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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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土地整治工程结算审核方案

土地整治工程结算审核方案

土地整治工程结算审核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整治工程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土地整治工程不仅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土地资源质量,还可以推动周边区域的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提升。

然而,土地整治工程的规模庞大、投资工期长,加之工作范围和内容繁杂,要完成土地整治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需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严格的工作态度和细致的工作流程。

为了准确、全面地审核土地整治工程的结算情况,根据土地整治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治工程结算审核方案,以确保土地整治工程的结算资金得以合理分配和使用。

二、审核程序1. 项目经理负责结算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结算员制定结算方案并指导现场工作人员根据方案进行实施。

2. 结算方案的制定主要包括:确定审核时间节点、明确审核范围和内容、界定审核对象和审核标准。

3. 确定审核时间节点:土地整治工程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和收尾三个阶段,根据项目进度和施工情况,确定各个阶段的结算审核时间节点,确保结算工作与项目进度相衔接。

4. 明确审核范围和内容:土地整治工程的范围广泛,包括土地开垦、固化、平整、绿化、道路建设等多个方面。

结算方案需要明确土地整治工程各个方面的结算内容,确保所有工作内容都能得到正确结算。

5. 界定审核对象和审核标准:根据土地整治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质量要求,界定结算审核对象和审核标准,以确保结算审核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审核内容1. 土地开垦结算:包括土地的平整、开荒、疏通、排水、石挡等。

结算审核重点围绕土地开垦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确保土地整治工程的开垦工作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

2. 土地固化结算:土地整治工程中的土地固化工程需要符合城市绿化规范和城市建设要求,结算审核主要围绕土地固化的方式、质量和数量进行。

3. 土地平整结算:土地整治工程中的土地平整工作对土地整治工程的成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结算审核需要关注土地平整的坡度、平整度和表面质量。

4. 绿化工程结算:绿化工程结算主要包括植树造林、草坪铺设、花草栽培等内容,结算审核需要对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审核。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来自:松滋非税发布时间:2009-12-16 点击:1311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1号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区各中心支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了《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二○○七年十月八日附件: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交的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25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

25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1999年6月23日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稳,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账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

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

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耕地开垦费实行省、市(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三级分成使用,各级地土管理部门应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前10日,按省30%、市(州)20%、县(市)50%的分成比例,将上季度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回拨或上缴。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82号 2000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在项目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费、项目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土地清查登记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1-04-1210:36: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质量,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和耕地开垦费项目。

地方投资的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由各地组织专家自行评审。

规划设计与预算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市局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结论和规划设计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必须是经省厅备案的相关单位。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的项目,由所属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和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农垦系统项目,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第五条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内容。

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地貌类型、新增耕地率应与立项批复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湖北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规程

湖北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规程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规程(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国土整治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前言本规程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编制。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整治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整治局。

本标准协作单位:湖北华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目录前言 (1)1 总则 (3)2 术语 (3)3 工程复核条件、依据及作用 (4)4 工程复核程序及内容 (6)5 工程复核工作方法 (8)6 工程复核资料 (12)附录 (14)1 总则1.1.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工程管理、完善验收组织和程序、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复核工作标准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土地整治、土地开发及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复核。

国土整治灾毁项目、小型占补项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是对完成的各项工程数量、质量及实施中的管理程序进行全面复核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4.工程复核工作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和基础;对经工程复核的项目,复核报告中应明确工程变更量、完成量、复核量与下达规划设计的各单项工程的差异。

对工程质量的复核,应参照规划设计文件、变更文件、规范标准文件等对项目各单体质量进行检验与试验,以判定其质量是否合格。

2术语2.1.土地整治 land consolidation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2.2.工程复核 engineering review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是对完成的各项工程数量、质量及实施中的管理程序进行全面复核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2.3.工程项目 project本标准中所涉及项目是指在同一个总体设计或规划设计范围内,同期建设,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2001年12月17日)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非法出让、转让土地,大量土地收益流失和被挤占挪用,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且透明度低等现象,严重影响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意义,全面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在全面总结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与拍卖、加强地价管理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市场、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与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在广泛宣传15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狠抓落实,全面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31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土地整治项目三项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1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由省厅验收的地方耕地开垦费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及预算、设计变更文件、工程中间验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以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审批权限下放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1 / 14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对验收项目进行监督和抽查.第五条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及权限国家投资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组织自验,自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工程复核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选择工程复核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复核后,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财政决算评审和竣工验收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商请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财政决算评审,项目财政决算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从省土地整治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鄂土资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2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场正常秩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财务处。

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结算,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内的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及结算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项目为结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第四条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

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5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6.23【实施日期】1999.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999年6月23日)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

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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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结算,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内的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及结算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项目为结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第四条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

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承建工程项目的任务应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金额支付方式;
(五)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
第八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

合同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数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3 发包人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的增(减)费用。

第九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组价原则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三)项目投资预算发生重大变更,需要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对分年度实施项目,按年度下达的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预付工程款。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方式可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提交以下附件:
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报告,工程施工单位实际发生的财务凭证。

工程结算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竣工图、现场变更签证、工程竣工结算书、相应的材料价格签证。

工程监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监理日记、施工例会纪要、工程变更单、监理周报、监理月报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委托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六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由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一周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资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经发包人签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一)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

(二)国土资源局经核实后,根据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

(三)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四)工程竣工总结算价款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而使用不可预见费,应提交不可预见费使用的详细原因、使用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由发包人审批。

第四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

(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编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机构三方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并作为发包人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严格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工程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担审核湖北省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需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五章工程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后,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否则工程不得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用支付,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费用预算-竣工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中列支。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取费标准
档次工程造价总额(万元)累进费率(%)
11000以下(含1000)0.5
21000-3000(含3000)0.2
33000-5000(含5000)0.1
45000以上0.08
注:工程造价总额有审减额的,可按审减额加收4%审核费,但支付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0.1%;支付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0.2%。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凡实行监理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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