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非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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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法律费用。
方案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方案
二、餐饮业
方案
三、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销售企业
承保所需资料


1、学校: 卫生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 2、餐饮业: 1)餐饮服务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身份证 3、生产、销售企业: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餐饮服务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4) 卫生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5)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责任免除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 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三)恐怖袭击; (十四)被保险人具有先天性疾病及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疗及未治愈 疾病; (十五)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未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 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罹患疾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方案
一、承保方案 主险:疾病死亡/意外死亡 主险保额:3.5万元
附加住院医疗:意外伤残/意外疾病/意外烧伤
附加险保额:3.5万元
二、收费标准
保险费:80元/1人/1年
所需资料

学平险种要提供学员花名册
学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学校的办学证书


医疗责任险
大纲

一、承保对象
二、保险责任 三、责任免除



四、保费计算费率
五、承保所需的资料

一、承保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 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 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 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 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 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 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特种设备保险—电梯责任保险
电 梯 上 演 “ 生 死 神 速 ”
大 纲
投保指南
电梯责任保险介绍
投保指南
填写投保单
单位盖章
由经办人送达 或邮寄
交经办人
经办人将保单 和保费交保险 公司审核并出 具正式保单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 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非车险险种介绍
大纲

一、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二、食品安全责任险 三、电梯责任保险 四、学平险




五、医疗责任险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承保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均可 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一)老年社会福利院; (二)养老院或老人院; (三)老年公寓; (四)护老院、敬老院、托老所; (五)老年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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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 提供养老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养护对象及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或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 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 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费计算费率
五、承保所需的资料

承保对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 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述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 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二)伤残保险责任
方案

一、医责险保险方案(针对市医院).doc

二、医责险保险方案(公司).doc
百度文库 所需资料
一、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医务人员执业证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 生的医疗意外或医疗损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责任免除
(九)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十)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 抢劫; (十一)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 此限; (十二)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十三)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十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五)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六)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 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七)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 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八)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 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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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所需资料
养老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养老机构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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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险

承保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 所,从事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 (二)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四)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五)其他保险人认可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本保险 合同载明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 明的追溯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 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 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负责赔偿。
电梯保费
商住房电梯 医院、商场电梯、扶梯
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
200万
200万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 (万元) 保险费 (元)
100万
100万
20万
20万
300元
360元
免赔: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学平险
大纲

一、承保对象
二、保险责任 三、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 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等资质证 书或在《电梯准用证》等资质证书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整改而未改正的; (八)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 (九)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十)电梯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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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一、承保方案 每人每次事故:死亡及伤残:5万; l 医疗费用:1万; l 免赔额:300元; l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 限额40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万; l 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年; l 附加急救费用: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累计赔 偿限额5万; 二、收费标准 l 保险费:220/床位/年

责任免除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 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 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 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 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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