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自然资源与能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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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自然资源与能源 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 第二节 能源法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
一、自然资源法概述 (一)自然资源的定义 自然资源(以下简称“资源”),是指在一定 时间、一定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以 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 特点: 1.有限性,又称稀缺性; 2.整体性:自然资源在生物圈中相互依存; 3.地域性:自然资源在地域分布上极不平衡 4.多用性:资源一般具有多种功能和用途。
2.政府规制规则制度 主要有: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计划供 给制度、能源定价管制制度、能源战略储备制度、 能源税费制度、能源发展基金制度等。
(三)能源资源环境制度 能源资源环境制度,是指按能源可持续发展的 要求,安排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结合性规 范,保证在能源开发利用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的法律制度。 1.能源环境规制主体制度 2.能源环境产权制度 3.能源环境技术监督制度
(二)自然资源法的定义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 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具有如下特征: 1.系统性 2.综合性 3.科学技术性 4.国际合作性
(三)中国自然资源及自然资源立法现状 我国自然资源分布特点: 1.自然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 2.各类资源在总体上有较好组合,但存在一些 薄弱环节;
(二)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1.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按照资源的性质加以利 用以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是产生于所有权,又相对于所有 权而存在的一种权利。
(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处理 1.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资 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 2.自然资源法明确规定,对于资源权属争议, 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管 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3)内容为对自然资源合法的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2.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 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组织内 部全体成员对自然资源共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3.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权 《森林法》第27条就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 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三、能源法的基本制度 (一)能源市场供给制度 能源市场供给制度,是指按照能源市场供给规 律的要求,安排能源市场供给主体资格、产权交易 行为和规则以及客体范围的能源法律制度。 1.市场供给主体制度 能源法规定的取得能源市场供给主体资格的条 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能源投资者必须拥有一定财产、技术、经 费的支配权并向能源产业投资,产权是能源开发利 用者作为独立产权主体开发利用能源的基本条件; (2)能源投资者必须取得能源开发利用权。 2.市场交易规则制度 主要包括契约规则、垄断规则和竞争规则。
三、自然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为管理自然资源而规定 的、要求某些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项目只有在获 得国家资源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并遵守该许可 证中规定的条件时才能进行的一种管理制度。
(二)综合利用制度 综合利用制度,是指针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 方式、方法和对象而制定的一整套保证和促进资 源的综合利用的法律制度。 (三)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制度 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国家为防止生 态平衡被破坏,要求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 既考虑经济效益又考虑生态效益,从可持续利用 的角度去衡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效果而规 定的法律措施。 (四)有偿使用制度 有偿使用制度是关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根据 资源的性质和开发利用的规模和程度依法向国家 缴纳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
(四)能源技术创新制度 能源技术创新制度,是指按能源技术创新的 要求,通过能源市场供给、政府规制和能源环 境制度安排,鼓励和保护能源技术创新,提高 能源效率的制度总称。 1.能源技术市场供给制度 2.能源技术政府规制制度 3.能源技术环境制度
3.市场供给客体制度 能源市场供给的客体包括能源资源、能源产品 和其他财产,赋存于其上的产权包括能源资源所有 权和开发利用权、能源产品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二)能源政府规制制度 能源政府规制制度是按能源政府规制目标的要 求,确定行政主体地位及其行政权限、规制范围和 程序的能源法律制度。 1.能源政府规制行政主体制度 严格界定行政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权力 的实现和制衡程序,同时考虑在行政主体与行政对 象之间设立中介机构,保证行政主体决策的经济合 理。
3.资源的空间分布不平衡; 4.资源质量差别悬殊,低劣资源占有较大比重。
二、自然资源的权属 自然资源的权属,是指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其 由此派生出来的对自然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 处分权的总称。 (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1.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 (2)客体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和除法律规定属 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全民 所有制单位经营管理的林木、野生动植物、水资 源、矿藏,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管理的草原等等;
(二)能源法的定义 能源法,是指调整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 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 全、有效、持续供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中国的能源问题及其立法 1.能源供应严重不足 2.能源效率低、浪费大 3.能源环境污染严重 4.能源价格不合理 5.能源贸易与世界市场脱节
二、能源法的体系 (一)能源法的体系的定义 能源法的体系,是指调整能源合理开发利用及其 规则,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法律规范 和法律制度组成的完整、统一、协调、有内在联系 的系统。有如下特点: 1.由能源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所构成。 2.由能源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构成的系统,具有 完整性、统一性和协调性。 (二)能源法体系的构成 1.能源基本法 2.能源矿业法 3.能源公共事业法 4.能源利用法 5.能源替代法
第二节 源法
一、能源法概述 (一)能源和能源问题 能源,是指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或 物质运动。能源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对能源的 需求增加与能源供求不足、利用率不高和价格不 合理以及污染严重等矛盾的问题。主要包括: 1.能源供给问题 2.能源效率问题 3.能源环境问题 4.能源价格问题 5.能源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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