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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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

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卫健行政部门为主、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协助管理的XX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省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公布和上报。

市、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第三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收集、汇总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第四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及XX省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一次列入XX省或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任意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终止该企业所有产品中标(成交)或配送资格。XX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二)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XX 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评分时,以及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廉洁购销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旦有关企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自行解除,有关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卫健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卫健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在五个工

作日内向所属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县级卫健行政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发生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报送到市级卫健行政部门,市级卫健行政部门汇总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卫健行政部门报送。省直管县(市)卫健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健行政部门报送。报送内容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基本情况、行贿基本事实、法院判决书、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及党、政纪处分决定书、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省卫健行政部门组织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材料进行核实。在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五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申诉期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省卫健行政部门应从收到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认定结果,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省卫健行政部门在核实工作完成五个工作日内,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XX省卫健委政务网站上公布,并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卫健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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