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打击实务20190227
招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查处范本
招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查处范本一、前言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缺乏监管和违法行为的盛行,招投标领域的不正当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查处这些不正当行为,本文将从查处范本的角度出发,提供几个典型案例,探讨如何应对招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二、收集证据在查处招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时,首先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查阅相关文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文件,寻找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2. 调查取证:通过走访、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调查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收受贿赂、串标串联、虚假报价等行为,并记录取证。
3. 电子证据搜集:利用计算机取证技术,收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通信记录、合同文本等,以获取更直接的证据。
三、案例分析下面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详细说明招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查处范本。
案例一:收受贿赂背景:甲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收受乙公司的贿赂,以获得合同。
查处过程:经过调查取证,成功收集到甲公司收受贿赂的证据,包括邮件、账目等。
随后,相关部门介入,对甲公司进行问话和调查,最终确认了甲公司涉嫌收受贿赂的事实。
查处措施: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甲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解除合同、罚款、撤销资质等。
案例二:虚假报价背景:某工程项目中,甲公司以虚假报价的方式中标。
查处过程:通过电子证据搜集,发现甲公司在报价文件中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
随后,专业评审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评审,并发现了更多的问题。
查处措施:相关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确认了虚假报价的事实。
甲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相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
案例三:串标串联背景:某建设工程项目中,甲公司通过串标串联的方式,以多次拆分合同的形式获取了非法利益。
查处过程:初步怀疑甲公司存在串标串联行为后,相关部门对相关合同和公司进行了仔细检查,重点查找合同拆分的痕迹。
如何遏制公共资源交易围标串标违法乱象
件中将特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
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量体裁衣”的招标现象。
甚至有的招标文件直接采用意向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方案和技术参数,围标串标投标人将产品或项目提前通过总代理商备案或锁定,直接将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围标串标投标人再找两家投标人进行陪标以满足公开招标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开标条件,使交易过程真真实实走了过场。
4.政策制度漏洞较多,有待完善。
由于公共资源
实事求是是解决任何矛盾的唯一方法,笔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提出以下对策,希望对改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围标串标乱象有所助益。
1.严格信息保密,流程规范科学。
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两大抓手,制度是市场规则的表现形式,科技是制度落实的载体。
通过制度设计防范漏洞、优化流程、控制风险,借力网络科技软件研发设计,通过程序控制漏洞、固化流程、防控风
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最终实现公共资源交
(责编:冯君)。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与处罚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与处罚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违规行为,这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还损害了各方的利益。
因此,及时发现并处罚违规行为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招投标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违规行为分类在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资格条件不符:指参与招投标的企业或个人未能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比如没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等。
2. 提供虚假材料:指招标人或投标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资料,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例如提供伪造的营业执照、征信证明等。
3. 组织串标:指两个或以上的投标人之间以联合体、联营、合作等形式提交招标文件,通过人为设置条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的参与,并最终以伪造的方式使其中一方获得中标。
4. 恶意串通:指投标人之间通过非正常手段,例如独家协议、价格调整等方式互相串通合作,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参与,并达到非正当竞争目的。
5. 滥用职权: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不正当优惠或偏袒特定企业或个人。
三、处罚措施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对违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取消资格:对于无资格参与招投标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参与招投标的资格。
2. 处以罚款: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组织串标等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3. 补偿损失:如果招标文件涉及虚假材料或串标等行为导致其他投标人受到损失,相关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对于滥用职权、违反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停职、罚款、开除等。
5. 法律追责:对于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管与预防违规行为除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之外,还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与预防措施,以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标题]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目录]1.引言2.违法违规行为概述2.1 不公平竞争行为2.2 不履行投标义务2.3 提供虚假材料2.4 滥用权力或行政不当干预2.5 违反评标原则3.处罚措施3.1 行政处罚3.2 经济处罚3.3 合同解除和索赔3.4 取消资格或限制参与投标3.5 其他处罚措施4.监督与举报4.1 监督机制4.2 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5.附件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附件3:合同解除和索赔样板文件附件4:监督举报方式及[1.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对应的处罚措施。
准确了解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有助于提高投标者的合规意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违法违规行为概述]2.1 不公平竞争行为2.1.1 恶意串通竞标2.1.2 不正当竞争手段2.1.3 扰乱竞标秩序2.2 不履行投标义务2.2.1 违反投标须知和招标文件规定2.2.2 恶意放弃中标2.3 提供虚假材料2.3.1 虚报资质或财务状况2.3.2 提供伪造的企业法人证书2.4 滥用权力或行政不当干预2.4.1 干预标段划分2.4.2 干预评标工作2.5 违反评标原则2.5.1 将评标标准规定为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件2.5.2 非法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3.处罚措施]3.1 行政处罚3.1.1 警告3.1.2 罚款3.1.3 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3.2 经济处罚3.2.1 赔偿损失3.2.2 返还违法所得3.3 合同解除和索赔3.3.1 合同解除3.3.2 违約金3.3.3 赔偿金3.4 取消资格或限制参与投标 3.4.1 取消资格3.4.2 暂停参与招标活动3.5 其他处罚措施3.5.1 行政执法3.5.2 司法追究[4.监督与举报]4.1 监督机制4.1.1 行业协会4.1.2 监管机构4.2 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4.2.1 方式举报4.2.2 网络举报平台[5.附件]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附件3:合同解除和索赔样板文件附件4:监督举报方式及[附]1.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联系相关部门获取。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加,招投标市场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法规和道德伦理的行为,其中串标行为就是其中之一。
串标是指招标人在同一孔雀、招标文件、同一标段或组合标段中投标人员由不同法人或非法人组成,既可能是由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多次投标,也可能是一个人或一组人同时投标了连续标段的情况。
串标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的问题成为当前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深入分析串标现象出现的原因,并从制度和监管两方面寻找解决之道。
一、串标现象出现的原因1. 利益驱动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的产生和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利益驱动。
由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为一项高额利润的市场,很多投标人员为了获取利益,采取串标的方式进行投标,以期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
2. 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还存在着一些体制机制上的不健全,例如监管体制和制裁措施不力,导致了串标现象容易出现和持续存在。
监管体制不健全使得对串标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变得困难,这也间接促成了串标现象的产生。
3. 诚信意识淡薄一些投标人员存在诚信意识淡薄的情况,对于招投标市场的规则和规定缺乏足够的尊重和遵守,更愿意通过串标等不道德的手段谋取利益。
4. 市场竞争激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投标人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先机,从而做出了串标等不当行为,以求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串标现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不断出现,给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二、解决串标现象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行为,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明确的防范串标的法律法规,形成严厉的法律约束和制度约束。
同时完善招标文件的规范和审核制度,杜绝串标的空间。
2. 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市场的监管力度,增加对串标现象的查处力度,对串标行为的查处和违规者进行严格的处罚。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打击实务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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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一:必须引起领导高度重视,坚持高位推动 •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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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政府分管领导亲自调度,进行专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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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治方案及2018年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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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二:必须坚持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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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赣州市开展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 为的主要做法
• (一)基本情况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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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体会
• (一)必须引起领导高度重视,坚持高位推动 • (二)必须坚持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 (三)必须坚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四)必须坚持整治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巩固成果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工程招投标 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 查处和打击实务
赣州市发改委 刘红敏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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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围标串标的主要情形
二 围标串标屡禁不止的原因
三
赣州市开展打击围标串标 等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为
的主要做法
四 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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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标串标的主要情形
•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 3.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 • 4.投标人与代理机构串通。 • 5.黑客入侵网站获取投标资料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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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案例:某市返迁安置房一期工程串通投标案。 某市返迁安置房一期工程总投资2.51亿元,共14栋1103套安置房。
串标围标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围标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围标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串标围标行为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投标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招标投标资格限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损害信誉串标围标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还会给违法行为人的信誉造成严重损害。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信任至关重要。
一旦发生串标围标行为,违法行为人的信誉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合作机会。
围标串标专项治理方案
一、背景为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治理方案。
二、治理目标1. 深入开展围标串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
2.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诚信意识。
3. 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
4. 提升招标投标各方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
三、治理措施1. 强化宣传教育(1)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
(2)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对招标投标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2. 严格执法检查(1)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管,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2)对涉嫌围标串标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 完善监管机制(1)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进行信用惩戒。
(2)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
4. 加强部门协作(1)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5. 完善制度措施(1)修订完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加强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完善招标投标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四、实施步骤1. 组织动员阶段(2024年1月-3月):全面部署围标串标专项整治行动,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
2. 整治阶段(2024年4月-12月):开展围标串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 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1月-2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巩固治理成果。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围标串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XX县打击查处建筑施工领域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XX县打击查处建筑施工领域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加强建筑施工领域招投标行为管理,源头消除安全隐患,我县从2024年1月起,利用1年的时间集中开展打击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为切实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开展打击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要坚持整治、查处、打击与防范相结合。
通过整治、查处、打击和防范工作,使建筑施工领域中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指导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原则。
查找建筑施工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查找投标人围标串标、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出借挂靠资质、转包及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持上下联动原则。
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领域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县专班统一领导部署下开展行动,上下协调,形成合力,严厉打击。
三、整治重点2023年1月1日以来,完成招标的政府性投资(含同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重点整治以下4个方面:1.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倾向性招标、违法发包;2.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中标;3.中标人转包、非法分包;4.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四、时间安排专项整治行动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4年12月结束, 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4年1月I日至2024年2月29 日)。
县成立建筑施工领域打击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专班设在住建局,发改、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分别安排专、兼职人员联合办公。
召开有关会议,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县的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专班成立情况、宣传发动情况于1月15日前报市建筑施工领域打击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法律后果
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法律后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成为了企业与政府之间合作的重要环节。
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着市场秩序,也给参与者带来了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虚假投标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虚假投标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企业的正常秩序。
虚假投标一般包括提供虚假资质、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招标规则,也损害了合法投标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行为,被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虚假投标人承担,并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二、串标行为招投标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一些企业常常采取串标行为。
串标指的是多个企业互相合作,通过分散竞争、恶意竞争等手段,旨在规避竞争与监管,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串标行为一旦被发现,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撤销招标资格、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
对于企业而言,串标行为的后果除了法律风险之外,还将付出严重的信誉和资金损失。
三、行贿受贿行为行贿受贿是招投标中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它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侵蚀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行贿受贿一般包括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收受贿赂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行贿受贿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犯罪行为。
行贿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或有期徒刑。
受贿者则可能面临行贿同样的处罚,并会失去参与招投标的权利。
结语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那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来说,不仅会面临法律后果,还可能面临着声誉受损、市场营销受阻等问题。
因此,对于招投标参与者而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利益与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招投标是公共事业和建设工程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政府工程效率、促进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为赢得招标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
以下就是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
一、虚假资料或证件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为了符合投标条件,往往采用虚假的资料或证件,如恶意虚报资产、虚高业绩等。
这不仅违反了招投标管理制度,也不利于建设工程的有效推进。
一旦发现这样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以下的处罚:1. 给予违规通报批评。
2. 取消其参加全部本次招标项目的资格。
3. 吊销其招投标资格证书,禁止其3至5年内再次申请招投标资质。
二、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约定标价、技术方案等,虚高标价,达到共享利益的目的。
这严重危害了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竞争性,影响了政府和公众的利益,对于此类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以下的处罚:1. 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投标单位及工程款项归还情况。
2. 对招标单位作出不予中标决定。
3. 涉及招标人员,取消其本次招标资格,禁止其一年内再次参与公开招标。
三、恶意抬价恶意抬价是一种通过提高报价方式,下降本招标的竞争性,或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方案或材料,去赢取招标。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公共利益,还将延误工程进度,对于此类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会对其进行以下的处罚:1. 给予违规投诉单位通报批评。
2. 给予违规企业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3. 对投标企业作出不招标或者不中标决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违规操作投标企业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招标文件,如删除、修改、调整相关内容,将会影响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将会受到以下的处罚:1. 给予违规通报批评。
2. 取消其参加全部本次招标项目的资格。
3. 吊销其招投标资格证书,禁止其3至5年内再次申请招投标资质。
以上是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应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
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招投标是指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为实施工程、商品或服务采购,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并选定最佳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然而,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法行为,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串通招投标行为。
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秘密勾结、相互协商,通过其他手段,达成不公平竞争或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荼毒了招投标领域的法治环境。
为了抑制和打击串通招投标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制。
具体而言,以下是招投标中串通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相应制裁措施的概述:I. 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中,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文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参与串通投标以及违法使用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招标等行为,并约定相应的测算价格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串通招投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II. 法律制裁措施针对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我国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制裁措施,以保持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1. 违约责任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对参与串通投标的违约责任,受益方要求对参与者进行相应的违约赔偿。
2. 惩罚性赔偿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串通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罚金的相应制裁。
3. 行政处罚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招标资格证书等。
4. 民事赔偿受损害方可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III. 监督执法机构为保证招投标市场正常运行,我国设立了相应的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关于开展以打击围标串标为重点的公共资源交易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中共开县县委办公室开委办〔2012〕51号中共开县委员会办公室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以打击围标串标为重点的公共资源交易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级各人民团体:为深入推进“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作风整顿年活动,切实预防和查处围标串标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以打击围标串标为重点的公共资源交易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创新举措,严厉打击,着力解决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问题,进一步健全运行规范、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二、工作内容及措施(一)重点打击围标串标行为1.开展专项清理。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组织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存在的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
通过核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核查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的人事和社会保险关系,核查工程款是否支付到中标单位基本账户等手段,对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其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包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专项清理,逐项排查问题。
2.加大查处力度。
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挂靠借用资质、违规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
公安机关要将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纳入“破案会战”专项行动予以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对投标现场发现的围标串标行为,县公管办要及时协调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现场联合查处,快速处置。
对推诿扯皮,履职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
打击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方案
打击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方案XX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打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政府投资工程阳光交易平台,结合XX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XX —XX年工作规划的通知》精神,在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取得新突破,实现阳光交易、公平交易。
为进一步做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1.统一发布信息、扩大信息发布范围: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同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一步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由中心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当招标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招标公告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云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电子屏幕同时发布。
当招标工程投资额在1000—XX万元之间时,除按上述发布外,还在《XX团结报》和州电视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在中心大厅设立统一报名处:招标的最大目的是让众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进行竞争,给招标人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是关键因素之一,同时,为避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发生,在中心大厅设立统一报名处。
要求除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外,凡符合工程建设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应接受其投标报名。
报名采取保密制度,报名期间,实行不登记、不查阅制度。
将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资料直接投入保密箱,报名结束后,由相关人员打开保密箱进行登记,保证投标人名单不外泄。
同时认真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和企业的资质原件,必须由本企业人员亲自报名,非本企业人员报名不受理。
3.完善资格审查制度:中心成立资格复核小组,由中心对投标报名资格、企业业绩情况、投标文件等方面进行复核,发现围标、串标嫌疑时,及时报告监督部门进行查实和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及到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矿业权交易、招标投标等重要领域,也是存在不少违纪违法案例的领域。
以下就是一些典型的案例:1.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收费案2019年5月,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收费的问题。
该中心以“加速办理”等理由,收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服务费用,并以此资助举办违规的培训班、旅游活动等。
有关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处理。
2.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强制交易案2019年7月,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了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强制交易问题。
该市场通过强制交易的方式,非法牟取利益,并且对于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存在不公平待遇。
有关负责人因涉嫌违法被处理。
3.湖南省武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擅自改动评标标准案2020年8月,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湖南省武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擅自改动评标标准的问题。
该中心在“技术标准”的评分标准上进行了不正当的修改,导致中标单位与实际情况不符。
有关负责人因涉嫌违法被处理。
4.山东省济宁市土地招标投标中涉嫌浪费公共资金案2021年1月,山东省纪委监委通报了山东省济宁市土地招标投标涉嫌浪费公共资金的问题。
该市政府招标土地项目时,存在不公平待遇、违规添加评审条件等问题,并导致招标过程中浪费公共资金。
相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被处理。
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泄露招投标信息案2021年3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泄露招投标信息的问题。
该平台存在系统漏洞,并被黑客攻击,导致大量招投标信息外泄。
相关人员因涉嫌泄露机密信息被处理。
江西:打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要 闻要闻.地方北京住建委:加强专家管理保障冬奥会招标顺利实施为了保障冬奥会等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评标环节重点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确保了重点工程项目评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为使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结合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构成,对抽取的评标专家逐一进行回避情况审查,确保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在评标前,特增加诫勉谈话环节,重申重点工程评标纪律和注意事项,提醒评标专家认真履行评标职责;在评标过程中,监管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全过程同步监控评标专家的一举一动,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警告提示,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确保了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江西:打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江西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专项检查行动。
检查范围主要涉及必须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处置项目、国有和集体林权交易项目等4大领域,重点检查和打击公共资源领域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违法违规代理、违规评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10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吉林:严禁地方不按规定抽取使用省级评审专家2018年9月,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地方抽取使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活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抽取使用吉林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坚持确有必要、合法合规、分级管理、交易有序的原则。
严禁不按规定抽取使用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
抽取工作应在当地行政监督部门、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场监督情况下随机抽取。
外出评标评审专家到位后,地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专家的安全、保密管理等责任,直至项目评标活动结束。
外出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中,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约束,由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处理。
河南: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编办联合印发《河南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通过48。
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办案机制
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办案机制为营造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良好秩序,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加大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借用资质挂靠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2023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制度》和《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联合查处办案的原则按照“一窗受理、集中研判、统一立案、联合查处”的原则,充分运用综合监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和执法办案机关的职能优势,合力打击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重大复杂案件,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及时牵头组织各行政监督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召开研判会,提前研判,分析案情,确定下步工作方案。
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联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联合查处办案参与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为联合查处办案的参与部门。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各行政监督部门是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主要提供部门和案情研判会的牵头组织部门,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其他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查办案件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相关单位为协办部门。
各部门至少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为联合查处办案组成员,并确定一名为联络员。
三、联合查处办案的范围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房建市政、交通水运、水利、农业等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联合查处办案的机制(一)信息共享机制。
原则上每月定期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和疑难问题研究,互相通报重大案情和信息。
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办案部门及时向招标投标相关监督部门通报对移送案件(线索)的受理、调查及处理等有关情况。
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
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200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必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本人现结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作一个简单分析。
在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个简要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据此规定,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属于承诺。
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因其是一种竞争机制的合同订立方式,故其还具有许多的特殊性,所以说招标投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正是基于此,《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才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不完全相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更加具体的要求和更加严格的限制。
现在我们转换一个视角,通过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的分析,以达到加深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则,同时可以更好地分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正确掌握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规范合法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减少招标投标纠纷的发生。
因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违法程度和法律后果不同,其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
公共设施项目招投标围标串标现象分析及对策
公共设施项目招投标围标串标现象分析及对策招标作为一种竞争性采购方式引入我国已有30年的历史,尤其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采用招标方式的范围很广,力度很大,可以说是渗透到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为现阶段的主流方式。
通过招标活动的进行,为社会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这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招标、投标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招标制度的推进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如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甚至在某些地区存在着“无标不围、无标不串”的严重情况。
在市政公共设施项目方面,由于招投标方式的优势所在,能够促进市场的规范,并能够促使市场更有序的运作,项目的投资、施工和监理等多方面都已经普遍地采用该方式。
近年来,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经济也在迅速增长,推动了城镇化的进程,也就从客观上要求公共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
因此,近十年来,政府在该方面的投资规模增大,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相应地促进了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
本文的主要是研究政府对市政公共设施项目的招标现状,并对此进行相关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的理论指导,并对政府招投标市场进行了充分了解,界定其特点、运作特征和监管方面的内容。
根据本人从事招投标工作十数年的经历,对中部某市近十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系统的调查研究,并通过对“围标串标”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获悉了其中招投标违规状况,同时深入探讨了监管部门采取了应对措施和完善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后取得的成效。
在管理学和经济学相关原理的基础上,对现阶段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具体原因,并探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围标串标违规行为的防治措施和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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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三:必须坚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强化刑事追究。
2.强化行政处罚。
3.强化监督问责。
体会四:必须坚台规范性文件。
2.加强标后监管力度。
3.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四、工作建议
二、围标串标屡禁不止的原因
• 1.建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 • 2.违法违规成本太低。 • 3.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查处不力。 • 4.对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管理不到位。 • 5.标后监管缺失。 • 6.信用体系不健全。
原因1.建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
• 目前我市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投标企业有400余家,而 我市交通工程项目从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共15个月完成 交易的项目仅102个,其中市本级仅为28个、县级仅为74 个,平均每4家企业一年才有1个项目,还不包括注册地不 在赣州辖区的企业 。
情形3: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
案例:评标专家“抱团”腐败,多人获刑!
情形4:投标人与代理机构串通。 •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私下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 。
案例:上海破获串通投标团伙案
• 2018年,上海破获一例串通投标团伙案,1月某工程公开 招标中,有90多家投标人参与投标,但其中80多家投标人 实际由同一人陆某控制。根据相关人员的介绍,此项目是 设置最高限价,取最接近投标人报价中间价的几个投标人 入围,最后选出中标人。在这样的规则下,80多家投标人 串标完全可以控制最终的结果、抬高中标价格。在陆某操 控的一系列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是招标代理公司,存 在泄露投标人信息的情况,这样就方便串通投标的团伙测 算、抬高中标价格,其他人想中标几乎不可能。
• 建议一:
• 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探索实行“报价承诺法”与“ 评定分离”相结合的评标定标办法,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 。
• 建议二: • 在招投标中设“信用标”。
• 建议三: • 强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
• 建议四:
• 招投标管理体制顶层设计上深化改革探索,成立招投标综 合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工程招投标 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 查处和打击实务
赣州市发改委 刘红敏 2019年2月27日
目
录
一 围标串标的主要情形
二 围标串标屡禁不止的原因
三
赣州市开展打击围标串标 等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为
的主要做法
四 工作建议
一、围标串标的主要情形
•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 3.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 • 4.投标人与代理机构串通。 • 5.黑客入侵网站获取投标资料串通投标。
原因2.违法违规成本太低。
• 以我市查处的安远G358串通投标案为例,标的金额为 1.09亿元,嫌疑人花费200万元借取了80余家公司资质参 与该项目投标,中标后将该项目卖出了1400万元,投入与 回报比达到了600%。
原因3.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查处不力。
• 《江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情形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案例:某市返迁安置房一期工程串通投标案。 某市返迁安置房一期工程总投资2.51亿元,共14栋1103套安置房。
该工程于2016年7月在网上公开招标后,朱某、钟某、刘某等人联络 控制了41家建筑公司,在向每家公司支付2-8万元不等的“委托费” 后,要求这些公司派人参加投标,中标后工程交还给委托人处理。成 功围标后,该犯罪团队从中非法获利750万元,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 场。案子破获后,公安机关已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追缴卖标违 法所得资金623.6万元,企业“委托费”90万余元,主要犯罪嫌疑人 以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移送起诉。
•谢谢观看!
• 2.市政府分管领导亲自调度,进行专题部署。
2017年整治方案及2018年整治方案
体会二:必须坚持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1.市县两级联动齐心协力。
2.加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 市发改委在《赣南日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楼道、开 标室、交易大厅LED屏幕等地方发布张贴《公告》;编发 六期《招投标整治工作简报》,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 况、特色亮点。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等市直有关单位在各自官网上公布本部门制定的通知和方 案及投诉举报电话。宁都县通过手机报,每天发送一条有 关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赣县区在政府网公布方案及投诉 举报奖励政策,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章贡区发布公告 、案例等各类宣传信息共计约100余条。
• 2017年2月,某市中心城区亮化工程招标人授意招标代理将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评标办法、招标答 疑公告等文件发布,违规允许没有设计资质的企业以联合体参与设 计投标。在设计标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与业主单位 、评标专家事先串通,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
原因4.对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管理不到位。
• 2017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招标 代理管理主要转换为事中事后监管 。
原因5.标后监管缺失。
原因6.信用体系不健全。
• 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印发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 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 2018〕457号),但在实际过程中存在重检查轻处理的情 况。
情形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
•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采用透露招标 工程相关数据信息,“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以及内定中标人,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 供帮助等非法手段中标,中标后再通过调整合同价款,增 加变更、签证等方式,使其获利。
案例:某市中心城区亮化工程串通投标案。
3.行政监管部门认真履职。
• 建立了线索移送制度,市公安局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 通、城建、水利等部门建立对接备案制度,市重点工程建 设项目和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开标后数日内,由招 标单位或相关监管部门将开标的相关资料报备市公安局。
4.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
• 市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提 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的通知》。
三、赣州市开展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 为的主要做法
• (一)基本情况及成效
几点体会
• (一)必须引起领导高度重视,坚持高位推动 • (二)必须坚持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 (三)必须坚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四)必须坚持整治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巩固成果
体会一:必须引起领导高度重视,坚持高位推动 •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
情形5:黑客入侵网站获取投标资料串通投标。
• 随着电子化招标进程的加快,相比传统的纸质标,大大减 轻了投标人的负担,但这也给投标人带来了可乘之机。实 践工作中,由招投标监督检查力度不强、监管手段落后、 信息化水平不高等原因,有些黑客趁机入侵网站,获取投 标资料,串通招投标。
案例:泸州侦破首例黑客入侵串通招投标案.m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