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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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7年4月10日中国煤炭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按照《中国科协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煤炭学会章程》和《中国煤炭学会会员管理条例》,为了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理事、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学会收取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转发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有的会费标准逐渐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并取消了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的审批,要求合理地确定会费收取标准,切实加强对会费的管理,进一步做好为会员的服务工作。为此,特修订本会的会费管理办法。
一、会费是中国煤炭学会事业发展和为会员提供有益服务的重要财力保证,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二、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年检报告。
四、会费交纳范围
1、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专业会员、资深会员均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2、院士,国家机关、外系统的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可不交纳会费;
3、是理事单位又是团体会员单位的可只按其中的一个交纳会费。
五、会费标准
1、常务理事单位:5000~8000元/年;
2、理事单位: 3000~5000元/年;
3、团体会员单位:3000~5000元/年;
4、个人会员、专业会员:10~50元/人·年,会员发展单位可视当地情况定;
5、资深会员:60~180元/人·年,各推荐单位视情况定;
6、接受常务理事、理事、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专业会员、资深会员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海外人士捐赠的万元以上一次性会费、装备,多捐不限;学
会副理事长单位(企业)每年交纳会费5~10万元,资助学会的重点活动。
六、会费管理与使用:
1、常务理事、理事、团体会员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交中国煤炭学会。
2、省级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发展的专业会员会费,由发展单位按照本办法自行管理和使用。
3、资深会员会费由推荐单位(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省级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学会)将资深会员会费收齐后,其中的80%交中国煤炭学会。
4、确有困难的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当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可免交当年会费。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单位或个人视为自动退会。
6、会费主要用于学术活动、会议和对常务理事、理事、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专业会员、资深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寄发学会活动计划和其他服务。
7、凡交纳会费180元/年的资深会员和交纳万元以上会费的单位或个人,全年寄赠学会主办的《煤炭学报》(中文版)或《当代矿工》。
七、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2003年12月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国煤炭学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