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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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教育及常见意外的处理

幼儿园安全教育及常见意外的处理

健全规章制度 提高教职工 安全意识 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幼儿活动 看护监管 提高家长的 安全意识
幼儿园的 安全措施
探寻1 幼儿园常见意外伤害事故和安全教育
培养幼儿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
幼儿 园的 安全 教育
进行幼儿安全知识的教育 养成遵守安全规则的习惯 强化安全教育体验 加强体能锻炼 开展演练 家园配合
探寻1 幼儿园常见意外伤害事故和安全教育
腰部弯曲。
探寻2 幼儿常见意外的急救与处理
五、烧伤、烫伤处理
● 症状
一度烧(烫)伤仅表皮受损,局部皮肤发红,感到灼痛,没有水疱; 二度烧(烫)伤损伤深及真皮,局部红肿有水疱,疼痛剧烈; 三度烧(烫)伤损伤皮肤全层,可累及肌肉。
● 烫伤处理
伤者被烫伤后应对着烫伤部位,马上采取冲、剪、泡、盖、送等措施:
① 用冷水冲洗烫伤处 20~30 分钟。
② 用剪刀剪开包裹在烫伤处的衣物,保持烫伤处创伤面的清洁。 ③ 将烫伤处放在冷水里泡,通常应持续 30 分钟以上。
④ 在烫伤处盖上干净的毛巾或纱布。
若烫伤部位只是红肿,涂獾油、烫伤油或清凉油即可。对烫伤严重如起泡或面积较大的 伤者,切勿涂油或挑破水疱,在上述操作后立即送往医院。
幼儿大脑及组织器官发育不成熟,易受病菌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引起中枢神经系统 的异常表现,称小儿惊厥。
● 原因
惊厥是大脑神经元兴奋性过高,阵发性大量异常放电的结果。凡能造成神经 元兴奋性过高的因素,如脑缺血、缺氧、炎症、水肿、坏死、中毒等,均可导致 惊厥。惊厥是幼儿时期最常见的一种神经系统急症,5%~6% 的幼儿发生过惊厥。 急性传染病和癫痫也会引发惊厥。
学前卫生学
主题7 幼儿园安全教育
及常见意外的处理
主 Chapter 题 7

幼儿园学生安全第一: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幼儿园学生安全第一: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幼儿园学生安全第一: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一、概述在幼儿园教育中,学生的安全始终是最重要的。

然而,无论是在家庭环境中还是在幼儿园里,孩子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伤害事故。

建立健全的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我将深入探讨幼儿园学生安全第一的理念,并着重分析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和执行方法。

二、幼儿园学生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幼儿园学生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对周围环境和风险的认识尚不够成熟,对自身安全意识也不足。

幼儿园应该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让他们学会自我保护。

只有让幼儿园学生认识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预防和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的重要性1.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手段。

只有及时报告,学校和家长才能第一时间了解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事态恶化。

2. 伤害事故处理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为了处理已经发生的事故,更重要的是为了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和知识的培训。

只有在平时的预防和教育工作做到位,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安全。

4. 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学校的管理程序,建立清晰的责任划分,对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和保障学生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四、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的执行方法1. 严格的记录和报告程序:建立健全的伤害事故记录和报告程序,明确责任人和报告渠道,确保事故时效性和准确性。

2. 及时的交流与协作机制: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紧密的通联,及时交流事故情况,并共同商讨处理方式,保障学生的权益。

3. 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培训:学校应该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掌握正确的应对方法。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建立健全的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不仅仅是学校管理的一种要求,更是对学生安全保障的一种负责的态度。

通过实施这一制度,学校可以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增强整个社会对幼儿园学生安全的关注度。

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幼⼉园的伤害事故是很经常出现的,那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有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1.幼⼉园不是在园孩⼦的监护⼈幼⼉园是不是在园孩⼦的监护⼈,是认定幼⼉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

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承担监护⼈:1.祖⽗母、外祖⽗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

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可见,监护⼈是基于亲权和以⾎缘关系为纽带⽽产⽣的法定职责,中⼩学⽣及幼⼉园的幼⼉属于未成年⼈,其⼈⾝安全应当受到监护⼈的保护。

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

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二、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

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

《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

”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保护幼儿、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1、及时救助受害幼儿,并应当及时通知幼儿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2、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3、伤害事故属于重大伤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4、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事故反思怎么写幼儿园应急领导小组提议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全面软化,定期检查大型玩具是否牢固,是否有存在危险尖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孩子活动时,教师不得坐着或闲谈,要选择便于监护的适宜位置,随时走动巡视,谨防意外。

尤其是体育活动和幼儿的自由活动,更容易出事故。

所以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应做到时时处处警惕,警钟长鸣。

(一)在园外集体活动时,一旦发生幼儿摔伤或跌伤,应立即与园领导联系,情况严重需要及时抢救的需在第一时间报120。

园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抢救场所或医院,组织处理有关工作(二)现场应立即由随去的幼儿园保健老师进行现场的急救,对出血的部位进行及时的包扎,如有骨折现象的,应将幼儿进行平躺,尽量减少移动。

(三)及时通知家长赶往医院,以便告之医生,幼儿的详情及用药情况,配合医院进行抢救及治疗。

(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包括及时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项,家长或亲属的安慰工作等。

幼儿园要将事发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应吸取的教训、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

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和程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严格按上级指示妥善解决好事件的善后工作。

(五)马上召集紧急会议,研究事件处理事宜和遏制事件的不良发展,尽量减少损失。

幼儿园怎样应对幼儿意外安全事故幼儿园工作由于教育对象的特殊性,经常会发生幼儿安全意外事故,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幼儿园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延误幼儿的治疗时间给孩子造成痛苦,而且还很容易造成家园之间的矛盾纠纷和工作的被动。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
(2)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案 例
小明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玩耍,邮局送快递的张某疏于观察将小明撞倒,致其受伤。
*
(三)、幼儿园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案 例
小明是某幼儿园学生,幼儿园曾三令五申课间休息时不得相互打闹,攀爬桌椅。某日午休时,小明站在课桌上玩闹,不慎从课桌上摔下,导致受伤。
2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Part One
*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时空范围
A
类型范围
B
*
1、时空范围
《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也有补充规定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幼儿园(3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幼儿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园伤害事故频发,涉及幼儿人身安全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伤害事故处理案例,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某市某幼儿园,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中不幸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

事发后,幼儿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幼儿园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评析1. 幼儿园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幼儿园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幼儿安全,导致幼儿发生伤害事故,幼儿园存在过错。

(2)幼儿园存在疏忽大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对滑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滑梯存在安全隐患,幼儿园存在疏忽大意。

3. 幼儿园赔偿责任的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3篇)

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的摇篮,其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幼儿园伤害案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有必要对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与预防进行深入研究。

二、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了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幼儿的侵权责任。

2. 赔偿范围幼儿园伤害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2)护理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治疗、护理、鉴定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4)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造成残疾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

(7)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3. 责任划分(1)幼儿园的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幼儿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幼儿园之外的第三人导致幼儿受伤的,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混合过错责任:幼儿园和第三人共同导致幼儿受伤的,幼儿园和第三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诉讼程序(1)起诉: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幼儿园或第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受害人及其家属应提供证据证明幼儿园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幼儿园突发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精选5篇

幼儿园突发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精选5篇

第二篇:校园突发伤害事件应急预案校园突发伤害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师生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应尽的责任。

校园突发事件是指忽然发生于校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身体健康严峻伤害与生命安全的诸如意外暴力伤害、火灾、重大食物中毒、重大传染性流行性疾病以及其他严峻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

为防患于未然,为切实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本着“平安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救”的防范原则,做到遇事不惊、临危不乱,坦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失,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学校安全然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关于迅速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学校突发事件管理机构要成立学校突发事件管理领导小组二、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暴力伤害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置危及师生安全的各类恶性事件,有效地控制事态的扩大,切实保障广阔师生生命与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可能引起学校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恐怖份子造成的破坏性行为、由各种因素引起的对社会不满的极端份子的恶性行为、歹徒在被追捕过程中的威胁性行为、因严峻利益冲突而引起的报复性行为、精神病人的严峻失控行为等。

2、防范措施:(1)、严格门卫登记、验证制度,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

(2)、加强对校内有劣迹人员的管理。

为确保学校安全,对师生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具有精神异常症状的人员必须在正规的精神卫生部门进行鉴定,一旦确诊或者疑似为精神病人,学校都应第一时间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3)、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摸登记,并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

(4)、加强对师生的法制、安全和自我抢救教育和培训,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爱护意识。

幼儿园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幼儿园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幼儿教育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幼儿园作为幼儿成长的第一站,其安全问题愈发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中,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不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法律责任的关注。

本案例将以某市某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幼儿园在此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2019年3月,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伤害事故。

5岁的幼儿小明在幼儿园玩耍时,不幸被另一位小朋友撞倒,导致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幼儿园并未对幼儿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事发地点附近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此外,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明受伤情况加重。

三、案例分析(一)幼儿园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幼儿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教育服务义务,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幼儿园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应赔偿小明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幼儿园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幼儿受伤,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3. 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应向小明及其家长赔礼道歉。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2. 严格执行教育服务合同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教育服务义务,确保幼儿的合法权益。

3.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共同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

幼儿园伤害处理管理制度

幼儿园伤害处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伤害事故的分类及处理1. 一般伤害事故:指幼儿在园内因意外原因造成的轻伤,如跌倒、擦伤、扭伤等。

处理流程:(1)发现伤害事故后,教师应立即将幼儿送往医务室进行初步处理。

(2)医务室对幼儿进行初步检查,如需进一步治疗,应立即联系家长,并协助家长将幼儿送往医院。

(3)教师应详细记录伤害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处理过程等信息,并报告园长。

(4)园长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2. 重大伤害事故:指幼儿在园内因意外原因造成的重伤,如骨折、烫伤、溺水等。

处理流程:(1)发现重大伤害事故后,教师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2)园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协助救治,并通知家长。

(3)教师应详细记录伤害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处理过程等信息,并报告园长。

(4)园长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严格管理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园内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3. 优化环境布置:合理规划园内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4. 加强人员培训:对教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各类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四、责任追究1. 对因教职工失职、管理不善导致伤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 对因幼儿自身原因造成伤害事故的,教师应耐心引导,教育幼儿改正错误。

3. 对因家长监护不力导致伤害事故的,园方有权要求家长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幼儿园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总结

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总结

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学习的地方,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会给孩子们的成长带来不良影响。

幼儿园在面对各种安全事故时,应当有一套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种突发情况,保障幼儿们的安全。

一、火灾事故1. 事前预防:幼儿园应配备灭火器和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

2. 事故发生时:幼儿园应及时组织疏散,并在安全区域进行人员清点。

应及时报警并启动灭火设备。

3. 事后处理:事故后,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并对孩子们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

二、交通事故1. 事前预防:幼儿园应设立安全交通标识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孩子们的安全出行。

2. 事故发生时:幼儿园应立即联系家长,和相关部门,对伤者进行应急救助,并保护现场。

3. 事后处理:事故后,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并对家长和孩子进行心理疏导。

三、意外伤害1. 事前预防:幼儿园应对各类意外伤害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 事故发生时:针对不同的意外伤害情况,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及医务人员。

3. 事后处理:事故后,幼儿园应做好事故报告,建立事故档案,并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教训。

四、突发疫情1. 事前预防: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疫情防控机制,开展相关的疫情防控培训,并加强环境消毒。

2. 事故发生时:一旦发现孩子出现发热等疑似病症,应及时隔离并通知家长,保持通风和做好紧急消毒。

3. 事后处理:在疫情得到控制后,幼儿园应做好疫情清零的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的经验总结。

总结来说,针对幼儿园的各种安全事故,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充分重视安全教育和预防工作,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及时总结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经验,为今后更好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准备。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幼儿园成为孩子们健康成长的乐园。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成长学习的地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幼儿园突发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六篇

幼儿园突发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六篇

镇中心幼儿园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一、指导思想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时,使安全事故损失限制降低到最低范围。

特制定本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意外伤害事故的范围意外事故,是指出于人的主观意料之外的幼儿伤害事故。

它包括缝针、肢体骨折、骨裂、跌伤、脱臼、吞入异物、烫伤等。

三、应急安全工作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XXX成员:XXX、XXX、XXX四、应急小组成员1.应急指挥组组长:XXX成员:XXX、XXX、XXX职责: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等工作,冷静面对媒体采访,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2.现场处置组组长:XXX成员:XXX、XXX、XXX职责:迅速进行现场处置,对现场进行控制、收集、处理,防止进一步扩大,在有关部门领导下及时、妥善、依法处置事故。

3.现场救护组组长:XXX成员:XXX、XXX、XXX职责:及时组织抢险抢救,对受伤人员实施急救,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密切配合医疗、防疫、公安、消防等部门。

4.通讯联络组组长:XXX成员:XXX、XXX、XXX职责:严格履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做到30分钟内电话口头报告,2小时内简要书面报告,将上级指令及时传达到下级。

5.保护组组长:XXX成员:XXX、XXX、XXX职责:现场警戒、维持好现场,禁止非专业应急人员进入现场,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6.后勤保障组组长:XXX成员:XXX、XXX、XXX职责:根据事故实际情况迅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物资供应和伤员运送保障。

五、预防措施1.园长根据安全工作的要求,建立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网络。

督促各类人员落实安全制度,作为奖惩的依据。

2.加强幼儿园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每周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责任人:张艳艳),发现问题及时向园长汇报,并挂上禁用牌。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及处理办法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及处理办法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及处理办法幼儿园安全事故概念的界定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

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

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责任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1)幼儿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幼儿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2)因教学设施引起。

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

此外,园舍中楼房占大多数,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3)儿童走失。

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

儿童走失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

儿童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

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

(4)体罚和变相体罚幼。

体罚分两种,一种是指肢体上的体罚。

另一种是指言语上的体罚。

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

(5)幼儿被他人接走。

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有漏洞,造成幼儿被他人接走。

(6)外来人员侵入。

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造成损失。

(7)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事故。

幼儿园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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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稿老师体罚幼儿致幼儿伤害?幼儿相互打架受伤幼儿园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被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伤害,责任该如何分担?近年来,幼儿园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如泰兴幼儿园伤害案、广东幼儿园群体伤害案、河南幼儿园抢生源投毒案等恶性案件一度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

今天主要给大家讲讲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处理问题。

一、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部门规章: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二、几种典型案例及其处理(一)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幼儿(通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法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推定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幼儿园要想免责,只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因此,在之前举出的案例中,幼儿园如果想免责,一定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教师在无过错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其带领学生回教室是履行职务行为,因履行职务行为发生的损害由其单位承担。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职务行为是发生在①正常工作时间,在②工作岗位上实施的③以执行职务为名义,由④单位承担后果的行为。

凡不符合上述四点中任意一点的都是个人行为。

1.体罚幼儿的责任承担案例:小杰上课哭闹,老师张某罚其在墙边站立。

小杰仍然不停哭闹,张某恼怒,失手将其打成重伤。

教师体罚幼儿,虽然行为不当,也可能违反了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但体罚幼儿的行为显然属于教师的职务行为,因体罚行为给幼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幼儿园承担责任后,教师对造成幼儿人身伤害存在过错的,幼儿园可以向其追偿。

2.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相互打闹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本条,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相互打闹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由致人损害的幼儿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对损害发生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致人损害的幼儿有自己的财产(包括压岁钱、受赠财产、参加比赛获得的奖金等),则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替代赔偿。

案例:小杰和小涛在幼儿园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

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10万元。

小杰有积攒的压岁钱5000元。

本案中,小杰在与小涛的打斗中致小涛脾脏破裂,小杰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又因在场老师对小杰和小涛的打斗并未制止,可见幼儿园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要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本案中,小杰的父母和幼儿园要共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又由于小杰有自己的财产,所以小杰的父母只需要承担以小杰财产支付损害赔偿后的剩余部分。

当然,如果可以证明小涛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比如故意惹怒小杰、先动手打小杰),则小涛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3.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见,对于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如果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小明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玩耍,邮局送快递的张某疏于观察将小明撞倒,致其受伤。

本案中,小明受伤是因为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快递员张某撞倒受伤,依据法律规定,首先由张某承担责任。

如果张某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则幼儿园无需进行赔偿;如果张某经济上无法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则因为幼儿园负有管理职责,本应有阻止校外无关人员进入校内的义务,快递员随意进入校园并撞到小明致其受伤,显然幼儿园对小明受伤也负有一定责任,故需要在张某没能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幼儿园责任的减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依据本条,如果幼儿对自身人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小明是某幼儿园学生,幼儿园曾三令五申课间休息时不得相互打闹,攀爬桌椅。

某日午休时,小明站在课桌上玩闹,不慎从课桌上摔下,导致受伤。

本案中,幼儿园在午休时间应当注意照顾学生休息,保护学生安全,小明受伤,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小明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自己站在课桌上玩闹存在危险,对其从课桌上摔下受伤显然存在一定过错(过失),可以减轻幼儿园的责任。

(三)、幼儿园责任的免除此外,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如汶川地震中幼儿被倒塌的校舍砸死、砸伤(假定校舍质量不存在问题,幼儿园已在地震中尽量而为挽救幼儿)或幼儿因体质原因突然猝死,幼儿园均不承担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方式1.停止侵害如果幼儿遭受的伤害是持续性的,幼儿及其监护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亦可通过媒体道歉。

3.赔偿损失(1)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造成幼儿残疾的,还需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造成幼儿死亡的,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费用的计算方式在此不赘述。

上述费用的赔偿,属于幼儿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内的,可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以上规定,幼儿遭受人身伤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2)后果严重(重伤、死亡或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依据本条,因幼儿遭受人身伤害死亡的,其父母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1.时空范围《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依据本条,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仅对在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具体来说就是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案例:某幼儿园组织幼儿去公园游玩,小红在玩耍时不慎落入湖中,虽经及时抢救,仍然不治身亡。

本案发生地虽不在幼儿园内,但处于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校需要对因此而发生的幼儿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除外责任:《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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