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5-12_必检项目_V5R10【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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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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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检项目的确定原则
1.1必检项目(RII):是指那些如果不正确的实施维修工作或使用了不当的部件,将会危及飞机飞行安全的维修项目。
1.2制定必检项目的依据资料为国内外相关机型可靠性管理信息以及厦航根据维修实践证明必须列入的重点检查的内容。
确定时应考虑到下列项目:
a)飞机操纵面和操纵系统的安装、校验及调整;
b)飞机重要(承力)结构部件的安装和修理;
c)发动机的修理、安装、调节和测试;
d)系统和整机的功能试验检查;
e)零部件修理中的关键工序和性能测试;
f)飞机易腐蚀的结构部位(厨房、厕所、货舱)的检查、修理;
g)飞机应急设备的工作项目;
h)飞机重要部件(高压燃油泵、燃油调节器、燃油总管等)的更换;
i)根据AD/CAD编发的维修作业工程指令(简单的拆装、送改除外);
j)根据SB、SL编发的工程指令,重要类以上;
k)涉及RVSM运行的快卸式压力管路的安装。
1.3各型飞机计划维修必检项目由飞机维修工程部工程部门负责确定,非计划性维修必检项目由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确定,部件修理的必检项目由飞机维修工程部基地维修部门和质量部门共同确定,所有必检项目清单最后由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主管批准。
1.4各相关部门可根据维修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必检项目提出增、减的建议,报质量部门审批。
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应保持所颁发必检项目清单的有效性。
2必检项目标注方式
2.1计划维修和附件修理的必检项目应标记在维修工作单(卡)上。
2.2非计划维修项目应按照确立的通用必检项目原则,在非例行工作单、LMR、CMR上进行标识。
3执行必检项目的人员资格
旗开得胜3.1执行必检项目检验员的最低要求:
a)持有有效的维修人员执照或修理人员执照;
b)受过相关的机型/专业或修理项目的培训;
c)从事与检验专业相应的实际维修工作经历在三年以上;
d)申请检验资格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严重人为差错和责任事故;
e)经过检验员基础课程培训,并考试合格。
3.2实施必检项目的检验员一般从技术高,持有执照的合格维修人员中选拔。
4送外维修时的控制方法
4.1委托维修单位应按照厦航确立的必检工卡或必检项目,由其授权或认可的检验员实施检验。
4.2飞机监修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必检项目的实施和签署情况。
支持性程序
a)MF/8201-8 “必检项目管理程序”;
b)MF/8202-31 “航线检验管理规定”;
c)MF/8202-32 “定检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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