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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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基础管理

1.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2.管理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3.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学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安全警示: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的安全警示标志。

5.应急救援:矿山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

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现场管理

1.开采工艺: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技术措施。

2.矿区边界: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3.铲装运输: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

掘高度的1.5倍。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道路运输道口应设置出入口、限速等警示牌。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米;另一侧应不小于0.6米。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旋转部分应设防护罩;

4.台阶坡角: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台阶高度不大于20米,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米;

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70°,台阶最终边坡面角应小于60°,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8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5.安全防护:矿山企业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需离地面2米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沟、坑、池,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

行人和车辆通行的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及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6.用电管理:电气工作人员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配电室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防尘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保持绝缘良好,在长度150

米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10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行灯或移动式电灯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电压不高于36V。

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 2.6米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7.排水系统: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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