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综合授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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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授信协议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综合授信协议
(适用于单位)
协议编号:
授信对象A: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授信对象B: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以上授信对象A、B合称“甲方”)
授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目录
第一章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1条甲方各借款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总和为:元。该最高授信额度内,授信对象A、B可使用的最高额度分别为美金一千万元、美金两千万元。
第2条本协议项下的额度使用范围为以下:
1)甲方使用;
2)甲方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以下称"子公司”)使用,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的
子公司名单另附;
第3条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
第4条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为承诺性额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和叙做具体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
第5条本承诺性授信额度项下,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时,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者,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该授信额度的申请,并采取包括停止叙做业务、调整额度、调整业务品种等在内的措施。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6条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
第7条经甲乙双方同意,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各具体业务品种所占用的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业务品种)可作调整或变更,各业务品种间可相互串用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期限
第8条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9条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提款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章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10条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的具体协议或合同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
第11条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和提款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该额度,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该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自动恢复;但根据双方约定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第12条甲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在提款期内,甲方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提款期届满后,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13条甲方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提款期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如果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贷款/进出口押汇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截止日;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14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额度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
1)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经年检合格的甲方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和外汇登记证(仅外币业务);甲方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作为本协议项下授信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3)甲方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
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
4)甲方在本协议第五章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到提款日均得到信守;
5)至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甲方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协议时基本相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6)其他约定:乙方已取得由甲方关联企业债权人提交的股东债权居次同意书。本协议
有效期间,甲方如有新增关联企业借款或财务往来的,由其关联企业债权人逐一
提交股东债权居次同意书。
第15条本协议项下的票据、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中乙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具体业
务合同/业务申请中约定。
第16条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该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为准。
第四章费用和支出
第17条甲方自本协议签署日起 / (个月)内累计使用总额达到授信额度的/ % ,则甲方无须支付承诺费。如上述提款比例要求未被满足,甲方须就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结束之日止的期间(以下称“未使用天数”)内每日未
使用且未取消的授信额度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承诺费:
承诺费=未使用且未取消的授信额度×未使用天数× / %/360
第18条授信期限内,如甲方申请完全或部分取消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则甲方须就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授信额度取消申请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以下称“原有效期间”)按以下标准
向乙方支付承诺费:
承诺费=取消的授信额度×原有效期间× / %/360
第19条在上述第17条项下产生的承诺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起 / (个月)届满后的第一日一并支付,第18条项下产生的承诺费应在授信额度取消申请生效之日支付。
第五章担保
第20条为保证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采取如下担保方式:
1)担保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 的 / (《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