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领用合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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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领用合约三篇

篇一:XX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XX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以下称“乙方”) 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并代表附属卡的持卡人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及资信状况,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均保留相关资料不予退回。

2.乙方同意甲方以为其提供信用卡服务为目的将申请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

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资信机构、甲方服务机构或代理人等。

3.甲方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XX 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个人信用信息:审核个人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XX 信用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对信用卡透支风险进行评估管理的;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或其他需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情况。甲方在提供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过程中,将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4.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而无需

给予原因解释,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5.乙方可为其配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账户存款和信用额度,同时,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附属卡指定每账单周期内可使用的最大限额。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

6.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XX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

7.甲方将按照本合约、《XX股份有限公司XX信用卡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定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了解、并认同接受甲方合约、章程等。

第二条使用

1.XX信用卡是人民币单币卡。凡在成功申领XX信用卡后,即具备存款有息、信用消费、取现、在境内我行柜台,ATM机、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终端上进行转账、还款等交易的基本功能。乙方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可以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按规定进行透支消费、预借现金及代缴公共事业费等支付结算交易。境外交易,乙方须在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用于电话银行、ATM、消费交易、网上银行及其他服务的个人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凡使用密码办理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签单交易(包括商户、柜台等的交易),以记载

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乙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乙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3.XX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他人或机构占有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持卡人须他人代办信用卡事宜,须出具有效的书面授权书作为代办依据。

4.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收单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6.信用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可通过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在甲方营业机构办理。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开始生效。乙方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XX信用卡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但甲方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该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上述有效期的限制。若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0天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

将继续使用信用卡,为乙方更换新卡并收取年费。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满不影响合约的继续履行。乙方因信用卡形成的债务不因卡片有效期满、更换等消灭或改变。

8.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在XX信用卡正式销户前,乙方仍应承担该卡项下债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

XX信用卡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本合约及《XX股份有限公司XX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基于风险控制等考虑,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信用卡使用并予以收回。

第三条利息、费用及对账单

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XX信用卡的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之后的第20天。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及其指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信

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照上一条款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3.甲方对乙方信用卡人民币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居民活期储蓄存款

利率计付利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户结清时,按销户办妥前一天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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