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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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侦查活动监督

第三十六条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提请或者移送审查逮捕前要求介入侦查的,或者认为需要介入侦查的,可以派员介入侦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机关要求介入的案件,应当主动及时派员介入侦查。

第三十七条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熟悉证据,参与案件的讨论,提出侦查建议,帮助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及时收集、完善、固定证据,为审查逮捕奠定基础。同时注意监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八条介入侦查应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人员进行,介入侦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介入工作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九条介入侦查人员在介入侦查中,不能代行侦查取证,不得再有关侦查文书和侦查取证材料上签名,不得妨碍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不得泄露案情和侦查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发表是否能够逮捕的决定性意见。

第四十条侦查监督部门在介入侦查和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应当注意发现和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侦查活动具有违法情形的,对于情节较轻的,一般采取口头纠正的方式监督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需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报经主管检察长作出决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权的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侦查监督部门应于侦查机关及有关机关共同研究建立必要而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依法对逮捕或者不捕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捕决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对呗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既不释放又不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接受纠正意见,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应当移送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于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而公安机关未能执行的,应要求公安机关将执行人员姓名,执行的时间、不能执行的原因在执行回执上写明,于收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检察机关。

对于能够执行逮捕而不及时执行,致使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跑、重新犯罪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建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于逮捕或者不捕决定已被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员对决定执行后的案件运行情况也应进行跟踪监督。

对于不批准逮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定期了解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督促公安机关在补充完毕后两个月内(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三个月)及时重新提捕,防止案件流失;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逮捕可以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况也应了解掌握,发现问题,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执行逮捕而公安机关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应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将变更的理由书面通知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对公安机关的变更理由进行审查,发现变更理由不当,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报告,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五条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由部门负责人制定专人受理审查。审查人应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内提请,并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侦查机关的《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均以人为单位编号;

(二)《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

(三)历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及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具体原因的说明。

第四十六条办理延长羁押侦查期限案件实行层报层审制度。受案审查人应当根据报送的材料,对提请审查事项是否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随案报送侦查卷宗予以审查。审查应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完成,并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报检察长审查后,连同审查逮捕意见书一并上一级

检察院报送。

第四十七条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请机关、提请时间及文书文号、提请事项;

(二)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主要案情;

(三)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四)部门负责人意见;

(五)附件(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侦查监督部门在班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中,发现案件已超过法定侦查羁押期限提请的,不予受理。同时,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律有关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第四十九条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审查,应要求侦查机关在作出决定后的三日内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二)《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

(三)历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案情说明和证据材料。

侦查监督部门应制定专人在三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执

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备案审查表》。

第五十条经备案审查发现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当的,应当及时报经主管检察长决定,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如果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办理,并不再接受对该犯罪嫌疑人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批。

第五十一条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应当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并在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四章立卷归档

第五十二条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案件过程中,应当将案件的审理情况,所生成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摘录和复印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及时输入检察业务运行系统归档,形成电子卷宗。

第五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应于案件审结一月内,按照档案部门检察内卷归档的要求,完成卷宗装订,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内勤等级保管,年终统一送院档案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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