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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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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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文书的公开对增加司法透明、司法公开等方面意义重大, 但目前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开存在诸多问题, 需要全面、理性地予以审视, 也需要不断地予以规范和引导。
关键词: 裁判文书公开完善
裁判文书公开是指法院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自己作出的各类法律文书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①它是宪法及各个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它有利于增加司法透明, 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宣传法制;有利于实现对司法行为及公众行为的正确引导;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提高审判水平。
然而,目前我国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立法上,对裁判文书公开没有作明确规定;二是许多法院错误理解当庭宣判的含义,往往事先写好判决书,后开庭审理,不顾当庭质证、认证的情况,径行宣判;三是很多裁判文书中不说明或不正确说明诉讼各方对事实、证据的主张,不提或不详细说明诉讼各方在审判阶段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对证据采信与否的原因、证据证明的事实内容不作说明;四是为公众查阅裁判
文书设置种种障碍,大多数法院都不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查阅裁判文书,即使是该案或与之有关联案件中的律师也要有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才能查阅。对此,本文将尝试作如下分析,以期与读者探讨。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和精神内涵
1.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理论界一
般认为审判公开要求之一即为裁判文书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规定人民法院将逐步建立裁判文
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
2.裁判文书公开的精神内涵。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 裁判文书公开则
蕴涵着以下精神: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主要是司法权的行使,将其
规范在法律范围内;彰显了人道主义和人人平等思想,尊重当事人
的人格和尊严,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
利。今天,人类日渐走向更加法治、更加民主、资讯更加公开的信
息时代, 裁判文书公开更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精神:以公开作为实现
司法民主的手段之一,保证公众行使对社会事务(包括司法事务)的
知情权;确保国家权力—司法权行使的正当化和合理化。
二、裁判文书公开与审判公开的关系
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基石。
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为落实这一制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就它的内容作了具体化。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1)在总则中规定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2)在审理程序中,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基于各类诉讼特点不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3)在判决程序中,规定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显然,裁判文书公开既不属于上述审理过程中的公开,也不属于判决公开宣告。实务界有种观点认为应将它列入判决公开宣告范畴。这种看法是不妥当的,因为判决公开宣告是从判决向当事人告知角度所作的规定,它只适用于判决的宣告阶段。那么既然裁判文书公开不属于上述两种公开,我们是否可以断言它不属于审判公开的内容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因为审判公开的含义不限于上述两种形式。各个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这种规定方式有两种意图:一是统领程序具体的内容,二是在法律规定不足时具有漏洞补充的作用。因而,各个诉讼法虽然对于裁判文书是否公开没有直接规定,但是通过总则中公开审判的字面解释,我们仍然可以推知它也应属于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
裁判文书公开与审判公开除了这种被包含关系之外,还表现为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促进审判的公开。裁判文书是记载审判活动的载体之一。它不仅记载着法官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审理后的认定,
而且记载有诉讼过程。它能将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表达出来,公众基于裁判文书就可以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形成判断。从这个意义而言,裁判文书内容的充实度也决定着审判公开的公开度。
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原则与完善
裁判文书公开, 有其积极意义, 因为“一个法律体系要求一种以某种方式说出的话语的权力信仰, 造成某种被展示为合法的效果, 如果法律要起作用, 这种魔术必不可少。”②但同样不应忽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忽视对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一些负面影响。对公开应当予以全面、理性的审视, 不应只见树木, 不见森林, 只见公开的正面意义, 不见公开的负面作用。笔者认为, 对裁判文书公开应当予以理性的引导、规范。具体应确立裁判文书公开的两个原则, 建立、完善两种相关的制度。
(一)谨慎公开原则。如前所述, 裁判文书内容涉及到公民的隐私, 涉及到个人应受到保护的信息, 故对裁判文书的公开, 我们应纠正对所有的文书均应予以公开, 公开才能符合司法透明的观念, 而树立文书公开应当谨慎的观念。首先, 并不是所有的生效的裁判文书均应公开, 涉及隐私的、商业秘密的或涉及未成年人的均应排除在公开范围之外。其次, 公开的法律文书应当剔除个人在法理上值得保护的信息, 如确切的住址、身份证号、姓名等等, 以与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相符。再次, 公开时可对公开的法律文书予以恰当的处理, 公开主要内容, 而不是将裁判文书内容全部照抄照
搬。
(二)统一公开原则。裁判文书公开的现状可以概括为各自为政、良莠不齐。基本上由各地法院自己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 公开的时间及法律文书的类型均具有随意性, 法律文书质量也存在差异。这不利于实现裁判文书公开所应带来的积极效果, 故有必要将法律文书公开置于统一原则之下, 具体做到:
1. 统一公开部门。可由最高院统一公开。各级法院可将拟予公开的裁判文书逐级上报, 由最高院统一负责公开。公开部门的统一, 可保证公开裁判文书的质量及数量, 保证公开的案例对司法的指导作用, 同时杜绝侵犯他人的权利, 也可保证公开时间的相对确定性。
2. 统一公开制度。最高院曾早于 2000 年公布《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渠道、公布的程序及不宜公开的情况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该规定所指向的裁判文书只是最高院各审判庭所作的裁判文书, 只适用最高院对其裁判文书的公开、公开, 并未明确对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指导作用。现在已有法院对其裁判文书的公开如网上公开单独制定了一些规则、制度。这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裁判文书公开的统一指导、规范。据此, 有必要由最高院制定相应的公开制度, 明确公开的部门、公开的平台、公开的法律文书及公开的程序等内容, 以指导、规范裁判文书公开, 保障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申请查询制度。裁判文书公开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增加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