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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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隔夜评标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隔夜评标是交易活动中,进行的评标或资格审查等活动,且需间隔一个或多个晚上连续进行的。
第四条隔夜评标应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隔夜评标区内进行,隔夜评标区域内包括封闭评标区和活动区,封闭评标区是指隔夜评标区域内集中进行评标活动和休息的封闭场所,活动区是指隔夜评标区域内根据需要进行就餐和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隔夜评标活动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交易中心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隔夜评标活动由云南省招标采购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监察厅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理流程
第七条需隔夜评标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20天前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隔夜评标项目的组织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前往隔夜评标区,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做好隔夜评标区的管理工作,同时保证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的安全。
隔夜评标项目的组织机构应有确保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和纪律组织评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的措施。
第九条在隔夜评标区内进行的评标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以下纪律规定:
(一)隔夜评标项目的组织机构和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对评标地点及评委等相关信息保密;
(二)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在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前,应按照规定在封闭评标区和活动区工作和生活,严禁擅自离开隔夜评标区;
一般情况下,离开封闭评标区前往活动区时,应服从组织机构的统一组织,特殊情况需离开封闭评标区的,应经纪
检监察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
(三)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的通信工具由专人统一收取并保管,直至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在隔夜评标区内的通讯应遵守相关规定;
(四)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将评标活动的有关资料带离评审室;
(五)评标专家离开评审室后,项目负责人和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将评标室封闭,再次进入评标室时,由项目负责人和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启封。
第十条项目跟踪服务人员应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申请表》的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并记录。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隔夜评标活动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及纪律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管理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申请表》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申请表进场交易登记编号:申请日期:年月日
本表一式四份
抄报:行业监管部门、云南省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