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隐匿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收入的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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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收入的稽查案例

近日,某县稽查局成功查处了一起隐匿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涉税案。其案情并不复杂,但偷逃税数额大,发人深省。移花接木蔽实情甲公司注册地点在某县某镇,全部由个人股东出资组建。该公司注册资本1800万元,于2002年11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出资人为钱某、李某、赵某等28人,钱某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机车车辆配件销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2011年12月,钱某等人退休,将在该公司所持股份转让给李某等人,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2012年9月初,某县稽查局与工商部门交换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在2011年12月发生了股权变更交易,总出资额不变,股东由28人减少为18人。该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由乙公司(为该公司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该公司投资者实际掌控)暂时垫资支付股权溢价收购款1372万元。为达到不缴个人所得税获取非法收入目的,该公司投资者在乙公司支付该收购款时,虚构往来隐匿收益。通过这种手法,甲公司退出的原股东钱某等在检查所属期间形成以下违法事实: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372万元,相应股权原始出资额为980万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372-980)

×20%=78.4(万元)。对该企业投资人作如此重大变更,却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涉税违法风险。2012年11月,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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