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电子耳标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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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电子耳标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1]7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1.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电子耳标试点方案》的通知
(农办医[2011]75号)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农业部2011年兽医工作要点》要求,我部制定了《动物电子标识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动物电子耳标试点方案
为丰富追溯手段,改进追溯技术,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我部决定在部分省市开展动物电子标识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如下。
一、试点原则及目的
试点遵循“技术先进开放、系统前后衔接”的原则进行。通过在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下,对低频和超高频两种频段的电子标识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评判,选择最佳技术路线,为下一步电子标识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依据。
二、试点范围及数量
此次试点在天津市武清县、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湖南省邵阳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进行,每省份分别选择5个左右的奶牛养殖场和一部分奶牛散养户开展试点工作,每省份奶牛总数量在10000头左右。
三、电子耳标基本要求
动物电子耳标的编号由中央数据中心统一发放。电子耳标质量需达到规定要求(见附件),其中,电子耳标的工作频段、空中接口传输协议、芯片存储空间、抗干扰、工作温度等指标,需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认证授权的国家级(CAL)电子标签及机具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农业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追溯办)公示。
耳标供应商需同时提供信息采集和传输解决方案,经农业部追溯办认可后,各省实施机构依据方案选择相应识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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