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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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是继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的第八次修改和补充,也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刑法修正案(八)》贯穿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对社区矫正作出了规定。这些修改和补充必将对监狱行刑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即不仅会出现押犯数量和构成的变化,也将促使监狱的教育、管理模式出现新的转变。

一、《刑法修正案(八)》与监狱行刑直接相关的内容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与监狱行刑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于刑法第五十条、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的修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限制对死缓犯的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内容对《刑法》第五十条作了两点重要修改:一是将原规定中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二是增加规定第二款内容,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方面的修改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建立严格的限制适用死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另一方面,对死缓犯减刑的严格限制将使监狱关押死缓犯的数量逐步增多,加大了重刑犯监狱的监管压力。

(二)延长死缓、无期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的内容对《刑法》第七十八条有两点重要修改:第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由10年提高到13年。二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对《刑法》第69条作了修改,对数罪并罚后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执行的刑期最高可达25年,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就要超过10年(不能少于12.5年)。第二,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作出了特别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刑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以后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延长死缓、无期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使监狱押犯结构出现新的变化,监管压力增加,监狱的教育、管理方法和手段也将出现新的转变。

(三)完善假释制度

刑法第八十一至八十六条都是关于假释的规定,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第八十一条的修改,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由10年以上提高到13年以上。这与前文所述的第78条中关于无期徒刑罪犯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调整了关于假释条件的表述。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与原来规定相比,修改后的规定操作性更强,更于理解和把握。

第三,扩大了“不得假释”的罪犯的范围。在原规定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第四,规范了假释的执行。明确规定将假释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第17条对刑法第85条进行了修改。将原规定的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

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明确规定将假释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二、《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监狱行刑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监管安全压力显著增大

由于重刑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的加重延长,重刑罪犯在押犯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大,特别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在监狱占押犯比例逐年上升。更多的高危重刑犯将在高墙中渡过漫长的服刑生活,大部分罪犯极易产生悲观厌世情绪;面对漫长的刑期,特别是与同监其他罪犯相比,一些罪犯甚至会产生绝望心理,自杀、自伤自残、抗拒改造和监狱又犯罪案件势必增多。纵观监狱历史,大量又犯罪恶性案件几乎都是由罪犯绝望心理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防控而酿成的。实践证明,罪犯绝望心理是监管安全潜在的最大隐患,是引发监管安全事故的“导火索”,是监管安全工作的最大乱源。这些都给监狱在行刑理念、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管理手段、教育措施、基础设施等方面都带来巨大的挑战。

(二)教育改造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由于重刑犯服刑时间的延长,他们易出现前途渺茫,丧失改造信心,特别是限制了重刑犯的减刑幅度,目前监狱普遍推行的罪犯计分考核等激励作用将被弱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改造动力,并易诱发他们的叛逆心理,极易出现消极改造、抗拒改造现象,教育改造的强度和难度将急剧增加。绝大多数重刑犯,特别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都具有人格缺陷,大部分都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和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由于长期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在行为上表现为消极对抗、攻击性强,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意识差,也极易出现排斥和抵触监狱改造政策、不服管教,甚至对抗监狱的一切监管活动以致发生严重的反改造行为。

(三)监狱老年犯增多

如果将全部罪犯分为青少年组(14—25岁)、中年组(26—50岁)、老年组(50岁以上),以国家2005年犯罪调查统计资料为剧,罪犯中26—50岁的中年组所占比重最大,超过60%。如果以一个26岁的中年组罪犯为例,在服刑了25年之后,刑满释放即将步入老年。美国经典影片《肖生克的救赎》最令我们震撼的是垂垂老矣的老布鲁克斯在服刑50年后走出监狱,却因无法适应社会生活,最后选择了自杀。因重刑犯执行刑期变长,且严控了对重刑犯的假释,则必然会导致监狱老年犯的增多,从而给监狱医疗保障系统带来了较大压力。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面对漫长的刑期,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家庭因素对罪犯改造的促进作用将逐渐弱化,亲情感化教育被淡化,罪犯出监后也难以重拾家庭的幸福,更面临着回归社会后的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问题。这些难点如何解决,关系到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问题,仅仅依靠监狱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四)监狱重刑犯将持续增长,押犯数逐步上升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所谓避免“死刑偏重、生刑偏轻”,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死刑的减少意味着重刑犯人数将有所增加。《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增加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不得假释重刑犯的增加造成重刑犯增长。同时,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提高到10年以上也将造成重刑犯的增长。在押罪犯服刑的时间延长,押犯人数逐步积累增加。《刑法修正案(八)》第10条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提高至二十五年;第四条严格限制了了死缓的减刑,并且在以后的减刑中还将限制减刑;第15条,对无期和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时间,分别至少增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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