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服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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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品。
药品配送系统
批准单位
国家局 地方局 地方局
互联网第三 方平台药品 零售试点
3 第三方网上药品销售(B2B2C) 未有明确规定,以试点形式放开
国家局
数据来源:CFDA网站
A证企业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企业名称
中国通用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海南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先锋环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快易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民生医药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伊邦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金利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汉宁恒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八百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市易纪元科技有限公司 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长沙市凯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吉林 0.84%
辽宁
内蒙古 1.40%
1.96% 北京 5.59%
天津1.12% 河北
宁夏
山西 3.63 1.12% % 山东
甘肃
5.87%
1.40% 陕西 河南 1.12% 1.96%
江苏 10.06%
四川 5.59%
重庆 3.07%
湖北 1.40%
湖南
安徽 3.35%浙江
上海 5.87%
11.17%
网站名称
中国通用药网 海虹医药电子商务网 药城 快易捷药品交易网 民生医药电子商务网 药房网 金利达药品交易网 医药公信网 95095医药平台 汉宁医药网 八百方 药品终端网 1号店 十二药网 京东
数据来源:CFDA网站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零售试点3家:
企业名称
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95095医药平台)
2006-2014年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的企业数量
数据截至2013年12月27日
全国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书 份额分布图
黑龙江 1.68%
新疆 西藏
青海
广东:59家(A证1家,B证9家,C证50家) 浙江:40家(A证0家,B证13家,C证27家) 江苏:36家( A证0家,B证13家,C证23家)
广州八百方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 公司(1号店)
批准时间 2013年11月12日
2014年7月7日
2014年7月25日
备注
2014年1月阿里巴巴 集团入股
四、2015年互联网药品经营政策走向
2014年5月28日《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5年国家局将正式出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 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的证书编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二、现行互联网药品服务相关法规介绍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 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 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 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并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 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 子商务活动; 主要有3类:
一是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 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国A证);
二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 业成员之外的其它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B证);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参 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业、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 的合法性。
对首次上网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 企业必须索取、审核交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和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规介绍
令狐昌黎
2014年12月27日
一
互联网药品服务相关法规沿革
二 现行互联网药品服务相关法规介绍
三 国内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现状
四 2015年互联网药品服务相关政策走向
一、互联网药品服务相关法规沿革
1999年
《处方药与 非处方药流 通管理暂行 规定》的发 布明确禁止 在网上销售 处方、非处 方药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 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 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同时,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 ,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具 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 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C证)。
其中,前2类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药品交易服务,属 于B2B电子商务;第3类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药品交 易服务,属于B2C电子商务。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 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在 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 构资格证书号码。
2000年
地方性《药 品电子商务 试点监督管 理办法》的 出台使部分 省市开展网 上非处方药 销售试点
2001年
《互联网药 品信息服务 管理暂行规 定》的发布 允许互联网 药品信息服 务
2004年
《互联网药 品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 发布。对互 联网药品信 息服务申请 、审批和相 关资质要求 等作出要求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A证 )不得参与药品生产和经营,不得与行政机 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 关系、产权关系和其它经济利益关系;
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它企业 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 批发企业(B证)只能交易本企业生产或者本 企业经营的药品不得利用自身网站提供其它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2005年
《互联网药 品交易服务 审批暂行规 定》出台允 许网上非处 方药品交易
2014年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 望放开处方药网上销售和医保支付
二、现行互联网药品服务相关法规介绍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A证
B证
C证
二、现行互联网药品服务相关法规介绍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证书编号
国A20060001 国A20060002 国A20070001 国A20070002 国A20090001 国A20110001 国A20130001 国A20130002 国A20130003 国A20130004 国A20140001 国A20140002 国A20140003 国A20140005 国A20140006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 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 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 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 务的活动。
江西
贵州
3,63% 2.51% 福建
0.56%
2.80%
百度文库
云南 3.35%
广西 0.84%
广东 16.76
台湾
海南 1.12%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分类
证书类别
A类证书 B类证书 C类证书
数 量
业务类型
核心准入门槛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得参与
之间的互联网交易平台(B2B), 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 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 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 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 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 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5 允许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
6
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将相关材料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备案。
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
15 不得向个人提供药品服务。
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
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
他经济利益关系
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通
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
80 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
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
(B2B)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 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263 易服务(B2C),只能销售自营 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
2015年国家局将正式出台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
B2B第三方交易平台、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网 上药品购销活动无须审批或备案;
2 B2C牌照不再审批,采取备案制;
3 B2C第三方交易平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 批;
4 暂定以正面清单形式逐步放开处方药网售;
• 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 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
注意: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 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 三个月
三、国内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现状
截至2014年12月27日,全国共有5605家企业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资格证书》,358家企业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