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公司反洗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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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公司反洗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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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机制,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本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内部控制,覆盖本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反洗钱内部控制要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
第三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将充分考虑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将力求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本公司将定期评价各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将全面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本公司由风控部负责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财务部、产品部、技术部、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2、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3、在风控部配合下,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4、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5、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6、组织反洗钱培训;
7、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本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根据要求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开展情况。
第三章反洗钱内部控制具体制度
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九条本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代销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从源头上控制违法洗钱行为,对违法主体进行严密监控。
第十条本公司市场部为客户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在获知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本公司市场部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问的,出现以下情况要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二、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本公司风控部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密切监控疑似洗钱的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本公司财务部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交易,报送风控部进行审查。第十四条财务部在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应作为可疑交易:
(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二)客户频
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四条本公司风控部在收到财务部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民生银行报送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五条本公司风控部或人员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通知民生银行,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三、信息资料保管及员工培训
第十六条为配合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持续监控需要,本公司人事部应当按照法规要求保存客户或会员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十七条本公司人事部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信息非法告知或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本公司风控部负责组织系统内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一线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工作规程的部门和人员,本公司风控部可根据行为性质、损失大小和影响程度,提出处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