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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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名男子,被告称其英文名字为陈彤,系某县的居民。

该男子于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他人共同策划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并从票据折价管理处拿取贷款,故被检察院以涉嫌骗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起诉。

二、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
1、陈彤等人为获得贷款,谋取利益,构成骗取贷款罪:陈彤等人利
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
取贷款。

2、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组织非法筹款罪:陈彤等人计划骗取金
融票据、票据承兑及金融票证贷款,并实施多次,筹集了私人贷款,损害
了金融信用状况。

3、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陈彤等人计划以伪造
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贷款,损害了金融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应将陈彤等人判处相应量刑。

经典刑法分则客观试题及答案

经典刑法分则客观试题及答案

经典刑法分则客观试题及答案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下列有关叛逃罪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叛逃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C、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D、如果行为人叛逃境外而又加入境外的敌方营垒的,可以考虑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投敌叛变罪定罪处罚ABCD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甲开办一生产烟花爆竹的工厂,因为生产场地狭小,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中成品不能堆放于生产车间的规定,将成品堆放于生产车间。

工人在操作时不慎打出火花,引燃火药,继而引爆堆放的成品,引起巨大爆炸,致使在车间工作的十几人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下列何罪?(单选)A、过失爆炸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C、危险物品肇事罪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解析】认定“责任事故型”犯罪,关键看违反的“规章种类”,若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发生事故,则属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2、在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李某驾驶汽车进城拉货,因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在一弯道处将一行人撞死。

李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被撞死行人的尸体,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面有车追来,以为是交警追来了,为了甩掉后面追来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

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单选)A、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B、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C、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解析】李某第一次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逃逸过程中第二次撞死人,其主观心态认定为过失较为合适,属于交通肇事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这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指因逃逸使肇事的被害人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

3、甲驾车超速行驶,撞上正在公路上行走的乙丙,撞死乙,同时将丙卷入汽车底盘,甲意识到汽车底盘下可能有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飞奔,将被害人拖行800米,致其死亡。

正确说法是(不定项选)A、交通肇事罪B、故意杀人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数罪并罚 ABD4、关于以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法是错误的(多选)A、甲使用暴力劫持航空器罪并危及飞行安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数罪并罚B、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认为是犯罪C、甲为了泄愤报复乙,于深夜卸除了乙的汽车轮胎,扔到河里,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D、甲同意乙烧毁自己建在鱼塘旁边的仓库,乙果真放了一把火将仓库烧毁,经查仓库中仅有少量养鱼饲料,没有其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仍然构成放火罪。

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

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

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事件一:李某的密码被盗用时间:2008年3月10日事件描述:李某是一家国有银行的客户,他在2008年3月10日收到一条短信,短信称他的银行账户存在风险,并需要其提供账户和密码进行核实。

由于李某没有经验,他相信了这条短信,并回复了短信中要求的信息。

几天后,当他查看银行账户时,吃惊地发现账户中的大部分资金都被转移到了陌生的账户中。

调查分析:经过调查和取证,警方发现短信并不是银行发送的,而是一位诈骗犯所为。

诈骗犯通过钓鱼网站获取了李某的个人信息,包括账户和密码,然后使用这些信息将资金转移到了其他账户中。

通过追踪资金流向,警方成功锁定了诈骗犯的身份,并展开了进一步的追捕行动。

事件二:王某的信用卡被盗刷时间:2009年9月5日事件描述:王某是一位白领,他在2009年9月5日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

当天,王某去一家购物中心购买商品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

事后,他联系银行,得知自己的信用卡在当天被盗刷了一大笔金额,而且盗刷地点是在他从未去过的地方。

调查分析:警方调取了购物中心的监控录像,并发现在盗刷时间段内,有一名男子使用了王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通过追踪该男子的行踪,警方最终在几天后将其抓获。

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自己通过偷窃王某的信用卡信息进行盗刷的犯罪事实。

律师点评:以上两个案例都是银行金融诈骗的典型案例,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诈骗手段的多样性和犯罪分子的狡猾程度。

在第一个案例中,诈骗犯通过伪造银行的短信,诱使受害人提供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

为了防范此类诈骗,银行需要加强用户教育和安全提示,告知客户银行绝不会通过短信等渠道索要账户信息,引导客户保持警惕。

第二个案例则是一例信用卡盗刷。

信用卡盗刷往往是通过窃取信用卡信息,然后冒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的安全防范措施,如短信验证码、实时监控等。

同时,用户也需要更加注重信用卡的安全,定期对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报警。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诈骗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金融诈骗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提高公众对金融诈骗的警惕,防范金融风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例。

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购买其所谓的“金融理财产品”,并承诺每月按时支付利息。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取本金和利息时,发现公司已经携款潜逃,无法联系。

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并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资质,其所谓的“金融理财产品”实际上是非法集资项目。

这一案例揭示了金融诈骗的常见手法之一,利用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最终骗取资金。

其次,我们分析一下金融诈骗的特点。

金融诈骗往往具有隐蔽性强、操作复杂、受害人范围广等特点。

例如,一些P2P网贷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投资项目吸引投资者,然后突然跑路,骗取大量资金。

这些案例表明,金融诈骗往往利用了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不了解和对高额回报的贪念,通过虚假宣传、高压销售等手段进行欺骗,因此更具有欺骗性和危害性。

再者,我们需要认识到金融诈骗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

一方面,金融诈骗直接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另一方面,金融诈骗也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金融生态,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加强金融监管,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对于预防和打击金融诈骗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诈骗。

首先,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投资,不贪图高额回报。

其次,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同时,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金融诈骗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总之,金融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防范意识,理性投资,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提高公众对金融诈骗的警惕,预防金融风险,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

金融诈骗罪案例分析

金融诈骗罪案例分析

一、金融诈骗罪有哪些1、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分则在犯罪分类上坚持以犯罪客体为主,以行为和对象为辅的分类方法。

在《刑法》分则各章的划分上以及同一章中各节同类犯罪的区分上都是以客体为主要的划分标准,而在同类犯罪中的具体个罪划分上则以行为和对象为划分标准。

2、金融诈骗罪具体种类有: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最、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二、金融诈骗罪会判死刑吗根据刑法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金融诈骗罪案例分析王某贷款诈骗案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妻子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持陈女士的身份证及由王某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委托其邻居郑某假冒陈女士向银行申请个人“白领通”贷款,骗得贷款人民币10万元,所得贷款被王使用,至案发前仍有贷款本金人民币8.8万元未向银行清偿。

2008年10月,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有贷款诈骗嫌疑。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0年2月10日在重庆市将王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其应予刑事处罚。

王某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但因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法院对此案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其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单位;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金融税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金融税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银行在办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业务时,发现借款人李某提交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涉嫌伪造。

经调查,李某承认其以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金融、税务和法律等多个领域。

二、案件分析1. 金融领域(1)银行风险管理不足本案中,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未能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导致李某以虚假材料骗取贷款。

这反映出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识别和防范贷款诈骗风险。

(2)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银行在信贷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能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导致李某顺利骗取贷款。

这暴露出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需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2. 税务领域(1)税收征管不力本案中,李某通过伪造房产证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涉及税收问题。

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2)税收政策不完善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金融领域的特殊性,导致部分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为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法律领域(1)刑法适用问题本案中,李某以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认定李某的犯罪行为时,可能会面临刑法适用问题。

(2)民事诉讼问题银行在发现李某骗取贷款后,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返还贷款本息。

但在诉讼过程中,银行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足、诉讼时效等问题。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 加强银行风险管理(1)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

(2)提高贷款审批流程的严谨性,加强对贷款材料的审查。

(3)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贷款诈骗风险。

2. 完善税收征管(1)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等违法行为。

(2)完善税收政策,针对金融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

(3)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3. 完善法律体系(1)明确刑法适用范围,确保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准确。

金融现象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金融现象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欺诈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涉嫌金融欺诈案为例,对金融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投资、融资、担保等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涉嫌金融欺诈。

具体案情如下:1. 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册等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未如实披露投资风险。

2. 隐瞒真相:该公司未如实披露其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

3. 恶意操纵: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诱导投资者加大投资。

4. 恶意欺诈:该公司在投资者提出退出时,故意拖延时间、拒绝支付本金和收益,甚至虚构投资项目,继续欺诈投资者。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本案中,该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属于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隐瞒真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一)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该公司未如实披露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3. 恶意操纵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恶意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案例: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追究

金融诈骗案例: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追究

金融诈骗案例: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追究【金融诈骗案例: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追究】【案例背景】2010年,A国一家知名银行发生了一起重大的金融诈骗案。

该案涉及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导致数百名客户的财产遭受损失。

本文将详细梳理案件发生的时间、事件经过,并由一位律师对此案进行点评。

【案件经过】1. 2005年-2006年:该银行聘请了一位名叫张某的金融专家,担任公司理财部门的高级经理。

张某在与其他合伙人共同策划下,开始了一系列的金融诈骗行为。

2. 2007年:张某和其合伙人开始利用银行内部系统漏洞调整一些重要客户的账户余额,将大量资金转移到一些私人账户上。

此举未曾引起银行内部的怀疑。

3. 2008年-2009年:张某和合伙人以高回报率吸引了大量的客户参与投资。

随着投资规模的扩大,他们开始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4. 2010年:张某等人违约,无法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这引发了大量客户的围堵和投资纷争。

银行在内部调查后发现了这起诈骗行为。

5. 2010年:银行将张某等人移交给警方,并向客户道歉并承诺全力追回资金。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例,银行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导致了大量客户的财产损失。

对于此案中的违规行为,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和评论。

首先,针对张某及合伙人的违规操作,他们利用了银行内部系统漏洞进行资金调配,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他们趁虚而入,借助职位之便,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盗窃罪。

同时,他们还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客户的信任,并进行非法集资,涉嫌诈骗罪。

其次,对于银行的监管责任,这起案件中银行存在监管疏忽的问题。

银行在2007年起就应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操作,而非等到2010年客户早已遭受损失才采取行动。

银行应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以防止类似的金融诈骗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对于受害客户的维权问题,他们应首先向银行提出索赔,银行承诺全力追回资金,这对于受害客户是一个积极态度。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金融资产的行为。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诈骗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例,探讨其特点和规律,以期提高公众对金融诈骗的警惕,防范金融诈骗风险。

案例一,网络贷款诈骗。

小明是一名大学生,因急需资金,决定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款。

他在某贷款APP上填写个人信息后,很快接到了一位自称“客服”的电话,对方声称需要小明先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押金,才能放款。

小明按对方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走了数万元。

案例分析,网络贷款诈骗案件多发生在一些不法分子开设的虚假贷款平台上。

他们通过虚假承诺吸引借款人申请贷款,然后以各种名目收取“手续费”、“押金”等费用,最终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案例二,股票投资诈骗。

张先生是一名股民,接到一家自称“股票投资顾问公司”的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有内部消息,能够帮助张先生获取高额收益。

张先生被对方的口才所吸引,最终在对方指导下购买了一批所谓“内部消息”股票,结果亏损惨重。

案例分析,股票投资诈骗常常以“内幕消息”、“独家分析”等为诱饵,诱使投资者进行交易,最终达到操纵股价、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案例三,信用卡诈骗。

小玲收到一条短信,称其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需要立即核实身份信息。

小玲按短信提示拨打了所谓的“客服电话”,对方要求小玲提供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结果导致信用卡被盗刷。

案例分析,信用卡诈骗常常以“异常交易”、“身份核实”为借口,诱使持卡人透露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刷等违法行为。

以上案例表明,金融诈骗手段多样,常常以高额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利用人们对金融知识的不足和对风险的轻视,达到非法获取金钱的目的。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强金融安全意识,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承诺,不随意透露个人财产和身份信息,避免成为金融诈骗的受害者。

综上所述,金融诈骗案件屡禁不止,对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金融机构诈骗案例分析

金融机构诈骗案例分析
网络诈骗
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虚假网站、钓鱼邮 件等方式骗取客户的个人信息或资金。
金融机构诈骗的危害
01
02
03
财产损失
客户遭受经济损失,金融 机构声誉受损。
信任危机
破坏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信 任,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 运营。
社会影响
破坏社会秩序,影响金融 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02
金融机构诈骗案例解析
案例一:网络诈骗
风险评估与监测
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 ,及时发现和预防内部员工参与诈骗 的行为。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监测系统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系统 ,实时监测可疑交易和异常行为,及 时发现和处置诈骗行为。
快速响应机制
一旦发现诈骗行为,金融机构应立即 启动快速响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 护客户利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04
金融机构诈骗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诈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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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未来金融机构诈骗的趋势和应对 策略
未来金融机构诈骗的趋势预测
技术手段升级
跨国化趋势
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机构诈骗将更多地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施 更加精准和复杂的欺诈行为。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跨境金融机构诈骗 将更加常见,涉及的金额和范围也将不断 扩大。
总结词
电话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机构诈骗方式,通过冒充银行、公安等身份,以各 种理由骗取客户资金。
详细描述
电话诈骗通常利用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客户发送虚假信息,诱导客户转 账或提供个人信息。例如,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账户异常、信用卡被盗刷等 理由,诱骗客户转账或提供银行卡信息。
案例三:ATM诈骗

金融诈骗案例

金融诈骗案例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之便,使用银行进账单骗取钱财——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伙同他人骗取存款单位开出的本票,并将伪造的银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银行,从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情被告人胡晋松,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

胡晋松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

胡晋松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晋松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2001年9月,胡晋松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

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

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晋松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

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

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晋松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晋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晋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诈骗罪案例及分析

诈骗罪案例及分析

诈骗罪案例及分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下面,我们将以几个典型的诈骗案例为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案例一,网络诈骗。

小王是一名大学生,他在网上购物时,被一个自称“特价抢购”的网站所诱导,购买了一批假冒伪劣的商品。

当他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站宣传的产品有很大差别,而且无法联系到网站客服,最终损失了数千元。

案例分析,网络诈骗是近年来非常常见的一种诈骗手段。

犯罪分子通过制作虚假的购物网站或者在正规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根本没有商品。

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意核实网站的真实性,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二,电话诈骗。

小张接到了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其银行卡有异常交易,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进行核实。

小张由于紧张和恐慌,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密码等信息,结果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刷一空。

案例分析,电话诈骗是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段,犯罪分子通常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等身份,通过编造各种理由诱导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或转账汇款。

受害人在接到此类电话时,应保持冷静,核实对方身份,并且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

案例三,投资诈骗。

小李被一名自称是投资专家的人员邀请参与一项所谓的“高收益低风险”投资项目,小李听信对方的话,投入了大量资金,结果发现所谓的投资项目根本不存在,自己的资金也无法追回。

案例分析,投资诈骗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回报,最终骗取投资者的钱财。

投资者在投资前要慎重考虑,不要贪图一时的高收益,要选择正规的投资渠道,避免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诈骗罪案例层出不穷,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诈骗的受害者,因此必须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人的话,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盲目相信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

防范措施
1. 保护个人信息
2. 定期检查账户
不要随意透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包括卡号 、有效期、安全码等。
定期登录银行或信用卡账户,查看交易记 录,及时发现异常。
3. 使用密码和签名验证
4. 注意网络交易安全
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和签名验证,增加盗 刷难度。
在进行网购或使用公共WIFI时,确保使用 安全的网络连接,避免点击不明链接或下 载未知来源的文件。
银行柜台核实身份。
不轻信陌生要求
不要轻易将资金转账给 陌生人或未知账户。
及时报警
如发现被骗,应立即报 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案例总结
• 电话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诈骗方式,其手段狡猾多变,让人 防不胜防。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了解到诈骗分子的常用手段 和防范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 ,以免成为诈骗分子的下一个目标。同时,我们也应该了解和 掌握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 安全。
案例总结
• 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诈骗方式,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制作伪卡进行盗刷。为了防范此类诈骗, 持卡人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定期检查账户交易记录,并使用密码和签名验证等安全措施。同时,对于任何可疑的电 话、邮件或短信,应保持警惕,不轻易点击链接或下载软件,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资金池问题
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 到一起,形成资金池,用 于自身的经营和投资,而 非专款专用。
防范措施
01
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 风险评估,了解投资项 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02
不轻信高收益承诺,警 惕虚假宣传,理性看待 投资回报。
03
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投 资平台,避免选择无资 质、无监管的平台。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诈骗案件日益增多,给社会安全和金融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诈骗手法、受害者心理以及防范措施。

通过滤镜审视这些案例,希望对公众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投资骗局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推销虚拟货币投资项目。

他们声称这是一个热门的投资机会,投资者可以轻松获得高额回报。

然而,在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后,该公司突然关闭,投资者损失惨重。

这种投资骗局利用了人们的贪婪心理和对高额回报的渴望。

投资者往往缺乏对市场的了解和风险意识,容易被华丽的宣传所迷惑。

为了避免成为受害者,投资者应该保持冷静,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案例二:身份盗窃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技术偷窃个人身份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欺诈活动。

他们可以冒充受害者的身份,进行网上购物、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

受害者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止身份盗窃,公众应该增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金融交易。

同时,及时关注个人银行账户和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案。

案例三:电信诈骗电信诈骗是最常见的一种金融诈骗方式。

诈骗分子常常冒充公检法机关、银行、运营商等单位,以非法手段获取受害者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密码。

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转账、购物或其他诈骗行为。

要预防电信诈骗,公众必须谨记:官方机构不会通过电话或短信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或进行资金操作。

如果接到可疑电话,应该及时报警并咨询相关单位确认真伪。

案例四:P2P平台诈骗近年来,P2P(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崛起,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快速获得高回报的机会。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以P2P平台为幌子,吸引投资者的资金,然后携款潜逃。

投资者要理性对待P2P平台,选择知名度高、风险较低的平台进行投资。

在投资之前,应该详细了解平台的背景信息和运营模式,谨防上当受骗。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金融诈骗案件屡见不鲜,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分析金融诈骗的常见手法和预防措施。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电信诈骗的案例。

小王收到了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称其银行卡有异常情况,需要尽快核实。

小王按照短信上的电话号码拨打过去,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小王提供银行卡号和密码进行核实。

小王由于担心银行卡安全,便如实提供了信息。

结果不久后发现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刷一空。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个网络诈骗的案例。

小李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名牌包包,通过转账支付了定金。

然而,包包并未如约送达,卖家也一直无法联系上。

经过调查,发现卖家是一个虚假网店,根本就没有实体商品,小李成了网络诈骗的受害者。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个投资诈骗的案例。

小张听信了某理财公司的宣传,将大部分积蓄投入到了一款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中。

然而,当他想要取出部分资金时,却发现该理财公司已经跑路,自己的钱款也无法追回。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金融诈骗的手法多种多样,包括电话诈骗、网络诈骗、投资诈骗等等。

为了避免成为金融诈骗的受害者,我们需要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各种诈骗手法。

首先,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轻易泄露银行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

其次,要谨慎对待陌生人或网店的交易,尤其是在网络购物时要选择正规平台和有信誉的商家。

最后,要理性投资,不要贪图高收益而盲目相信所谓的理财专家或公司,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

总之,金融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成为金融诈骗的受害者。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让大家对金融诈骗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防范能力,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金融欺诈案例剖析

金融欺诈案例剖析

金融欺诈案例剖析在金融领域,欺诈案件屡见不鲜。

这些案例涉及诸多问题,其中包括虚假宣传、内幕交易、洗钱、操纵市场等。

本文将剖析一些引人注目的金融欺诈案例,从中分析其原因和后果,以此来加深对金融欺诈的认识。

1. 案例一:XX银行操纵利率XX银行一位高级分析师的行为成为一起轰动的金融丑闻。

他在一段事件中操纵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通过改变报价来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不仅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关注,也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

这起案件揭示了银行监管不力的问题,监管机构未能及时察觉操纵行为。

同时,该案例也让人们对金融机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进一步削弱了市场信心。

2. 案例二:XX保险公司虚假宣传XX保险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了其产品的收益和保障效果,吸引了许多投资者。

然而,当投资者在购买保险后遇到风险时,他们发现所购买的保险远不如广告所声称的那么好。

这种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并促使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加强监管。

3. 案例三:XX基金内幕交易XX基金一位高管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取了内部信息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从中获利。

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这起案例揭示了基金行业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基金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监管机构也需加强对基金内幕交易的监督。

4. 案例四:XX公司洗钱事件XX公司被指控涉及大规模的洗钱行为。

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资金来源等手段,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既涉及到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也涉及到监管机构的监督不力。

洗钱案件严重损害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查,提高对洗钱行为的识别能力。

结论金融欺诈案件的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这些违法行为的本质、原因和后果。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建立更健全的制度和规则,以防止和打击金融欺诈。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金融诈骗罪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金融诈骗罪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金融诈骗罪案情简介朱某原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一储蓄所的代办员,2000年6月23日,朱某与该农行支行解除了劳动关系,朱某在离开时,私自留存了一份空白的、加盖好农行印章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

2000年9月26日,朱某将存单填写、涂改成面额为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以吸储为名,许诺8.35%的年息,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朱某将该款用于私人借贷和使用。

案发前朱某已归还张某7万元,案发后朱某又归还本金和利息4.5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理由是朱某变造了虚假的银行存单,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是朱某填写、涂改银行的存单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张某处骗取1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理由是: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系手段,其从张某处以吸储为名骗取张某10万元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朱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变造了银行的存单,二是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

粗略地看,其行为涉及到了数个条文和罪名:一是变造金融票证罪,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诈骗罪。

这里面既涉及法条竞合犯问题,又涉及牵连犯问题,极为复杂。

要对朱某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必须对朱某的行为性质、各行为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正确地对朱某定罪量刑。

一、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辨析——以李某某一案为视角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辨析——以李某某一案为视角

某的犯罪过程来看 ,是想利用与被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的过 义上说如果简单的将使用定义为用于要求银行付款会导致本 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 条罪状中列举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汇款凭证进行诈骗罪状很难 使用” 作一种更为宽泛的解释 诈骗罪。 认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理由: 再由《中华人民共 在实践中被适用。对本条 中的“ 合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款 即为实现经济 利益而进行 的使用 。这种 利益可 以是票 据指 向 的金 额 . 也可 以是等额 的经 济利益 。 刑法一 百九 十四条虽然规 凭证 等银行 结算凭证 进行 诈骗 的 , 构成金融 凭证诈 骗罪 。 本案
骗与金融凭证诈骗罪在“ 使用” 上是否具有区别, 这种行为是 为金融兑付管理制度和兑付秩序显然过于陕隘。金融票证的 管理制度及金融秩序应当是规范一切金融票证活动的管理制 否侵 了金 融管理 秩序 。 第一, 对于票据诈骗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 使用” 应该区别 度在 票据凭证上 来说始 于出具止 于汇结都 应 当纳入秩序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亦然。 对待 。 犯罪嫌 疑人李某主观上有非法 占有的 目的在客观行为上 范围《 从 本案来看 犯罪嫌疑 人李某前 期行 为 即伪 造 电汇凭证这 李某先用真实空 白汇款凭证伪造了电汇凭证再传真给合同相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对人以骗取货物事实上已构成了对伪造汇款凭证的“ 使用” 。 从金融凭证诈骗罪 的罪状设置来看作为第一百九十四条 已经 构成 了违成 了伪造 金融票证 罪 当然 地侵 害 了金限公 司见到 汇款 凭证 后发货 。同年 1 1月2 6日李某 角 空 白凭 证伪 造 了一份 金额 为人 民币 1 0 1 4 0 0 元 的 《中 国农

法律案例分析: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行贿案

法律案例分析: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行贿案

[案情介绍]被告人麻某,女,45岁,回族,高中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姜某,男,42岁,汉族,高中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徐某,女,46岁,汉族,高中文化,原云南某房地产发展公司昆明分公司财务主管兼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人李某,男,37岁,回族,大学文化,原武警云南消防总队医师。

被告人周某,男,42岁,汉族,高中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被告人何某,女,24岁,壮族,初中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被告人胡某,男,37岁,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

被告人何某,男,43岁,汉族,中专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1994年下半年,被告人麻某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听信秦某等中介人的建议:付给引资人及存款人高额利差,找金融机构协商按引资存款抵押贷款。

被告人麻某、姜某、李某、何某以月息3%至8%的高息引诱中介人四处拉款存入指定银行后,采取伪刻存款户的印章,或在存款户保证书上添加内容假冒存款户同意以存款抵押委托贷款给某公司使用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

被告人麻某、姜某为进一步引资诈骗,1995年1月成立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麻某、姜某、李某、何某分别挂任董事长、总经理、经理、业务经理之职。

同年2月、4月,被告人李某、何某获巨额赃款后先后离开某公司,并到昆明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将自己制作的部分假委托书取回销毁。

被告人麻某、姜某为继续作案又纠集被告人胡某、徐某、何某、周某加入,在被告人麻某组织、指挥下,被告人姜某、徐某引诱储户到金融机构开户存款后,利用储户麻痹大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疏忽或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等方法获取储户留在金融机构的印鉴卡上的印模,交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印章,用假章伪造储户的转账支票、汇票,由被告人徐某、何某、何某、周某从金融机构骗转资金到某公司控制的账户,来实施票据诈骗。

金融犯罪案例

金融犯罪案例

金融犯罪案例一、典型案例(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还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1.基本案情案例张某,A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A集团”)创始人。

1996年,其经人介绍结识了B银行呼市迎宾支行(以下统称“B银行”)副行长高某。

当年7月,张某到呼市找到高某,要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高某将其引见给迎宾支行营业部的副主任于某,请于某帮助办理。

于某在审核时已经发现张某的手续不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保,不具备申请承兑汇票的条件,但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给张某办理了面额为300万元的第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此后,B银行先后给A集团办理银行承兑汇票97笔,合计金额3.7亿多元。

张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或者质押贷款骗取银行资金,每当质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查询银行承兑汇票真伪时,于某便直接出面答复,致使张某的犯罪屡屡得逞。

张某利用套现取得的资金都因经营无方打了水漂,最后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的巨额损失。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国外。

2.案情评析本案中,高某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没有疑义,但是对于某的判决持不同意见。

于某不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当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都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都可以在办理票据业务中构成犯罪;都是结果犯。

两罪不仅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主要有三点:第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可以涉及金融机构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多种金融业务,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只涉及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不涉及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各种金融票证,如果仅就票据业务而言,只涉及票据的出票行为;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具体行为,要涉及承兑、保证两种票据行为和付款这一票据流通环节。

付款不是法定的票据行为,因为票据付款不能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相反,票据付款使票据完成使命,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都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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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案情
被告人胡晋松,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晋松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晋松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晋松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
被告人胡晋松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晋松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晋松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晋松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晋松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
2002年3月,胡晋松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松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晋松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晋松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晋松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晋松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晋松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晋松减轻处罚。
2003年4月1日,胡晋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晋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晋松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晋松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晋松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01年9月,胡晋松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晋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晋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晋松犯罪后自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晋松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晋松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正确的。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胡晋松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开户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诈骗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审判决根据胡晋松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鉴于胡晋松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胡晋松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晋松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晋松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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