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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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

责任的思考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明确要求。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履行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责任制落实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河口县各级党委认真学习了中央精神,明确了党委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纪委是监督主体,并制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一是从认识上看,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般性的、总体性的要求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举措少,致使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二是从领导分工看,未突出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比如,县、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领导均为纪委书记,设纪检组的由纪检组长分管,有的单位直接由副局长分管,未突出党政“一把手”的主体责任。三是从履行职责来看,有的党委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分内之事,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只挂帅不出征”。比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后,大部分单位仅仅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议会议,学习各级纪委全会精神及责任书内容,会议结束后,就把责任书交给纪委去落实日常工作;有的单位直接把责任书交给办公室业务工作人员做做台账就完事,“一把手”或分管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研究、不过问。

(二)监督落实不到位。一是纪委抓监督的主业未突出。近些年,纪委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工作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多,一些职责范围外的事成为分内事,逐渐形成了纪委“包打天下”的局

面,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二是制度执行不严。从总体上看,各级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都制定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与制度制定时的初衷尚有差距,主要是一些领导重视不够,仍存在着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现象,制度的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少数人说了算、“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较为突出,没有真正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用制度管钱的良好机制。三是监督不严。目前,纪检、监察、审计、反贪局等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有失之于宽、监督不严的现象。各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相对独立,缺乏统一协调,同时也存在职能交叉、相互碰撞的现象,导致了谁都在抓,但谁都抓不彻底的情况。

(三)责任追究不严。一是不愿追究。有的单位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盖子”;有的单位“一把手”故意为下属开脱,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违纪的当事人都不进行严肃处理,根本谈不上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二是无法追究。有的没有很好的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到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三是不敢追究。有的“一把手”本身有问

题,担心被追者在追究之后捅起漏子;有的担心被追究者“后台”硬,怕招惹麻烦。

原因分析

(一)主体意识“淡”。长期以来,一些党组织对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深刻认识,“一岗双责”观念淡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落实不力。在目前的体制下,许多行政领导尤其是行政一把手都有着党内职务和身份,但有的领导往往只重视自己的行政职务,除了讨论人事工作外,对党内职务不是很在意;有的只重于个别经济指标的增长或倾向于地方利益的获取,不惜采取不规范手段追求突出的工作实绩,错误认为只要经济指标上去了,其他工作都是一些小枝小节,无关大雅,把党风廉政建设看作是“软差事”;有的认为党委是管“大事”的,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部门的事,所以对一些违纪现象睁只眼闭只眼,放任不管。存在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二)实施监督“难”。一是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长期

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自觉接受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认为纪委监督他们就是给他们揭短、亮丑,甚至对纪检部门查办案件处处干预、处处提防,充当违纪行为的保护伞,人为造成一些工作难于开展、一些案件难于深入查处的现象。二是监督体制不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客观上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三是监督方法不多。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但考核方式比较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存在责任认定难、追责力度不大等问题。四是不愿监督。一些职能部门出于工作惯性,或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愿承担,过分依赖纪检机关“牵头”,导致纪检机关无法集中精力聚焦主业。

(三)追究责任“怕”。当今社会是个人情社会,基层纪检部门管辖范围小,抬头不见低头见,而且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大都是本地人,有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所以在追究责任时会产生怕得罪人的心理,于是“好人主义”盛行,放弃了党性原则。我认为,在责任追究时之所以产生

“怕”字,关键还是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义认识不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经济建设的作用认识不够、对责任追究制度保护干部、预防腐败的功能认识不够、对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反腐败,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识不够。

落实“两个责任”的建议

(一)党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种好自己的“政治责任田”

党委主体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严明领导责任、选好用好干部、维护群众利益、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支持案件查处、带头廉洁从政等方面。

1.严明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积极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确保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党

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反腐倡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站好自己的“一班岗”;班子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的义务,既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也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只有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完整链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才会落到实处,才能见到成效。

2.选好用好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的要求贯彻落实到选拔任用干部的全过程。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杜绝“带病提拔”,真正把那些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上来。

3.维护群众利益。各级党委要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狠刹“四风”,防止作风问题反弹。每个党员干部既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更要在实际行动中有效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建立健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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