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基 (0XX) 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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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基(2002) 41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
暂行办法1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审核审
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07月16日
厦财基[2002]41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区、各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我局特制定《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抄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市府办,市审计局,市工程预
决算审核所。
厦门市财政局2002年7月18日印发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
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决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作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及核销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
第三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范围及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按照厦府[1997]综13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实物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建立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在收到市审核所出具完整齐全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后15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向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该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第五条向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3、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
4、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
5、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荛质量监理费、前期工作费等各项间接费用的合同、发票;
6、借款利息计算清单;
7、工程管理费计提及支出有关单据;
8、工程成本总表及其明细表;
9项目资金来源清单及银行账单;
10、与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基本步骤与要求:
(一)决算审核受理。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按照第五条规定提供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资料后,正式受理。
(二)制定方案。财政部门组织决算小组并制定具体的核查工作方案。
(三)组织审查。按照审核工作方案组织初审并确定审查重
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核实。
(四)审核结论。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审核结论,下达审核报告书。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项目是否按照批准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
3、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4、工程间接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5、工程管理费用计提及使用是否符合厦财基[1997]01号、[2002]39号关于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使用有关规定;
6、审核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符合条件;
7、核实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
8、审定项目总结算造价;
9、核实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资金结余情况;
10、核实基建收入及投资包干结余资金;
11、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因核实项目内容需要,财务决算小组有权随时查阅建设单位该工程项目的有关财务凭证、账薄、报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取证;
第九条财务决算小组审核完毕,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审核报告书包括报告正文及附注两部分。报告正文必须说明审计目的及审计结果,每个审计结论的依据详细说明列为附件附后,并附审核无误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注必须说明审计范围、审计方法、被审工程项目及建设单位概况。与该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作为附件附后。
第三章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接到报送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后,对该结论书的工程总造价、资金来源、结余资金等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查,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文件。
第四章核销基建支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接到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文件后,必须于3个月内按照审批的工程总造价办理账面财产移交(或形成固定资产)及核销基建支出的账务处理,并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资金尾款清算,把财政投
资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专门设立的建设专项户头。
第十三条工程财产接收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的工程总造价及
财
产移交清单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形成固定资产,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第五章责任及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或接竣工决算批文后不按时清理、上缴结余资金,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内容,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审核结果的真实与准确。财政部门及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区参照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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