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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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 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也 叫卖方,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也叫买方。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 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三)卖定的表示。拍卖以拍卖人拍板或依 其他惯用的方法,为卖定的表示。拍卖人 作出卖定的表示,则买卖成交,竞争买卖 结束。《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六、互易合同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的 财产权的合同。互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称为互 易人。互易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一样均是诺成 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
(六)根据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是否存在不同, 分为现货买卖合同和远期现货买卖合同。
(七)根据当事人是否自愿不同,分为任意 买卖合同和强制买卖合同。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 物交付买受人,这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 务。所谓交付标的物,即转移标的物的占 有。
2、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出卖 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 利的义务。出卖人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 务,应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 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 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 所负担的附随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 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
这种买卖常见于某些新产品的推销销售 领域。试用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种买卖合 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 验标的物。
(二)试用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 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 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 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由出卖人确定。买 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 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 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 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 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 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执行政府定价的,在 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 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 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 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 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 执行。
交付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 种。所谓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 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 接占有的移转。观念交付又称为拟制交付, 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管领控制权移转于 买方,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缴付,包括简 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等。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 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 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依据 《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 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可以有所不同。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 物
在特定情况下,如出卖人多交付、提前 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 权拒绝接受。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 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 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三节 特殊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只有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 款1/5的,出卖人方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 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 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分期付款买卖中, 出卖人须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 分若干次付款,出卖人有收不到价款的风险。
三、买卖合同的种类
(一)根据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分为特定物 买卖合同与种类物买卖合同。
(二)根据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分为竞争 性买卖合同与非竞争性买卖合同。
(三)根据履行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时买卖 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
(四)根据当事人的买卖是否一次性完结, 分为一次性买卖合同与连续交易性合同。
(五)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分为一般买 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 所生的孳息的归属。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 所生孳息的归属与风险的负担是密切相联 的,二者遵循同一原则。因此在利益承受 上,也采交付主义作为一般规则,即标的 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 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四、买卖合同的特殊终止事由与表现
(一)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 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 说明的质量相同。
(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 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 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三、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又称为试验买卖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 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 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 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五)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 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同招标人签订合同书。 签订合同是对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确认。
五、拍卖合同百度文库
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一)拍卖的表示。拍卖的表示,是指拍卖
人发出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在拍卖开始时所 作的拍卖表示。 (二)应买的表示。应买的表示是指参加竞 买的竞买人发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在拍 卖时,是由参加购买的应买人竞争,由出 价最高者购买。
(二)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 领标的物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 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例如多交付、提前 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 权拒绝接受。未及时受领的,买受人构成 迟延受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及时检验交付的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 定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 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 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 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 买卖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 以下几个阶段:
(一)招标阶段。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 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 的数人或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二)投标阶段。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出 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 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三)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以 及标的物上的权利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出卖人 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 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 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 说明的质量要求。出卖人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决定的。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
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 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 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 进行约定。
(三)开标、验标阶段。开标是指招标人在 召开的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 开标书内容的行为。验标是验证标书的效 力,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 的标书,招标人可宣布其无效。
(四)评标、定标阶段。招标人对有效标书 进行评审,选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决定 其中标。该定标若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 就是承诺。
(一)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 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 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 力不及于主物。
(二)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 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 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 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三)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 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 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其他各批标的物解 除。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 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 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二、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 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所谓样品, 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 的物品质的货物。
由于样品买卖是在普通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 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担保, 因此,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产 生下列效力:
因此在交易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分期付款买卖常 有以下特别约定:
(一)所有权保留的特别约定。即在分期付款买卖 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 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一部或 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 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二)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别约定。即当 事人双方关于解除合同时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约定。
互易合同的效力一般表现为以下内容: (一)互易人互负移转财产给对方的义务。有关一
般买卖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风险移转以及利益 承受等规定或理论均适用于互易合同。 (二)互易人对交付的财物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3、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 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 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生风险负担 的转移。
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 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 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 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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