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度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和特困人员供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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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和特困人员供养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4月审计反馈问题及全县“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和扶贫领域作风专项治理工作,为了圆满完成省市县下达的X年度社会保障扶贫重点任务,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识别精准,现就做好X年度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城乡低保基本信息,规范低保制度实施,切实做到以户为单位、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动态管理。把切实核查和整改各级审计发现城乡低保中的问题作为城乡低保动态清理复查工作重点,举一反三,健全完善城乡低保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惩治城乡低保工作中的作风和腐败问题,杜绝城乡低保中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一)严格政策规定,把好低保进出关

1.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享受人员,坚决予以取消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信息比对和常规调查等手段,对已享受城乡低保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复查,按照《X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城乡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取消享受资格:

(1)已纳入特困人员、孤儿和自然减员人员(包括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县人员);

(2)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及其家属;

(3)退休领取社保金(月领取社保金额明显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及其家属;

(4)已经参加工作的大中院校毕业生;

(5)重复享受人员(一户双证或多证家庭);

(6)村(居)民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本人及其家属;

(7)家庭经济明显好转人员,主要包括:⑴、拥有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高档住房(一户有两处以上房产或地产的)、门面、汽车、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⑵、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公司、商店等经营实体的;⑶、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证券投资行为或者家庭存款及贵重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全额保障金总额的;⑷、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8)其他应取消人员,主要包括:(1)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嫖娼、酗酒等不良行为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2)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3)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核查或不按时参加复查登记;(4)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人员(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无就业要求,造成家庭困难的;(5)户口在当

地,举家在县外务工或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6)子女具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年人生活困难的。

2.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必须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识别标准为收入低于5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310元/人.月)的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城乡低保,具体条件是: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严重残疾(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二级以上残疾证),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严重慢性病,花费医疗费数额巨大,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4)因突发灾难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或房屋等主要生产生活资料损失较大,短期内难以恢复,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5)年老多病(60周岁以上),无收入来源,子女属残疾人、未成年人,缺乏赡养能力的特困群众;

(6)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困难群体。

(二)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低保申请(5月18日至5月28日)。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新申请低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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