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与国际集体安全机制及其改革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联合国宪章》下的集体安全义务


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 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 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序言也提出将“力行容 忍,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 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宪章不但重申了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提出的禁止以战争作为 推行国家政策工具的国际法原则,而且否定了一切违反《联合国 宪章》的非和平方法的合法性。除了依据宪章第51条的规定行使 合法自卫权和宪章授权的集体安全行动之外,任何其他在国际关 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包括武装干涉,武装进攻或占领的行 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在被禁止之列。
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三)主要内容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一般原则; 2.关于集体安全义务的规则,包括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则; 3.关于制止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及侵略行为的规则和程序; 4.关于集体安全组织的构成、职权及运作机制的规则。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一、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与法律基础 二、《联合国宪章》下的集体安全义务 三、集体安全保障职能的划分 四、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 五、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区域办法 六、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前途
一、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与法律基础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轴心国联盟中 占核心地位的大国在战时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的起源,从奠定政策基础的意义上可以追溯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反法西斯国家阐明战争目的和战后秩序设 想的一系列政策性宣言,其中包括1941年“大西洋宪章”(the Atlantic Charter)、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Decla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1944年《普遍安全宣言》(Moscow Declaration on General Security)等,而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和 联合国的正式成立,则宣告了人类新的普遍性集体安全体制的诞 生。
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集体安全体制能够对潜在的侵略国构成相当的威慑力。在实际发 生侵略行为之时,集体安全体制可以直接对侵略者采取并实施强 制措施。 5、国际组织是集体安全的存在形式。 在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里,不可能设想建立一个“世 界政府”或其他形式的超国家机构来实施集体安全保障。集体安 全与国际组织相结合恰当地反映了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性质,即 在人类共同利益基础上的主权国家间的联合与合作。集体安全保 障的能力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间的合作诚意。 6、集体安全作为一种国际法制度是建立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之上 的。 国家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任务、集体安全组织的机构、职权 、活动程序及与其成员国的关系均以条约这种法律形式予以规定 。

二、《联合国宪章》下的集体安全义务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目的是要在战后维持普遍持久的和平。这 一目的在《联合国宪章》的序文及第1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为此,宪章为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设定了一些基本的集体安 全义务。 (一) 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 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均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主体,均享有联合 国提供的集体安全保障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并认真履行宪 章规定的下列集体安全义务:

一、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与法律基础
“大国一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animity of great powers)从一开 始就被设想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建立和有效运作的基础。 《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使“大国一致原则”具体化和法律化 。宪章规定,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于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享有“ 否决权”(第27条)。 “大国一致原则”在宪章中确定下来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 “五大国”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的特殊地位被永久化了; 另 一方面,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有效运作以及在具体场合安理会 职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五大国”能否取得一致。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依据第16条的规定,任何“联盟会员国如有不顾本盟约……所定 之规约而从事战争者,则据此事实即应视为对所有联盟其他会员 国有战争行为。”联盟其他会员国将依盟约对此违约国采取集体 的制裁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军事制裁和开除会籍,以确保和平 之恢复。 上述规定表明,在国联的体制下,联盟各会员国作为一个整 体在维持和平、防止战争、抵御侵略问题上具有共同的利益和利 害关系,国联盟约已将战争问题纳入了国际法律管制的框架。此 外,国联盟约关于集体安全保障的规定的适用范围,通过盟约第 17条扩大到了非联盟会员国,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开始了集体安全 保障的实际尝试。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3、国联的集体安全体制难以形成对国际和平的强有力的保障。 国联本身并无可供直接指挥的武装力量,加之联盟行政院和大会 职权划分不尽合理,运作机制又不够灵活。 虽然人类的首次集体安全保障实践是以失败而告终的,但在国联 盟约下建立起来的安全保障体制,对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 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为联合国的集体 安全体制的建立积累了经验。
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战争已不再只关涉交 战国和战斗员,而是关系到人类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这就在客观 上提出了从世界一体的角度来预防战争的紧迫要求。集体安全正 是建立在国际和平不可分割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国际 合作来实现维持和平的任务。 3、集体安全的核心是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实行法律管制。 集体安全体制就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约定,接受原则,确定规 章,限定合法使用武力条件,禁止非法诉诸战争或使用武力的一 种机制。在集体安全体制下,战争权不再是国家的一项一般权利 ,任何违反集体安全义务而使用武力的行为均属非法,均在禁止 之列。 4、对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律管制是有集体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违 反集体安全义务的行为,将依其对国际和平的威胁程度分别实施 外交的、经济的乃至军事的制裁。



(一)概念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protection of collective security),简称“集体安 全”,是国际社会成员以相互约定,对国家使用武力实施法律管 制,并采取有效集体办法,共同防止侵略,维持普遍和平与安全 的国际制度。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宏大系统工程的一个 组成部分,是相对于个体安全保障(individual security)而言的。个 体安全保障,是指国家凭本国力量或联合友邦来防御其他国家进 攻,以维护本身安全的一种方法。在个体安全保障中,军备竞赛 、战争、结盟和中立是国家避免战争以保自身和试图取得国际社 会安全的途径。 国际联盟首次建立了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把集体安全、裁军和通 过国际仲裁联系起来以期达到安全的目的。联合国继承了国际联 盟集体安全的制度,并加以完善和发展。
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二)法律特征 集体安全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1、集体安全所要保障的不是个别国家或若干国家的安全,而是 普遍的和平和各国的安全。 集体安全在根本上否定“集团”对彰,排斥以一个同盟反对 另一个同盟的传统的安全保障方式,它没有特定的或假想的敌国 ,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都应受到免受非法侵害的法律保护。从仅 仅维护一国或若干国家的单独安全到维持普遍国际和平及安全这 种目的上的重大转折,是集体安全与个别安全的主要区别,同时 也是集体安全的首要特点。 2、集体安全的理论基础是对战争的新认识和世界整体和平的新 观念。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 国联的集体安全体制 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的成立初次建立了集体安全保障的 制度,这是人类历史上的首次实践,虽然国联盟约并未明确使用 “集体安全”这一术语。 《国际联盟盟约》序文规定,国联的宗旨“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 保持其和平与安全”,“缔约各国”“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 务”。盟约第10条规定:“联盟会员国担任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 各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略。” 第1l条进一步明确宣告:“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威胁,无论其直 接影响任何一会员国与否,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 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凡影响国际关系之任 何情势,足以扰乱国际和平或危及国际和平所依之良好谅解者, 联盟任何会员国有权以友谊名义,提请大会或行政院注意。”


(一)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 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国家的自然职能,是国家实现基于国际法 的或自称基于国际法的权利主张的一种自助手段,甚至是用以改 变以现行国际法为依据的权利的合法工具。 因此,在第一次世界 大战前,国家的安全保障主要是依“个体”或“个体联盟”的方 式进行的,即“个别安全保障”。这种体制以战争自由、军备自 由、结盟自由和中立自由为主要特征。 由于当时国际法允许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比较强大 的国家就乐于以武力来推行其国家政策,以致战祸连绵。面对战 争的威胁,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各国首先求助于本国的资源, 进行扩军备战,以求获得对可能的或假想的敌国的军事优势,或 至少保持力量对比的“平衡”。当单一国家的力量不足以抗衡外 来威胁时,受威胁的国家就竭力寻求与面临同样威胁的国家结盟 或寻求强大国家的保护。处于特定战争冲突之外的国家则具有保 持中立的自由,并得随时改变中立地位。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个体安全保障在敌对双方力量相对平衡时能够保持暂时的“和平 ”。但历史证明,自保与结盟均不可能维持普遍持久的国际和平 。军备自由必然导致军备竞赛,结盟则最终形成集团对抗,战争 也就不可避免,终至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战。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再次表明个体安全保障既不能维持世界 和平,也不足以确保国家安全。一战后,国际社会建立了人类历 史上第一个普遍性安全组织——国际联盟。国联的建立标志着从 个体安全保障向集体安全保障的过渡,这是人类安全保障史上的 重大转折。
第八讲 联合国与国际集体安全机制及其改革问题Leabharlann Baidu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联合国与中国 国际集体安全保障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联合国机制及其改革问题
第一节联合国与中国
第二节 国际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二、《联合国宪章》下的集体安全义务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在禁止战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的 前提下,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确定为联合国组织和各会员国应予 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 ,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宪章第1条第1款把“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 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确定为实现“维持国际和平及 安全”宗旨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了贯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宪章以专章(第六章和第十 四章)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和平方法、程序和联合国安理会及大会 的职权等有关事项。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国联的集体安全保障体制自1920年开始运作,至1939年第二次世 界大战爆发而陷入瘫痪,到1940年完全瓦解。在这期间,既有成 功的记录,也有失败的教训。作为集体安全保障的首次尝试,国 联的集体安全体制在总体上是不完备的,具有某些明显的、致命 的缺陷: 1、国联盟约在制止战争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漏洞。 盟约并未禁止战争,而只是对联盟会员国发动战争的权利作 了某些限制,战争仍然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后手段。而且,被 国联盟约所禁止或限制的那些战争也只限于正式的战争或法律意 义上的战争。在不存在正式战争状态的情况下使用武力的各种情 况均不在禁止之列,例如平时封锁、武力报复等。 2、国联的集体安全体制具有分权的性质。 战争行为是否违反国联盟约的规定,以及对于违反盟约的非法战 争应给予怎样的经济制裁,完全要由各会员国自行判断、自行决 定和自行实施,联盟缺乏统一的和集中的实施制裁的决定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