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提标工作方案(最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xx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工作安排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1.xx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我县执行第三档,标准为3876元/年,保障标准提标增幅为10%。

2.xx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我县执行第三档,标准为570元/月,保障标准提标增幅为7%。

3.增发特殊困难对象增补金标准。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按月给予增发补助金。

(1)60周岁以上的三、四级残疾人与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给予增发补助金;

(2)城乡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患重病人员、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下的三、四级残疾人按城乡低保标准的20%给予增发补助金;

(3)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低保家庭、单亲低保家庭,其所有家庭成员按城乡低保标准的20%给予增发补助金。

4.调整提标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xx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经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三)易地扶贫搬迁与城乡低保有效衔接

1.涉及跨县搬迁困难移民对象的乡(镇、街道),要认真核实搬迁困难移民对象中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县直相关部门与安置地相关部门开展衔接工作提供基础材料依据,有效保障搬迁困难移民对象的基本权益保障。

2.县内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有效衔接,切实做好低保“农转城”衔接工作。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中的低保对象,意愿“农转城”的由移民、公安部门引导其办理户籍转移手续,民政部门根据

低保政策“按照户籍性质享受城乡低保的规定”及时为其转入城市低保。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xx年1月16日至26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xx年1月25日前出台各乡(镇、街道)《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并以电子版形式报县民政局。同时召开xx年城乡低保核查和提标工作安排部署暨业务培训会议。

第二阶段:申请核评阶段(xx年1月27日至4月30日)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如实登记后。由乡(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牵头,村居干部协助,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收支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入户核查后,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调查结果进行评议,拟定保障对象,进行一榜公示,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进行核查、公示。

第三阶段:审核阶段(xx年5月1日至15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审核工作程序对村级拟定上报的保障对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本乡(镇、街道)三分之一的村,每村抽查不少于20户,召开审核会议并进行二榜公示;待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结果上报县民政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