关的组织机构、职责、工作动态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方便市民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并提供在线办事服务。
二、北京市政府“我要举报”平台:北京市政府建立了“我要举报”平台,让市民可以方便地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该平台提供了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权益的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鼓励市民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广东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广东省政府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通过建设政务服务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提供在线办事服务。
市民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类证件申请、缴纳税费等事项,大大方便了市民的生活。
四、江苏省政府“政府在线”:江苏省政府建立了“政府在线”平台,通过互联网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事、政策解读等服务。
该平台为市民提供了政府工作报告、政府采购信息、法律法规等政府信息,方便市民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五、浙江省政府“12345政务热线”:浙江省政府设立了“12345政务热线”,为市民提供咨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向政府反映问题,政府将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
六、山东省政府“政务大厅”:山东省政府建立了“政务大厅”网站,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事、政策解读等服务。
市民可以在网上查询政府工作报告、政府采购信息、法律法规等,方便了市民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七、福建省政府“信访局”:福建省政府设立了“信访局”,负责受理和处理市民的信访事项。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信访局反映问题,政府将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
案例赏析:马骋诉求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赏析:马骋诉求政府信息公开案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步伐的加快,社会控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成为普遍的共识;依法治国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信息公开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为了推动立法,2002年国家已启动有关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
继广州市政府2003年初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上海、湖北、吉林、江苏等省市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中央部委也先后制定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等。
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被列人国务院一类立法。
2006年6月2日,《中国青年报》经济版(第7版)头条刊登了一篇题为《屡次采访申请被拒绝上海一记者起诉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的报道,从而将这一原告旨在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和“信息公开”的案件推向了全国。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二、案例内容原告:马骋,原上海《解放日报》资深政法记者。
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局。
为了对一项新闻事件进行深人采访,马骋于2006年4月18日上午到上海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上海市规划局)要求对其进行采访,但被拒之门外。
该局宣传处项处长在门卫拨通的电话中告诉马骋,他事先未经过批准不符合采访条件。
要采访必须提出书面采访申请,要求马骋写一个书面申请传真给他们。
当天马骋回报社便将书面采访申请传真给了该局,并与项处长通过电话确认她已经收到。
电话中项处长告诉马骋,他的书面申请已转该局有关业务处室。
而上海市规划局之后并没有答复,说是马骋的采访提纲上没有加盖报社公章,并说报社并没有委托马骋采访。
2006年4月23日,马骋又以挂号信形式向上海市规划局寄送了书面采访申请,请该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
上海市规划局在收到挂号信后发现没有报社公函,于是他们与马骋所在单位联系,要求转告马骋他们不接受采访。
2023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9•【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4月9日,无锡中院发布了无锡法院行政审判与实质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以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导向,与房屋征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婚姻登记等社会和民生热点关系密切,充分彰显了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目录案例一诉调衔接,补偿纠纷解于萌芽止于诉前案例二严查细审,行政公益诉讼助力消除消防隐患案例三府院联动,纠正冒名顶替办理的婚姻登记案例四房屋征收部门未查清房屋权属情况,与部分按份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法定份额比例的,依法应予撤销案例五拆迁协议核心补偿内容系事后单方补记,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要件,应当认定无效案例六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依法应予处罚案例七行政机关针对违建作出处罚决定后未及时依法强制执行的,属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案例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未通过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得到补偿安置即被强制拆除的,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案例九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申请非诉执行的,依法不予受理案例十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案例一诉调衔接,补偿纠纷解于萌芽止于诉前【基本案情】2021年9月,某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款共计2.8亿元,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征收部门验收,如遇特殊原因经征收部门同意可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交房。
逾期交房每天扣补偿总额万分之一的补偿款。
截至2023年2月1日,征收部门支付该公司1.05亿元,尚剩余补偿款1.75亿元。
公司认为其履行约定义务完毕,余款付清条件成就,经催款后征收部门仍未付款,遂请求法院判令征收部门立即支付剩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1.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2.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3.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4.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5.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6.“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7.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8.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9.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10.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案例一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核心价值:革命英烈保护一、基本案情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
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
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
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同时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陈攀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犯罪持续下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多发。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积极参与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0.3万件,22.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其中,2018年同比上升71.69%;2019年同比上升25.15%;2020年同比上升40.36%;2021年同比下降17.55%。
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1万件,2.1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同比又有所下降。
一、坚持依法严惩,有力震慑犯罪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指导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即入罪的数额标准,实行最低入罪门槛;规定对诈骗致人自杀、死亡,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在境外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财物,以及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依法从重处罚。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下)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下)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五、政府信息与档案信息第五个问题,关于政府信息和档案信息的关系。
我们知道在行政机关里面持有的信息就是政府信息,当这个信息如果转入国家档案机构它就变成了档案信息。
政府信息公不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档案管理里面信息呢?国家档案机构里面信息根据档案法来,档案法最长多长时间?30年,他30年以后才公开。
这个问题表面上看来很简单,在政府机关手里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来决定。
但是如果这个信息一旦转入档案馆,那对不起,他可以压30年。
换句话来说,你死了这信息都不一定公开。
这两个东西的衔接,政府信息和档案信息在现在工作当中衔接问题就成了一个关键。
(一)案情我们来看一个案件,这是上海市比较早的,当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条例,上海市是首先出台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这个规定出台以后上海发生一起案件,一个姓董的市民向房管部门申请向他公开一个原始产权的资料,一栋房屋的产权资料。
他申请人说这个房子是他父亲在1947年解放以前,从一个法国商业公司手里购买,他自己在1949年到1968年期间他也住在这个房里,但是文革期间他们被赶了出去,这就是简述的过程。
就是1947到1968这套房子是他父亲名下的,他也在那生活和居住过。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1979年当事人收到了退还他们被抄家的物资,折价两万多元,1990又得到一批退还的古玩字画。
物资折价还了,字画也还了,但是这部分房子却没有还。
而房产资料原始买房肯定有比如说房契、契约、印花税凭证等等。
这些东西已经丢失了,他自己当事人手里没这些资料。
因此他向房管部门申请,你告诉我,1947到1968年我们家住那套房子的原始数据资料,告诉我这个。
你知道房管部门怎么答复吗?它给了他前后三个不同的答复。
第一,信息不存在。
就是你要的房产信息、房产档案我们这儿没有。
这个就属于赤裸裸的撒谎了。
没想到当事人事先已经做了调查,他知道他那儿有这个信息、档案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年9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同时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的十大案例。
案例如下:一、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一)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李芝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上诉案
李芝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芝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李芝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个人】李芝林【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代理律师/律所】张星阁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星阁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星阁【代理律所】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核心问题】1.司法部依据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不予公开司法考试试题等信息的,程序合法【摘要】《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关键词】司法考试工作秘密不予公开程序合法【裁判要点】根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等情况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司法部有权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对申请公开的相关考试信息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
实践中,司法部依据前述法律及当年考试公告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考试相关信息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芝林【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案例】北京市一中院涉部委十大典型行政案件(信息公开部分)
【案例】北京市一中院涉部委十大典型行政案件(信息公开部分)案例四:白某诉教育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基本案情原告白某向中国政法大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校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对原告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相关信息予以告知。
原告不服向被告教育部提出复议申请。
教育部经审查认为,中国政法大学不是行政机关,亦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其信息公开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招收学生的行为属于行使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
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被告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遂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因此,中国政法大学并非行政机关,而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的高等学校。
同时,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由此可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高等学校,其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侵犯,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不直接管理中国政法大学,不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所指的直接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国务院部门。
因此,教育部并非原告所提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行政复议机构,教育部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首起涉及教育部与高等学校之间法律关系的行政案件。
本案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性质问题,从行政复议的角度进行了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与教育部的关系,对全国高校与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本案判决结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予以论证,认为高等学校属于依据法律授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组织,其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侵犯,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不直接管理高等学校,不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复议程序对高等学校的行为进行监督。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2.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3.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4.案例意义及影响5.结语正文:一、案例背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发布了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大量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
它们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二、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5.土地使用权争议6.政府信息公开纠纷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8.商标侵权纠纷9.专利侵权纠纷10.劳动合同纠纷三、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
案例中,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信息,但该局未履行职责,推诿给其他部门。
法院判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
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职责、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案例中,广东省珠海市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地政府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导致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案例中,江苏省某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查处某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法院判决该局履行法定职责。
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引发纠纷。
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法院判决该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
5.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机关在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证书等环节出现争议,影响土地使用权人权益。
案例中,辽宁省沈阳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出现争议,法院判决该局重新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5月16日)1.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案【案情简介】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9年3月30日,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山东省十件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山东省十件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案例1 卢某诉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原告:卢某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案情】2015年3月,卢某通过申通快递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邮寄了《拆迁补偿遗漏信息公开申请书》,其请求事项为:“区政府公开枣庄市畜牧珍禽示范园2011年4月份拆迁补偿公告遗漏信息,对超过租赁合同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20元,是补偿的房屋还是补偿的没盖房屋空地款。
”区政府没有给予答复。
卢某认为区政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给予答复,遂诉至法院。
【裁判】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卢某向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区政府没有给予答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卢某应该向谁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
区政府主张卢某应当向区政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但信息中心是区政府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卢某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或者说明理由义务,本案中区政府在收到原告卢某的申请后,没有履行告知或说明义务,因此区政府关于应该依据上述规定驳回卢某诉讼请求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遂判决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卢某的申请给予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1.河南商人诉深圳银行案:商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问题,银行在违法拍卖商人财产后被判赔偿。
2. 江苏女子离婚财产分割案:离婚时,女方财产被丈夫隐瞒,
最高法院判决丈夫赔偿。
3.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争议,卖方未按合
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判赔偿。
4. 上海医院医疗纠纷案: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犯错,导致患者死亡,被判赔偿。
5. 广东电信通讯合同纠纷案:电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被判赔偿客户经济损失。
6.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案: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最高法院判
决赔偿受害者损失。
7. 山东房屋拆迁赔偿案:政府在拆迁时未按规定赔偿居民,被
判赔偿。
8. 湖北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被判赔偿。
9. 浙江婚姻无效案:结婚时未披露重要事实,最高法院判决婚
姻无效。
10. 河北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被判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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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信息自由(公开)法律法规
案例四:郑州市民告赢物价局
原告:赵正军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 第三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2008年9月21日,郑州市物价局在郑州新闻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郑州 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9月24日,消费者赵正军向郑州市物 价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郑州市 物价局公开因供暖价格调整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近三年的经营状况、财 务决算报表、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近三年供求状况等情况。 2008年9月26日,郑州市物价局就赵正军申请公开的内容向第三人郑州 市热力总公司征求意见。 2008年10月17日,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在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征求 第三方意见表上回复的意见是不同意公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认为, 其中涉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因此不主张予以公开。 同日,郑州市物价局作出了免于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给赵正军。 赵正军对此不服,于2008年10月22日一纸诉状郑州市物价局推到郑州市 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撤销郑州市物价局作出的免于公 开告知书。
《信息自由法》的影响(I)
在美国,《信息自由法》不仅为新闻工作者、获得政府信息的主体。 美国联邦政府已应个人、公司和非政府组织的要求公布了数百万 页文件。这项法律适用于联邦行政部门的所有机构,并由司法部 实施。免受这项法律约束的信息包括某些对外关系机密文件、国 防信息以及专有商务信息和贸易机密。 各种组织和个人利用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揭露政府机构的浪费、 诈骗和滥用权力的行为。有一位公民向“改善政府协会” (Better Government Association) 举报美国海军的各项活动存在 严重的浪费现象。“改善政府协会”作为与政府腐败行为作斗争 的公益组织,利用《信息自由法》成功地以事实证明海军以十分 离谱的高价进行各项采购。“改善政府协会”发现当时海军采购 的一种阀门单价140美元,但在五金店可以用11美元买到。公众 的抗议促成了采购活动的改革,据说为海军节省约1.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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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例1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一)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
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
关于前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
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
关于后者,本案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第二,例外法定。
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本案判决强调,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政府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行政机关先行判断。
考虑到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法院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判决公开,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案例2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29日,奚明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2005〕403号)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
2012年6月25日,公安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公开。
奚明强不服,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书后,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是秘密级文件;《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系根据前者的要求制定,内容密切关联。
公安部经进一步鉴别,同时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侦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信息,且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
判决驳回奚明强的诉讼请求。
奚明强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因此,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复书,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追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秘密事项的公开问题。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同时,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本案二审法院在对公安机关的这两种职能进行区分的基础上,认定公安部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3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和平区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
2011年10月11日,和平区信息公开办将王宗利的申请转给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区房管局),由和平区房管局负责答复王宗利。
2011年10月,和平区房管局给金融街公司发出《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要求金融街公司予以答复。
2011年10月24日,和平区房管局作出了《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告知王宗利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予公开。
王宗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在15日内提供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和平区房管局审查王宗利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只给金融街公司发了一份第三方意见征询书,没有对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
在诉讼中,和平区房管局也未提供王宗利所申请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使法院无法判断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因此,和平区房管局作出的《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证据不足,属明显不当。
判决撤销被诉《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并要求和平区房管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以及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的适用。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不予公开,但有时会出现滥用。
商业秘密的概念具有严格内涵,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举证作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
本案和平区房管局在行政程序中,未进行调查核实就直接主观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在诉讼程序中,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导致法院无从对被诉告知书认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也就无法对该认定结论是否正确作出判断。
基于此,最终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符合立法本意。
该案例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如何审查判断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4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3月,杨政权向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批准。
后杨政权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
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4月15日向杨政权出具了《关于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住房分配信息的书面答复》,答复了2008年以来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分配情况,并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经在肥城政务信息网、肥城市房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
杨政权提起诉讼,要求一并公开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审查材料信息。
(二)裁判结果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政权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内容,此类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判决驳回杨政权的诉讼请求。
杨政权不服,提起上诉。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均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示制度,《肥城市民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的联合公告》亦规定,“社区(单位),对每位申请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
申请人据此申请保障性住房,应视为已经同意公开其前述个人信息。
与此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
另,申请人申报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均是其能否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条件,其必然要向主管部门提供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信息,以接受审核。
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属性,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则,又利于社会的监督和住房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
被告的答复未达到全面、具体的法定要求,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答复,责令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杨政权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