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 部
财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一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 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 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 ) 。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 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 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 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 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 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 交下列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11 〕320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 〕 3207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教育厅(教委)、 财政厅(局) :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号)等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x幼儿园实际,制
定本制度。

一、收费管理规定
1.幼儿园收费标准(含保育费、伙食费等)由园所拟定,报总部审批后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2.幼儿园收费工作统一归出纳员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直接向幼儿家长和其他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3.幼儿园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凡入读我园的幼儿需与幼儿家长在幼儿入园时需签订合约,明确约定各项服务和收费标准后,按幼儿园规定一次性缴纳每学期的保教费、伙食费等。

4.所有费用按学期收取,幼儿园开学后插班的幼儿,按月收费,入读时,若当月时间过半按半月交费,当月时间不足半月按全月交费。

(含保教费、伙食费等)
5.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二、退费管理规定
1.保育教育费:
(1)幼儿园保教费应根据教育局规定按学期收取。

(2)幼
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起始时点为入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计算应收保教费。

2.幼儿伙食费
幼儿连续请假不满5个工作日的,伙食费不予退还,连续请假超过7个工作日(含)的,按幼儿实际缺勤天数退还伙食费。

合肥区域退费标准为10元/天;连续一个月请假者退还当月伙食费。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1]76号)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二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三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发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与幼儿园的评价相结合,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评定权限及标准评定等级,按评定等级拉开收费档次,激励幼儿园的发展。

要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

当幼儿园评价等级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应从下一学期开始执行审批后的新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申请)时,教育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办园平均年成本测算资料;(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六)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人工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构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1-2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1月29日特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

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制度 3篇精选(最新)

民办幼儿园收退费制度 3篇精选(最新)

背景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2011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为规范幼儿园各种名目的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各类费用,应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应该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幼儿园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教育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幼儿教育资源供需的矛盾。

同时,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规范了幼儿园的收费行为。

但总体看,幼儿教育基础还较薄弱,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一些地方的幼儿园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一些幼儿园以开设象棋班、围棋班、珠算班、舞蹈班、绘画班等各种兴趣班名义,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变相强制向家长收取费用。

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政府责任,增加资源供应。

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下一步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1•【文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六条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含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具等费用、修缮费、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必备的幼儿画册、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十条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程序;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定州市、辛集市,下同、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分类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教育投入情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办学培养成本进行审核,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经报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及驻冀部队所属的公办幼儿园,驻石家庄市市区的由省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省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石家庄市市区以外的收费含伙食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属地管理,保教费执行所在地同类标准;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省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第十二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含成本测算资料;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具体浮动幅度由幼儿园确定报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驻石家庄市区的省管幼儿园浮动幅度,由幼儿园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幼儿园应成立由营养师、防疫保健医生、伙食管理员、幼儿家长代表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幼儿园食谱、原材料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保教费成本测算中已包含幼儿食堂人工、水电、设备折旧等费用的,测算伙食费成本时不得重复计算后提出,经半数以上家长同意,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省管公办幼儿园伙食费,由幼儿园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五条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服务项目成本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省管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房屋租赁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含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具等费用、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必备的幼儿画册、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一定时期内生均保育教育或寄宿成本支出或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三享受政府补贴的幼儿园需提交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合同约定书;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五备案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合格的准予备案;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因成本变化很大确需变动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伙食费标准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备案;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提出,经与家长管理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同意后,报与办园审批机关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除未交费项目外其它服务幼儿园不得差别对待;第二十四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不得收取书本费玩具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算,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学期缴费;幼儿园可在月初或学期开始预收本月或本学期保教费、住宿费,月底或学期末按以下计算方法结算,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当月幼儿实际在园时间即出勤天数,不足一天的按整天计算不足一个月因幼儿方原因保教费、住宿费按以下方法计收: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园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园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原因如设施改造等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一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第二十六条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实际在园天数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计收;第二十七条伙食费实行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整天计算、按月收取、月初预收,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于月底或下月初结算;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与教工伙食分开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如有盈余,转下月用于幼儿伙食开支;幼儿退园时,伙食结余全部退还幼儿家长;第二十八条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酌情减免费用,具体减收和免收政策由各设区市制定;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减免费用;第二十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省管公办幼儿园,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公办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第三十条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根据部门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12.19•【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解读近日,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14]4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在青岛政务网和青岛市物价局网站全文公布,《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的制定过程、制定的原则以及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过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对2012年12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青价费[2012]40号)试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研论证,拟定了《办法》修订稿。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三部门于2014年11月20日至24日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物价局门户网站,以实名制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还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30条。

在吸纳社会各界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2014年12月11日,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印发了《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14]49号),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以推进价格简政放权和深化幼儿园收费改革为重点,坚持“市场导向、放管结合,民生导向、统筹兼顾”原则。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本着“市场导向、放管结合,民生导向、统筹兼顾”的原则,着重从四个方面细化了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之更符合我市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1.推进价格简政放权。

按照今年11月省政府出台的我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公办幼儿园收费下放市、县级政府管理。

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2020

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2020

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2020
〔2018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1、民办幼儿园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根据其办园成本、办园质量、群众承受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制定,应保持学年内稳定,调价需经过属地教育指导中心及区教育部门备案。

经番禺区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限价收费。

2、公办幼儿园
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广州市公办幼儿园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番禺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月。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政府责任,增加资源供应。

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
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下一步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另一方面,要针对幼儿园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国家二部委规范幼儿园收费

国家二部委规范幼儿园收费

国家二部委规范幼儿园收费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综合)》2012年第01期中国新闻网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等与入园挂钩费用。

为规范当前幼儿园各种名目的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据悉,《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韩国学子昆明体验中国文化中国新闻网消息近日,38名韩国淑明女子大学学习汉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汇聚春城,参加由云南师范大学和淑明女子大学联合举办的冬令营,开启为期两周的“中国文化之旅”。

“中国是什么样子?云南是什么样子?一直非常期待。

”营员们七嘴八舌地用不太流利的汉语说:“第一感觉是天气很好。

”“好想吃过桥米线。

”……为满足韩国营员们的要求,活动期间主办方不仅安排了汉语、中国教育体制、少数民族教育、茶艺等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课程,营员们还将前往云南陆军讲武堂、民族博物馆、翠湖、石林等地亲身感受云南的历史和自然风光。

据了解,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中韩合作的日益密切,韩国对汉语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

“现在韩国流行一句话,英语是基础,汉语是必修。

”李真告诉记者,韩国许多公司都要求员工会说中文,学习汉语的人越来越多,淑明女子大学就设有中文系和中文教育专业,是全校所有科系中就读人数最多的。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收费项目
1. 学费: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
定学费标准。

2. 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等,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3. 餐费:根据幼儿的用餐情况,按月收取。

二、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提高。

2. 杂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成本合理制定。

3. 餐费标准应根据食材成本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

三、收费方式
1. 学费和杂费可采用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

2. 餐费应按月收取,每月月初或月末结算。

四、收费管理
1. 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小组,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核、收费标
准的制定和收费方式的确定。

2. 收费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家长公布收费明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

五、退费规定
1. 幼儿因故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退还学费。

2. 杂费和餐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幼儿园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幼儿园收费管理小组提出,幼儿园应给予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七、监督机制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幼儿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增强社会信任度,本着合理、公正、透明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收费范围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提供的教育教学服务进行收费。

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学费: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服务内容,按照季度或半年度收取学费,其收费标准应当通过校园公告向家长进行公示,如果涉及调整,应当提前30天进行通知。

2.杂费:(1)食宿费: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按照不同标准收取食宿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不得随意调整。

(2)教材费:幼儿园根据学生所学内容,收取相应的教材费用。

(3)活动费:幼儿园会组织一些教育教学之外的活动,如游泳、音乐等,相应费用应当在活动前明确收取。

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可以收取学生离园押金,用于保证学生离园后的各项事宜处理。

第三章收费标准幼儿园的学费和杂费标准应当依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参考,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合理和公正。

同时,学费和杂费的收取应当合理,不得超出合理范围,以及做到透明和规范。

第四章收费方式幼儿园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确保家长能够方便、快捷地缴纳相应款项。

收费方式应当包括:1.网上缴费:幼儿园应当通过互联网平台、微信等多种方式提供网上缴费服务,方便家长直接在线支付。

2.现金缴费:幼儿园应当为家长提供现金缴费的渠道。

3.转账汇款:对于无法到校缴费的家长,幼儿园应当提供转账汇款的服务。

第五章收费管理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应当保证收费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家长对收费有明确的了解和认可。

收费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收费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并负责收费工作。

2.应当定期对幼儿园收费记录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对没有明确收费标准或越界收费的情况进行纠正。

3.应当妥善保管收费记录,考核季度或学年结束后,收费记录应当被归档。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
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
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
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
预收费用。

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

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
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