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重刑主义发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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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重刑主义发展初探

——兼论重刑主义现实必要性

[摘要]本文从梳理我国古代重刑主义的发展进程出发,并在概括古代重刑主义的特点的基础上,反思现代我国刑事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层面上重刑主义的必要性。

[关键词]重刑主义;发展流变;必要性

引言

“重刑”作为一种“主义”,在我国刑法思想史、刑罚制度史上由来已久。重刑主义滥觞于三代,流变于唐宋,并因应着封建社会发展最高峰的到来,在明清时得以发挥至极致。直到现今,每每提及刑法,人们的第一反应便是“刀把子”,重刑主义对我国社会的影响可见一斑。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恶性刑事案件高发,社会愈发渴求高压刑事政策能有效遏制犯罪浪潮。[1]无论是“历久弥新”的“严打”、还是各种专项整治措施,此类跳跃式、运动式执法方式中内中隐含着的是对重刑主义的盲目崇仰。在人人高喊严惩犯罪,适用重刑的时代背景之下,回溯重刑主义的发端与传承,反思其是否具备内在合理性颇具现实意义,危险时代是否的确需要“危险刑法” [2]的“拯救”这一问题才能得到真正的解答。本文拟从梳理重刑主义在我国历史上的发展流变出发,追问重刑主义的现实必要性。

[1] 例如,针对当前高发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案件,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3G门户

网进行的调查显示,对于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处罚力度,81.3%的人认为“过轻”,只有11.1%的人认为“合适”,1.2%的人认为“过重”。仅6.4%的人表示“不清楚”处罚规定。参见王聪聪、佟大伟:《81.3%的人认为目前对酒后驾车处罚力度过轻》,《中国青年报》2009年8月18日,青年调查版。[2] 关于“危险时代的危险刑法”这一命题,阮齐林教授在其著作《刑法学》中有精辟的描述,参见阮齐林:

《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页。

一、对重刑主义发展历史的梳理

重刑主义,是一个国家在组织反应犯罪过程中,偏重于选择重刑的一种思想倾向,它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犯罪反应观念的综合体现。[3]应当说,重刑主义是人类法制文明的共同特点,而并不如部分学者所说的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在重刑主义这一点上中外各国概莫能外。下文讨论的是重刑主义在我国的发展流变。

(一)中国古代重刑主义的起源

重刑主义一经产生便是以野蛮残酷的肉刑制度表现出来的。“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4]夏朝已经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等完备的刑罚体系,由此,重刑主义初露端倪。

商代刑罚制度基本沿袭夏代,并有所发展。商代刑罚制度已成体系,并直接影响到后世。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仍以五刑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除五刑之外,商代还有很多非常残酷的刑罚手段。如醢刑、脯刑、剔刳、剖心、炮烙、劓殄等等。

《吕刑》对周刑亦有具体记载:“墨刑之属千,劓刑之属千,刑之属五百,宫刑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这里,周刑不是二千五百,而也是三千了。周与夏比,大辟、墨刑之数相等,其余互有增减。[5]

夏商周三代的灭亡,多与王者不施仁政,暴虐待民有关,夏桀、商纣的刑罚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在这一阶段,重刑主义的发端与君主专政的初步确立有直接关系。

(二)中国古代重刑主义的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重刑主义真正得以形成,商鞅、慎到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完整提出了重刑主义的思想。商鞅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率先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其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主张“刑主赏辅”、“刑不善而不赏善”、“轻罪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目的。商鞅的“重刑”思想后来成为法家以至秦始皇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而韩非在前人基础上提出了法、势、术相统一的“法治”思想体系,进一步完善了“严刑重罚”的重刑论。韩非

[3] 韩晓峰、谢锡美:《重刑主义的蜕变》,《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年7月第8卷第7

期,第68页。

[4] 魏书·刑法志.转引自高绍先:《重刑考》,《现代法学》,2003年8月第25卷第4期,第104页。

[5] 高绍先:《重刑考》,《现代法学》,2003年8月第25卷第4期,第104页。

的恐怖主义刑罚原则,不但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为中国古代社会重刑治世的理念开创了理论先河。[6]

(三)中国古代重刑主义的流变

在法家刑罚思想的指导下,秦国乃至之后的秦朝沿用严刑峻法,最后以在秦末农民大起义中被推翻的结局黯然退下历史舞台。汉初统治者基于前代治国教训“罢黜百家”,将儒家学说引入司法制度中,于是霎时间“引儒入法”、“春秋决狱”成为当时的一道社会景观。相较“法繁于秋荼,网密于凝脂”的前代,汉朝刑罚有所宽缓,但是我们同样应当看到,肉刑等酷刑在汉代是客观存在的,[7]在打击危害国家和危害封建统治的活动中,重刑主义的适用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儒法合一在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引礼入律和隋唐时的儒家的‘仁’入律,终于得以在唐代基本确立,“八议”、“上请”、“官当”等制度正是刑罚人性化的表现。然而唐代法外用刑,滥施刑罚的现象同样不绝如缕。洞悉了封建专制通知下刑罚苛刻的必然性,“凌迟”这种极其残忍的刑罚在中华文明文化达到空前盛况的宋朝出现也不难理解了。

这一历史阶段,重刑主义披上了“仁政”这一件漂亮的外衣,但当我们深入实质观察种种现象后的历史规律时,我们发现,重刑主义在这一时期并没有因为儒家的得势而驱除,而是在“阳儒阴法”的权术下,巧妙地躲在了历史的幕布之后。

(四)中国古代重刑主义的高峰

明清两朝给我们留下了众多不历史传说与不解谜团,明朝初年洪武帝在打击犯罪中表现出的高压态势更是仍令数百年之后的我们毛骨悚然。朱元璋基于对元末黑暗统治和官员腐败的认识,得出了“治乱世,刑不得不重”的结论。在《明大诰》中,惩治贪官污吏的就多达150条;罗列的罪名包括千余条凌迟、枭首、夷族罪,万余件斩首、弃市、腰斩罪。在《大明律·吏律》中,“职制”15条、“公式”18条设计官员活动的各种犯罪形式,可谓“稍有不慎,既要坐刑”的地步。[8]此

[6] 赖康华:《简评中国古代刑罚中的重刑主义》,广州审判网,http:/dywj/dywj_detai

l.jsp?lsh=257.最后访问日期为2010年1月5日。

[7] 据程树德所著《九朝律考》:“汉之刑罚有十五种,死刑三:袅首、腰斩、弃市;肉刑五:宫、别右趾、

别左趾、剿、黯;凳刑一:男钳城旦春;完刑一:完城旦春;作刑五:鬼薪、白集、司寇作、罚作、复作;赎刑、罚金、夺爵、除名、夷三族、徙边、督;鞭杖;顾山;禁锢各一。”参见高绍先:《重刑考》,《现代法学》,2003年8月第25卷第4期,第104页。

[8] 祝翔:《明初重典治吏述论》,硕士论文,保存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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