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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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三条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公路稽征处文件浙温运?2021?133 号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县(市)运管所、市处各稽查大队、市区各危货运输企业:为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协调发展,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交[2021]145号)和省运管局《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运办[2021]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范围1凡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经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列入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名称和主要内容(一)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名称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投保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货物损失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专用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损毁、灭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货物引发损害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环境危害、公众伤害、财产损失及消除污染,而应承担的合理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费用。

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分A、B类,A类是指运输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车辆;B类是指运输除A类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的车辆。

相关类别最低保额如下:(一)A类: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

2(二)B类: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

(完整word版)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完整word版)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而致使顾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障公司按规定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车辆活动。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4.管理职责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他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所属从业人员险情报告。

5.内容与要求5.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或货物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坏和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保险。

5.2公司安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保险范围。

5.3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根据公司的决定负责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范围、保额与保费,签订保险合同。

5.4车辆保险人员应将运输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信息通报各相关单位,并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车辆保险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保单号、保险公司、投保额、生效时间、赔付金额等项目。

5.5各相关单位在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并协助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准备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视情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损失情况。

5.6理赔时,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5.7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脱保。

5.8公司原则上优先参与行业联保业务范畴。

6附录:6.1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

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来撰写。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写法: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针对出租车行业而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乘客、第三方及出租车承运人自身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责任及风险。

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交通拥堵问题的日益突出,出租车作为一种主要的城市交通工具,其运营风险也日益凸显。

在日常运营中,尽管出租车司机会尽力提供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但由于意外事故的不可预测性和突发性,乘客及出租车承运人都可能面临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因此,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的出现填补了这一风险的保障空白,为出租车从业人员和乘客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然而,当前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赔偿标准的设定不够明确,无法准确衡量出租车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导致赔偿结果存在不确定因素。

其次,赔偿过程中的索赔难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乘客和车主在赔偿程序上常常面临知情不足和流程繁琐的困扰。

鉴于现行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本文将深入分析当前形势,并提出建议改进的方向。

通过更加明确的责任界定、赔偿额度的合理设定以及简化索赔程序,我们可以提高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有效维护了乘客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总之,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障出租车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通过对现行赔偿标准进行全面审视和改进,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出租车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城市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解决提供更好的保护环境。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对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进行详细阐述:1. 引言:在文章的引言部分,将对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进行简要概述,介绍本文的目的以及文章的结构安排。

2. 正文:2.1 责任险的定义和背景:本节将介绍责任险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包括责任险的定义、起源以及其在保险行业中的作用等内容。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因运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责任损失而设置的。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运人责任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意外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承运人责任责任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保险车辆因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赔偿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经营性车辆在车站内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 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付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残疾和死亡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地点1. 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续保。

2. 保险地点为保险车辆承运的道路范围。

第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投保人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合法驾驶员和载客乘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客运量和运营车辆数量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历史事故率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第七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在承运人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起事故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在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瞒报重要事实等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续保1.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修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是为了规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和执行,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利益,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背景、目的、适合范围、费率的制定原则、费率的计算方法以及费率的调整机制等内容。

一、背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在道路客运活动中,承运人为旅客提供道路客运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为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客运行业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了道路客运承运人应当购买责任保险的义务。

二、目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和执行要求,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促进道路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合范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适合于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的承运人,包括公路客运企业、出租车企业等。

四、费率的制定原则1.风险评估原则: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的运营情况、历史事故数据等因素,对不同承运人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确定不同承运人的费率水平。

2.公平合理原则:费率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承运人,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3.市场调节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促进市场竞争,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

五、费率的计算方法1.基础费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不同承运人的基础费率。

基础费率是指在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的初始费率。

2.浮动费率:根据承运人的历史事故数据、安全管理情况等因素,对基础费率进行浮动调整。

浮动费率是指根据承运人的具体情况,对基础费率进行适当调整的费率。

3.费率调整: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对费率进行定期调整。

承运人货物损失责任险

承运人货物损失责任险

天安保险: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情况,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机动车的运输途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直接损失。

(二)车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
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因自然损耗、哄抢、失窃、短量、腐烂、变质、包装或掩盖不善、违章装载等造成的损失;
(二)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产品;
(三)驾驶人或乘客携带的私有物品;
(四)因自然灾害或殴斗、犯罪行为所致的损失;
(五)车上所载液体和气体泄漏以及集装箱体的损失;
(六)保险机动车超载发生事故导致车上货物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载运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损失清单等相关单据。

(二)保险人依据合格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承运人或受托人在运输他人货物时所承担的对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项下货物的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不承保标的1、帐册、支票、契约、现金、钞票、邮政汇标、邮件、有价证券、宝石、有价文件;2、活牲畜,除非在保单明细表内另有特别约定。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单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1、延误、市价跌落、丧失市场、丧失使用价值及任何其他后果损失;2、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抢救财产;3、雇员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除非保单明细表内另有约定);4、自然磨损、鼠咬、虫咬、内在缺陷;5、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原因引起的损失;6、罢工、暴动、武装冲突、民众骚乱、或在这些行动中任何人或组织采取的行为;7、战争行为或敌对行为,包括恐怖行为(以中国新闻机构发布消息为准);8、政府或军、警机构采取的一切行动而导致财产损失;9、暴动、起义、内战、篡权、政府为组织、防止上述行为所采取的行动、根据海关或检疫部门的规定没收或销毁、公共当局占用、走私或非法贸易。

四、损失报告和施救(1)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保险公司将支付采取这些措施的合理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能力范围内需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如是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必须有公安机关报案记录。

五、损失条件1、针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被保险人发现引起索赔事故的12个月内可提起诉讼,12个月后不得在任何法庭以任何形式的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2、权益转让:若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向任何个人或团体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文件,尽一切可能使本公司获得此项权利。

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得行使任何事损害此项权利。

3、赔偿时效:所有赔款应扣除明细表列明的免赔额,并向本公司提交适当的损失和权益证明,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后30天内支付全部赔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是指针对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制定的保险费率标准。

该规章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营过程中的责任风险得到适当的保障,并为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费率计算基准。

一、费率计算基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计算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承运人的运营规模:根据承运人的车辆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其运营规模的大小。

运营规模越大,风险相对较高,费率也相应较高。

2. 车辆的类型和年限:不同类型的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不同,新车相对于老旧车辆来说,具有更低的风险。

因此,车辆的类型和年限是费率计算的重要考虑因素。

3. 承运人的历史记录:承运人的历史记录包括事故记录、违法记录等方面。

如果承运人的历史记录良好,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或者违法行为,那末其费率会相对较低。

4. 保险公司的利润率:保险公司在进行费率计算时,通常会考虑自身的利润率。

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合理的费率计算来确保其在保险业务中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

二、费率计算方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数据采集与分析:保险公司需要采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包括承运人的运营规模、车辆的类型和年限、承运人的历史记录等。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保险公司可以了解承运人的风险状况,为费率计算提供依据。

2. 风险评估与分类: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保险公司将承运人进行风险评估,并将其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越高,费率也相应越高。

3. 费率计算公式的建立:根据风险等级和其他相关因素,保险公司会建立一套费率计算公式。

这个公式通常包括各种因素的权重和计算方法,以确保费率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费率的调整与审查:保险公司会定期对费率进行调整和审查,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风险的变化。

在进行调整和审查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省运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提高道路运输行业抗风险保障能力,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对提升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抵御风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承运人责任险保额偏低、保险产品服务不完善、事故预防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日益凸显,不利于道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是行业转变职能,推进保险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能力,积极主动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各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使规范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二、道路运输承运人保险责任范围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包括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一)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1.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2.保险事故发生后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法律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承运人责任险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承运人责任险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承运人责任险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豫保监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承运人责任险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09〕20号)各省级产险分公司: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各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明显改善,应收保费显著下降,有效降低了经营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应收保费管理,促进承运人责任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决定对承运人责任险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各公司应当在2009年5月15日之前完成系统改造。

5月18日起,我局将对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验收。

5月25日零时起,全省承运人责任险统一实现“见费出单”。

承运人责任险系统改造要实现见费出单、自我校验、信息打印、统计查询、自动控制等5项功能。

具体改造要求和验收标准参照《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59号)执行。

各公司在系统改造完毕3日内,向我局报送验收申请。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督导有力、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从系统改造、制度健全、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积极准备、认真部署,确保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沟通协调。

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投保人对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内部管理。

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系统改造,确保如期实施;在系统切换前严禁突击承保,确保平稳过渡;在见费出单正式实施后,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确保规范经营。

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确保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工作的顺利实施。

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前,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

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危险货物运输可是个不简单的活儿。

想象一下,你在大街上走着,突然看到一辆大卡车,车上写着“危险货物”四个大字,心里是不是有点小紧张?没错,这就是危险货物承运人的日常,真是让人捏一把汗。

运输这些“危险”东西,责任可大了,稍有不慎,后果可想而知。

为了保障运输的安全,承运人责任险就应运而生,简直是给这些勇敢的货运英雄们送来了“保护伞”。

承运人责任险,听起来有点拗口,不过说白了,就是给运输公司提供保险,万一出了什么事,保险公司可以帮他们扛掉一部分损失。

这样一来,运输公司心里总算有个底,至少不怕一失足成千古恨。

我们都知道,运输危险品就像在走钢丝,要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后果就不是小打小闹那么简单。

想想如果货物泄露,那可真是惊天动地的事情,估计小区的邻居都得被吓得不轻。

承运人责任险其实就像是给运输公司穿上了一层防护衣,能有效分散风险。

你说这行业能不复杂吗?想把各种危险物品安全送到目的地,那可不是随便哪个人都能干的。

每一种危险货物都有它自己的“脾气”,有的怕热,有的怕冷,还有的特别容易引爆,真是个“麻烦精”。

所以,运输公司可得小心翼翼,谨小慎微,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

尤其是在这信息爆炸的时代,运输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被放大,出一点小错误,就会被各种媒体无限放大,真是压力山大。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保险不就是花钱买个安心嘛,然而这钱可不是白花的,背后藏着的可是满满的学问和责任。

保险公司在审核承运人的时候,除了看运输公司有没有过往的事故记录,还得看看他们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等,反正就是要确保你能把危险货物稳稳地送到。

这样一来,承运人可得时刻保持警惕,万一哪天他们的安全措施没有做好,哎哟,那就得自食其果了。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一下运输行业的一些小故事。

有些承运人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简直是“牺牲”自我。

有个小哥,居然为了不让货物受损,居然一夜没合眼,盯着车上的货物,生怕它们在路上出点乱子。

05-ZD02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05-ZD02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而致使顾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障公司按规定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车队的运营活动。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4.职责安健环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所属从业人员险情报告。

5.内容与要求5.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或货物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坏和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保险。

5.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保险范围。

5.3根据公司的决定负责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范围、保额与保费,签订保险合同。

5.4车队应将运输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信息通报车队,并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安健环部应按规定填写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保单号、保险公司、投保额、生效时间、赔付金额等项目。

5.5车队在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安健环部,并协助安全部准备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安全部视情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损失情况。

5.6理赔时,安全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5.7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脱保。

5.8公司原则上优先参与行业联保业务范畴。

6.记录6.1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三者险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三者险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三者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因保险标的之道路危险货物的损失、受损、灭失、被盗或者被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相关责任风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道路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受损、灭失、被盗等情况,将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情况,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免责事项以下情况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2. 保险标的因运输过程中的事故、盗窃等情况致使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相关责任应由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担的;3. 保险标的因旧质量或者本身缺陷导致的损失、受损、灭失、被盗等情况;4. 保险标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战争、暴动、恐怖主义、核爆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受损、灭失、被盗等情况。

第四条:保费缴纳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准时缴纳保险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索赔1. 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 保险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将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核实、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的赔偿方案;3.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应配合保险人的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争议解决任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相关法院解决。

第七条:其他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约定期限内持续有效;2.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补充和变更应经双方书面同意。

特此条款,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法律规定从事的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因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责任进行保险赔偿。

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道路客运承运活动引发的责任风险。

1.2 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所述的责任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的;b)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c)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抢劫、绑架等恶意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d)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道路客运承运责任风险。

2.2 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将在限额范围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费3.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确定。

3.2 保险金额应当足以覆盖被保险人在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可能引发的责任风险的损失。

3.3 保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免赔额4.1 本保险设定免赔额。

被保险人应承担免赔额内的责任损失。

4.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5.1 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告该事故,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5.2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第六条保险责任终止6.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 保险期限届满;b)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拒赔、诈骗等违约行为。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可约定其他补充条款,作为本保险条款的补充或细化。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在货运业中常用的商业保险,主要针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损坏、延误等情况,为承运人和货主提供保障。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承运人责任险,公司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针对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的建议,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承运人责任险,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及其员工。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公司之间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管理,保障公司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承运人责任险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理性选择原则。

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运输方式和特殊要求等因素,合理选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额和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知情原则。

公司在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前,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确保其满足公司的需求。

第五条审核原则。

公司在与承运人签订合同前,应对其进行审查,包括承运人的资质、信誉记录和保险承保情况。

第六条索赔原则。

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损坏或延误事件,公司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承运人责任险的购买与实施第七条公司应委托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进行承运人责任险的购买和管理。

第八条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时,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额,以保障货物的价值。

第九条公司应与保险公司签订明确的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确保保险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承运人责任险的保费进行核算,并及时缴纳保费,以保证责任险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运输计划和货物信息,以便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费率。

第四章承运人责任险的索赔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申请,详细说明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公司应配合保险公司调查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货物照片、运输单据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损失评估,以确定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及其险费率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及其险费率规章

附件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B款〕及其附加险费率规章一、基准费率和基准保险费1、货物赔偿责任局部基准费率:4‰2、第三者赔偿责任局部基准保险费:1500元上述基准费率和基准保险费对应的限额方案为:二、调整系数〔一〕货物赔偿责任调整系数货物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1、第三者赔偿责任每人责任限额调整系数2、第三者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注:危险货物类别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 2021〕确定。

3.限额约定系数系数区间: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除污费用责任限额、施救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对应的基准限额或基准比例增加,相应基准保险费应适当提高,反之适当降低。

〔三〕通用调整系数1、地域调整系数3、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历史赔付率进行划分每一被保险车辆保险费=〔货物赔偿责任基准费率×货物赔偿责任累计责任限额×货物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货物赔偿责任基准费率地域调整系数+第三者赔偿责任基准保险费×第三者赔偿责任每人责任限额调整系数×第三者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第三者责任地域调整系数×限额约定系数)×平安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被保险人续保情况调整系数总保险费为全部投保的运输车辆年保险费之和。

四、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缺乏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附加驾驶人员、随车人员责任保险费率表本附加险每人〔座〕保险费不低于主险第三者保险费的10%。

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费率表本附加险保险费不低于主险保险费的2%;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主险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0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三条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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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而致使顾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障公司按规定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车辆活动。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4.管理职责
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他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所属从业人员险情报告。

5.内容与要求
5.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或货物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坏和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保险。

5.2公司安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保险范围。

5.3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根据公司的决定负责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范围、保额与保费,签订保险合同。

5.4车辆保险人员应将运输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信息通报各相关单位,并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车辆保险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保单号、
保险公司、投保额、生效时间、赔付金额等项目。

5.5各相关单位在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并协助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准备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视情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损失情况。

5.6理赔时,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5.7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脱保。

5.8公司原则上优先参与行业联保业务范畴。

6附录:
6.1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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