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犯罪化与过度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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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

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

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摘要]针对西方出现的非犯罪化思潮,我国出现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道路的争论,我国要作出自己的现实选择,走一条适度犯罪化道路,也就是要对犯罪化进行适度限制。

[关键词]犯罪化;非犯罪化;现实选择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概述犯罪化,一般是指将以往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刑法上的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

非犯罪化一般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

犯罪化分为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司法上的犯罪化,同样,非犯罪化也包括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犯罪化是指通过刑法的修正、修改将以前不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而司法上的犯罪化是指在刑法条文不变的情形下,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将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司法解释,这样司法上的犯罪化也成为了可能。

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出现了非犯罪化的思潮。

英国于1967通过了《性犯罪法》将21岁以上男子私下进行的同性恋行为非犯罪化。

该年还通过了《堕胎罪法》,根据该法如果妊娠是由一个已经注册的开业医生予以终止,并由这一医生提出建议,则不构成堕胎罪。

德国于1975年颁布新的刑法典,将以前作为犯罪处理的决斗、堕胎、男子之间单纯的猥亵行为非犯罪化。

瑞典通过了修改过的《性犯罪法》,缩小了亲属相奸等罪的范围。

美国在“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的作用下,颁布法律取消了醉酒、色情书画、卖淫、通奸、自杀等犯罪,并对堕胎也进行了非犯罪化,“在美国堕胎已被普遍允许,婚前性行为已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同性恋在一些州也已经合法化了”。

针对世界范围内的非犯罪化趋势,我国到底实行什么样的刑事政策,也就是实行非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理论界学者争论较大。

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实行犯罪化,认为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上升,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将这些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

这部分学者仅仅看到了刑法积极的一面,却忽视了刑法功能的局限性。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摘要:所谓“过度刑法化”是指刑法过度参与社会治理,亦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不遵守刑法与其他法律和社会规范之间的应然界限,并超出其合理功能而适用的情况。

过度刑法化主要体现为过度的犯罪化,属于国家刑罚权在社会治理中的扩张。

过度刑法化带来的刑事指控的增加和犯罪数量的增加,容易导致刑罚的谴责性机能出现退化,反而削弱了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关键词:过度刑法化;倾向;纠正;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新型犯罪的出现,进行适当犯罪化是正当的,毕竟刑法就是应当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

但是如果过度刑法化,将原本不应当犯罪化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认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对法律体系科学性的破坏,更重要的是对公民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

过度犯罪化无疑是个严肃又严重的问题,国会应当找到这个问题的根源,因为在过度犯罪化的情形下,任何的不公正就是对整个公正体系的巨大威胁。

一、过度刑法化的倾向1. 刑法过度前置化会降低刑罚效益。

效益作为刑罚的价值之一,促使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动用刑罚时应对其有所考虑。

正是在刑罚投入过量意义上,刑法过度前置化并不会产生良好的刑罚效益,反而会降低刑罚效益,对刑事立法造成危害。

二是刑法过度前置化会降低司法公信力。

刑事司法是刑事立法的紧随环节和自然延伸,刑法过度前置化的危害自然也会从刑事立法阶段延伸、蔓延至刑事司法阶段。

在刑事司法阶段,刑罚过度前置化造成的诸多危害中,无疑以司法公信力的降低最为显著,影响也最为深远,因为“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试金石”。

尤其是在司法公信力有待提升的背景下,刑法过度前置化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的危害,无疑值得关注。

那么,刑法过度前置化是如何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的呢? 既说明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是巩固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警示着司法裁判不公是降低司法公信力的最直接方式。

因而,要维护、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杜绝不公正的司法裁判。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为切入点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为切入点

③参见马克昌:《 借鉴刑法立法例修改和完善我国刑法》 ,载《 法学评论》1989 年第 2 期;王勇:《 轻刑化:中国刑法发展之路》 ,载赵秉
志、张智辉、王勇主编:《 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 ,法律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323 页。
④参见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8 页。 转引自前注②,赵秉志文。
我国刑法发展的现实是既有犯罪化又有非犯罪化;既有罪质上的,又有罪量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整体呈犯罪化趋势。 这是社会发展内在需要驱动下的结果,不是刑法发展刻意追求的目标。 对具体
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举措的合理性评价应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为依托;对一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
整体评价应同时考虑增量和存量。 未来我国刑法发展将呈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行的趋势,一定时
2020 年第 7 期·主题研讨
我国刑事立法的规范化展开
编者按: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我国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密集出台,
犯罪化理论的规范研究成为更加需要重视的问题。 刑事立法的规范化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栏目选取
的论文从其中三个视角展开:在整体上,从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看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
⑧参见前注⑥,郑丽萍文;陈谦信:《 犯罪化的任务与非犯罪化的使命》 ,载《 理论与现代化》2008 年第 4 期;孙洁:《 法治与和谐:犯罪化
化的述评及展望;在理论基础上,研究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及面临的挑战;在立法技术上,对近年
来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多次采用的多次行为入罪化的立法技术进行价值及体系性反思。 希望通过刊
登这些论文,能够推动我国刑事立法尤其是犯罪化方面的规范化研究的继续深入。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 ∗

非犯罪化的概念界定

非犯罪化的概念界定

作者: 贾学胜[1]
作者机构: [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出版物刊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93-98页
主题词: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刑事化;轻刑化
摘要:国内外关于非犯罪化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

立足于我国的刑事法制度,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

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

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中立四种情况;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又可分为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与非刑罚化、非刑事化有所区别的概念。

我国经济领域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分析

我国经济领域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分析

动社会经济发展 的源动力 。从人 类社会发展 的轨迹来 看 ,个人 的社 罪 的行 为 在 法律 上 作 为犯 罪 ,使其 成 为 刑事 制 裁 的 对 象 。犯 罪 会 活动越旺盛 ,社会进步就 越快。 因此 , 对 经济行 为的规制 ,必 须 化 ,包括 立法上 的犯 罪化 和刑罚 法规 解释 适用 上 的犯罪化 。林 山 持谨慎 、理性的态度 ,立法者对此应 当具有必要 的宽容 。 田则 认 为 ,所谓 犯罪 化 系指对某 一破 坏 法益 的不法 行 为 ,经过 刑 (2 ) 犯 罪现 象存 在的规 律决 定着 犯罪 化必 须具 有合 理的 限 税 。”犯 罪数量 存 在 、变化 的规律 性告 诉我 们 ,必须科 学 地认 识
山 西 青 年
理 论研 究
我 国经济领域 内犯 罪化与非犯罪化分析
陆 宏 飞
南京大学法学I R  ̄ , 2 0 1 O 级硕士研 究生

要 :经济犯罪领域 的犯 罪化 与非犯罪化 问题是经 济刑 法内的永 另外 ,由于经济 领域的部分诉讼 成本高 昂,经济违法行 为的被害人 恒话题 ,如何科 学界定二者 的界 限,不仅 关系到经济刑法犯 罪圈的 可能没有足够 的资源来提 起私人诉讼 ,因此要求国家提起公诉 。 划定,也 关系到经济刑法的科学性和权威 。 ( 二) 经 济领域 的犯 罪化 应受 到必要 限制 关键词 :经济犯罪;犯罪化 ;非犯罪化;介 艮 据 (1) 刑 法的 目的决定犯罪化 必须具有合理 的限度。 “ 法律 不 是压制 自由的手段 ,正 如重力不是 阻止运动的手段 一样。 ……法典
和把 握 客观存 在 的犯罪 水准 ,合理 地确 定犯 罪化 的范 围 。应 当理
事立 法政 策上 的深思 熟虑 ,认 定非 动用刑 罚 的法律 制裁 手段 不能 度 。 菲利认 为:“ 犯 罪预 算 是 一种 比其他 预 算 开 支更 为精 确 的 年

非犯罪化与我国的“严打”政策

非犯罪化与我国的“严打”政策

非犯罪化与我国的“严打”政策一、非犯罪化刑事政策概述非犯罪化是与犯罪化相对应的概念,是西方国家“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中“轻轻”政策在20世纪50、60年代的现实化表现。

19世纪末至20世纪,整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处于急剧的变动之中,旧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已不复存在,新的社会秩序尚未建立,高度的物质文明与传统的文化道德观念之间冲突剧烈。

在社会新旧交替之中,出现了大批所谓的“社会边缘人物”和“社会不适应者”。

到20世纪中叶,这种冲突愈加激烈。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不仅传统型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居高不下,而且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如毒品犯罪等),社会秩序出现了严重的危机。

现实压力迫使西方各国忙于修改刑法,以适应惩治新型犯罪的需要,结果造成法律和规则编织的网络笼罩着社会的每个角落,“整个社会成了只有规则和秩序而忽视个人意志的荒乱铁笼。

前景暗淡,令人沮丧。

”[1]高度犯罪化刑事政策的推行,不仅窒息了社会的活力,而且导致监狱人满为患。

把罪犯送入监狱,原本期望通过监狱的教育改造,促使罪犯重返社会。

但结果却常常适得其反,监狱成了传播犯罪技术的主要场所,这使得人们对监狱在改造罪犯方法中的地位提出了质疑。

1950年举行的国际犯罪学大会上,各国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揭示了监狱诱发新的犯罪的状况。

另外,自19世纪后半叶始,自然科学取得了迅速发展,受其影响,运用科学方法研究犯罪的生成,在犯罪学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开始尝试着吸收生物学、生理学、统计学等各种学科的成果来研究犯罪原因。

“通过这种研究,在科学上就能理解:在这个领域内,正常发育出现了哪些障碍?人们怎样从个人的心理和环境中来发现这些障碍?在各种重罪的背后,尤其是在再次犯罪的显著的惯犯背后,都潜在着行为人在成长方面的危机以及在社会适应方面的缺陷。

所以,今天的刑事司法工作能够在过去更好地理解罪犯的性格,并且能够在这方面更正确地予以处理。

”[2]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西方各国在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战胜犯罪的问题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并对刑事政策作了重大的调整:由过去强调入罪化的犯罪化刑事政策,转向刑法的最低限度干预政策,不再把刑法视为支配的工具和日常使用的统治工具,而是把它看作只是在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的最后手段。

2018年学习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范文精选

2018年学习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范文精选

2018年学习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范文精选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已经过广过深,我们应当顺应当今世界非犯罪化的国际潮流,犯罪化是不尊重刑法谦抑原则的表现。

⑺我们认为,刑法对谦抑性并不是让刑法在新的危害行为面前无所作为。

事实上,谦抑是指力求的最少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⑻其要义就在于将刑罚权的行使限于必要的干预,即要求刑法对禁止行为与致任行为的范围确定具有合理性,将没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范的行为犯罪化固然有违谦抑原则,而将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的行为非犯罪化也同样是与谦抑原则背道而驰的。

况且非犯罪化是针对度犯罪化的矫正。

过度犯罪化现象的存在是非犯罪化的前提。

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刑法犯罪化的范围及其程度究竟如何?有没有实行非犯罪化的客观必要,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⑼但至少可以说,我国刑法并不是处处都需要非犯罪化。

如果为谋取正当利益行贿行为具有以上所论述的那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有继续深入发展的势头,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动用刑事法?我们认为回答是肯定的。

否则,与刑法中犯罪概念实质定义理论不符合。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的困惑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犯罪发展趋势来看,伴随着官员纷纷落马成为阶下囚的同时,行贿人(包括为谋取正当利益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多数都逍遥法外,以致造成了他们侥幸的心理,从而也更进一步加速成了受贿犯罪持为的急剧攀升,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储槐植教授指出,我国刑法网不严主要表现在罪状设计过多附加目的条件,诸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以报复为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等达20处之多,数量之大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实属少有。

立法者的动机是缩小打击面,诚有可取,但考证作为至观因素的目的徒增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而导致作恶者逃脱法网概率上升的局面,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失策。

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_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_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_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摘要:聚众淫乱罪的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存在争议。

从规范的方面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将本罪分为秘密型与公然型两种,并对区分秘密与公然的标准提出意见。

从法理方面,分别对两种行为类型进行分析:从刑法介入道德的准则角度,分析两种类型违背的伦理道德;从刑法谦抑角度,分析两种行为类型是否符合刑法宽容性、补充性、经济性。

结论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应当非犯罪化,公然的聚众淫乱应当犯罪化。

聚众淫乱;非犯罪化;犯罪化;刑法谦抑性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__)02-0071-07一、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其实也就是刑法的调控范围问题。

在刑法的调控范围上,受欧洲启蒙运动之个人主义、现代刑事政策之限缩刑法处罚范围以及刑法谦抑主义、法益保护思想的影响,非犯罪化应运而生。

在非犯罪化政策与运动中,无被害人犯罪是非犯罪化讨论和改革的重点。

其中,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之一,但因为长期以来实践中该罪的发案量相对较低,对于该罪的规范和法理研究还比较薄弱。

及至南京马某换偶案引发了各界对聚众淫乱罪的思考,目前对于该案的讨论早已超越案件本身。

本文欲以该案为契点,对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除罪化,进行规范与法理的分析。

(一)聚众淫乱罪非犯罪化自南京马某换偶案后,从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角度提出了取消聚众淫乱罪的主张。

比如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即是此观点的极力倡导者,她认为,(1)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道德的问题只能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来解决,不能用判刑和处死的方法来解决。

(2)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

聚众淫乱法是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的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的法律,所以应当废除。

(3)二十几年来,这个法律实际上已经不实行了,我们几乎没有一个按此法判刑的案例了,所以它的取消对社会风气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解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

解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本文站在一个刑法学者的立场上,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学理上的解读。

什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可以分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立法方式将其从犯罪范围中去除。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法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过程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二是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

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因而是刑法轻缓化的体现。

此外,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轻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及其中国实践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及其中国实践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及其中国实践贾学胜【摘要】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在刑法关于具体犯罪的罪刑规范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过刑法适用活动,不将该行为以犯罪论处的措施.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对刑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具有刑事法上的根据.其实践的重要途径是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前者是指在立案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终止追诉程序,对犯罪作程序上的无罪处理,后者是指审判机关通过重新解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原来以犯罪论处的行为作实体上的无罪认定.【期刊名称】《云南社会科学》【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5页(P124-127,137)【关键词】刑事政策;司法上的非犯罪化;追诉;审判【作者】贾学胜【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6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一、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概念辨析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压制犯罪为目的而提出的犯罪防制对策。

现代刑事政策研究方面的一个重大成就是最终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刑罚既非唯一的,也非最安全的措施[1](P20)。

基于这一认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呈现出“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极化并行发展的态势。

两极化刑事政策主张对于轻微犯罪及某种程度上有改善可能性者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而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则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

非犯罪化就是两极化刑事政策背景下伴随着法律与道德界限的争论而兴起的一种刑事政策措施。

“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在于,纠正基于国家的强烈处罚要求的过剩犯罪化倾向,立足于谦抑主义的立场,设置适当的犯罪”[2](P89)。

从欧洲委员会《非犯罪化报告》和各国的实践来看,非犯罪化对国家过剩犯罪化倾向的纠正,是通过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这两种方式来进行的。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我国当下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

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

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

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范文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在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议。

尽管在刑法学界很少有人去讨论和关注这个问题, 但是,对于犯罪学来说,它与刑法学的关系问题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犯罪学的学科建设及其繁荣和发展。

犯罪学学科定位及其与刑法学关系的一些观点我国的犯罪学现在尚属于发展的初始阶段,与国外犯罪学的发展现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但是近年来,我国犯罪学得到了较为迅猛的发展, 犯罪学已经成为一门学科,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获得了发展。

关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有人认为犯罪学属于刑法学。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研究内容相同,都是以犯罪为研究的范畴;(2) 从犯罪学与刑法学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来看,刑法学为犯罪学提供了犯罪定义。

犯罪学的存在以刑法学存在为前提, 犯罪学是从刑法学中独立出来的;(3)犯罪学与刑法学存在互动关系,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而服务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分野犯罪学是将犯罪与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寻求预防犯罪对策的科学,是从刑法学中逐渐分离出来的一门科学。

犯罪学经历了一百多年发展,已形成了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它和刑法学在犯罪问题研究上存在明显的分歧。

犯罪学和刑法学所理解的“犯罪”概念不尽一致。

刑法学所指的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并不限于刑法规定,不仅包括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且包括刑法中没有规定,但对社会具有较大危害的行为,因而“犯罪李上的犯罪概念,是以刑法作为依据,但它却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它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可能发展成为违法犯罪的不忍受行为”。

[1]由此可见,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规范的(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个别的(以单个人犯罪为典型)、具体的 (刑法明确规定),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开放的(以刑法为基础,吸纳各种违法行为)、一般的(包括整体犯罪现象和个体犯罪)和抽象的(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学习贯彻严格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讲话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贯彻严格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讲话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贯彻严格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讲话心得体会范文》、充分认识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重大意义《规定》的出台,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教训,分析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一项重大的新的举措,对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规定》揭示了违法违纪案件存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规定》政策界限明确,可操作性强,不仅解决了纪检机关当前办案工作中紧迫而突出的法规政策依据,还用制度的形式规范明确了今后查办钱权交易案件,特别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案件的重点分类。

《规定》对主动说清问题的党员干部从宽处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有利教育和挽救有问题的党员干部。

纠正和查处《规定》所列出的禁止行为,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提高执政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海洋与渔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认真对照检查,严格自查自纠全厅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照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八个规定即:(1)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2)收受干股;(3)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取“收益”;(5)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6)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新酬;(7)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8)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查自纠。

我厅党风廉政建设总的是好的,目前既没发现也没听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和事,如果有,按照《规定》要求在30天内说清楚、讲明白,可以免于处理或从宽处理。

三、学习贯彻《规定》,关键在于遵守《规定》学习贯彻的目的在于遵守执行。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一、前言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是晚近20多年以来,在国家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大环境中,在广大刑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作为法学重要部门的中国刑法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出版了数百部有份量的著作,发表了数千篇有份量的学术论文,全国性、地区性和部门性的学术研讨活动也非常频繁.谚云:“真理不辩不明”。

在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中,非常注意对争议问题的研究,并很好地贯彻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也正是这种学术争鸣的良好氛围推动着中国刑法学的不断发展,从而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的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通行的观点,中国刑法学由通论(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和罪刑各论四部分组成.前三部分又合称为刑法总论,第四部分也称为刑法各论。

刑法总论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为研究对象,是整个刑法学体系大厦的基础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刑法各论部分有不少争议问题只是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的具体化而已。

由于刑法总论本身的重要价值及其对刑法各论研究的指导意义,中国刑法学界一贯高度重视对刑法总论的研究,其中也特别注意对刑法总论中争议问题的探讨。

关于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的研究广度与深度从一个重要的方面反映了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和活力。

本文仅就中国刑法总论研究中的一些主要争议问题做一简要的述评。

二、刑法通论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刑法通论(绪论)领域研究的是刑法学的概念、对象、体系、研究方法,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指导思想、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和刑法的效力等宏观的基础性问题。

这一领域研究中的主要争议问题有:(一)刑法立法指导思想之争在中国刑法和修订立法的过程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长期存在着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粗疏立法观与细密立法观之争.1.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之争经验立法观立足于以往的经验,片面强调立法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和维持。

经验立法观对中国刑事立法实践的影响非常深刻。

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明确地要求以过去的实践经验为根据,如对伪劣产品犯罪等一些已经有人建议规定的犯罪并未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公安基础知识

公安基础知识

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一、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

1、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

2、容: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

3、它完整地表述了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

4、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涵(一)指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结合,是在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

这种良好的结合关系建立在双方自觉的基础上。

(三)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结合,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全方位的结合。

三、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一)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信息网络(二)建立健全一体化的治安社会防控系统使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工作转化为全体社会公民的责任,尽可能多的依靠发动全社会力量去解决。

(三)建立健全保安科技装备使用机制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形成群众参与和技术装备共同构成的安全防控报警与快速反应网,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四)建立健全警察公共关系途径渠道四、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创新途径(一)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的群众工作理念(二)建立开门评警群众工作长效机制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建立为民考评的绩效考评体系。

(三)掌握“三懂四会”群众工作方法“三懂”,指的是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

“四会”、指的是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四)完善开放型的公安工作社会监督大格局1、完善社区民警和窗口单位民警向辖区群众和服务对象述职制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刑事法网的收缩与扩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刑事法网的收缩与扩张
第四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我国刑事法网的扩张。本章首先对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犯罪高峰时期做了分析,指出犯罪化是当前刑法修 改的主旋律。接着,本章对当前刑事法网不严的表现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 善建议:一、立法上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和结果本位主义造成了我国刑法 的结构性缺损,导致法网不严,建议在我国的刑法犯罪化模式中适当引入 犯罪人人格因素。二、罪状和罪名设计过多附加主体内心起因的主观因素 要件,尤以目的犯为盛,导致了法网不严,建议设立“基本行为、目的加 重”的行为犯和目的犯结合的立法模式。三、对于多发性犯罪只设计了单 一的犯罪构成,对于危险犯仅局限于故意危险犯,建议增加系列犯罪构成 和过失危险犯。最后,本章对现阶段的两个犯罪化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认为有必要对见危不救行为和婚内强奸行为进行有限度的犯罪化。
结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法网;收缩;扩张
Abstract
Criminal policy is the system of tactics, guidelines, strategies, measures, actions, artifices and wisdoms that aimed to strike crime rationally but effectively by the whole country and society.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 is a basic criminal polic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y tide of polarization. It is not only a judiciary policy but also ought to be a legislative policy. Besides criticizing and amending the current penalty system, it is also supposed to be guidelines in designing a rational criminal net by expanding or shrinking it in a certain extent.

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摘要】研究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的真实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事实中不断发现的,司法上的犯罪化,并不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在遵循刑法第3条后段的前提下,积极地实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刑法第3条前段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而是基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特点,为了限制司法机关的出罪权、控制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所作的规定;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空间很小,因而不能盲目模仿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策略与做法。

【关键词】司法;犯罪化;非犯罪化【正文】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犯罪化,一般是指将以往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刑法上的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

其中,以往不是犯罪的行为,既可能是由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禁止而不为刑法所禁止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是不被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由轻罪变更为重罪的,不属于犯罪化。

例如,对于明知煤矿生产设施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瓦斯爆炸的可能性很大,行为人依然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案件,现在一般认定为过失类型的责任事故犯罪。

即使司法机关改变态度,将其认定为爆炸罪,也不属于犯罪化。

与之相反,非犯罪化,一般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

其中的“不再以犯罪论处”,既可能表现为完全的合法化,也可能表现为虽不定罪量刑,但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法律制裁。

特别法条的废除不意味着非犯罪化。

例如,日本于1995年基于平等主义的要求,删除了有关杀害尊亲属罪、伤害尊亲属罪、遗弃尊亲属罪、监禁尊亲属罪的规定,但对于杀害、伤害、遗弃、监禁尊亲属的行为,并非不以犯罪论处,而是以普通的杀人罪、伤害罪、遗弃罪、监禁罪论处。

换言之,废除以尊亲属为被害人的犯罪,只是废除了加重处罚的规定。

再如,我国1979年旧刑法第101条(特别法条)规定了反革命杀人、伤人罪。

虽然现行刑法删除了这一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对该条规定的行为实行了非犯罪化,而是对之以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浅谈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辩证之路

浅谈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辩证之路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e A d 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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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笏 巳霏 丫 与 非 笏 匕 巳罪 丫 的 辨 征 之 路 匕
唐 薇 佳
摘 要 犯 罪化 与非犯 罪化 是 当前刑 事政 策的 两极选择 ,随着 国际社 会人权 呼声 的 日益 高涨和刑 法谦抑 性 理论 的深入 影 响, 非犯 罪化 已成 为不可逆 转 的时代潮 流 , 而我 国的 国情决 定 目前 我们 只 能坚持 以犯 罪化 为主 的道路 , 辩证地 结合 非犯 罪化 的合 理 因素 , 断地 完善 我 国刑 事法律 制度 。 不
法典 不可 能在任 何 时代 都合 用。 罪行 是假 象的 实存 , 它们会 在更 依据特 定历 史条件 和犯 罪存在 与发 展 的规 律 来确 定的 。 由此 , 犯 大或 更小程 度上得 到否 认” 因此 , 国刑事 立法 司法 在面对 犯罪 罪 化 的现 实依据则 是 , 0 我 随着 社 会经 济和文 化 的发展 , 人们 的价值
关键 词 犯 罪化 非犯 罪化 刑 事政策 刑 法谦抑 性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1 .0 .3 10 .5 22 0 )20 90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1
刑事 立法必 须贯彻 谦抑性 原则 , 强调刑 法调控 的补充 性和对 由刑法 来犯罪 化 : 另一个 思路 是确认 新 的权利 并予 以保护 , 这种
刑法 调控 范 围的控 制 是刑 法理 论界 的共 识 。谦抑性 原 则在现 代 犯 罪化 的刑事 政策 可称 为保护 的政 策 , 它是 随着 社会 生活 演进 , 刑事 立法 、 司法 领域 的发 展意 味着非 犯罪 化和 轻刑化 。 而与 我 国 人 权 内容扩张 , 出现 的新 型j 需要保 护 , 殴利 法律 在确认 这 些权利 19 9 7年刑 法的 出台 , 则体 现 出了明显 的犯 罪化趋 势 , 与 当前 国 这

犯罪心理学笔记

犯罪心理学笔记

犯罪心理学第一讲1.犯罪学的概念,调整对象2.犯罪学的研究意义3.犯罪学与相近关系学科的关系4.犯罪学的研究方法5.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特别注意犯罪原因的研究犯罪现象——发现问题,加以描述犯罪原因——分析问题犯罪对策——解决问题6.犯罪学研究对刑法学研究有什么意义?对刑事诉讼法研究有什么意义?7.我国犯罪学研究现状:(1)犯罪学研究在我国的特点:a 有政府推动80年代初期产生大量犯罪现象(青少年犯罪),中央要求组织专家学者研究 b 从特定犯罪现象入手,而不是从理论学派上入手(2)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的明确西方早期是法学家研究,后来犯罪学独立地位日渐明晰,在学者中增多,被归为社会学派,而在我国却没有明显定位8.犯罪学研究方法:问卷、参与性观察、个案研究、电话访谈、当面访谈、邮寄法9.犯罪学中犯罪的根源是什么?犯罪到底是指什么?犯罪的概念是什么?犯罪学与刑法学是什么关系?10.犯罪学中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相比较,有4种学说:(1)等同说两犯罪概念一样(2)扩大说(3)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4)社会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其他有害行为)西方犯罪学派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对刑法学贡献大龙勃罗梭《犯罪人论》对犯罪学贡献大2.龙勃罗梭被称为“犯罪学之父”,他的理论被称为“犯罪人类学”,加罗法洛为其继承代表,菲力也有部分贡献,但被后人归为“犯罪社会学派”。

3.犯罪人类学:(1)龙勃罗梭a 生来犯罪,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在出生时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和生理,这种人必定会构成犯罪。

b犯罪原因论:○1人类学原因,决定犯罪人生来犯罪的人类学原因是隔代遗传,是一种返祖现象○2自然原因,气候、年份、月份、季节、发病期等○3社会原因,文明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犯罪现象会增长文明社会、野蛮社会犯罪类型不同文明程度发展,犯罪现象会增长新闻媒介、报纸等新闻媒介将犯罪现象记录,导致模仿犯罪,随着发行量的增长,更多模仿犯罪的增长,又扩大了报纸的发行生活状况,饥饿对造反的影响酗酒吸烟、流浪、乞讨经济条件宗教家庭出身(2)其他:英国格林、美国胡顿英国格林:a 假设所有人都具有犯罪素质,有些人犯罪素质强有力,犯罪并被监禁b 犯罪人个人特征,犯罪人身体特征比一般人低劣美国胡顿:将犯罪人隔离到独立的区域4.犯罪生物学理论作为生命个体来研究人类学和生物学区别:人类学研究外部特征;生物学强调身体素质。

中纪委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中纪委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中纪委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导读:本文是关于中纪委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您!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加之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致使各种违法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以钱权交易为甚,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动摇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当然,这里面有国家工作人员意志薄弱、理想信念动摇、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的原因,但行为人有恃无恐大肆进行行贿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特别是近几年来,行为人行贿数额从几千元上万元、其至上百万、千万元之巨,愈演愈烈,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全面进步。

“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

因此,在惩处受贿的同时,必须打击行贿犯罪活动。

”⑴然而现在的立法在打击行贿犯罪活动面前却显得有些苍白,力不从心。

现行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根据此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而进行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罪,刑法才予以打击。

而行为人在为谋取正当利益时的行贿行为都不规定为犯罪,不进行刑事制裁,于法理有悖,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上的混乱。

笔者就此作以论述。

一、“为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修订后的《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权,领土完善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摘要】随着刑事法治的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趋于客观理性,刑法谦抑的价值观念,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并逐渐在刑事判罚中得到明显的体现。

本文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我国刑法的使用范围、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的表现和其价值理念等的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对于什么是刑法的“谦抑性”这一法律术语中外法律家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论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具有下面三个含义:第一、刑法具有补充性的特点;第二、刑法的不完整性;第三、刑法的宽容性。

还有的法律学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的范围和处罚的程度,凡是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能够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谦抑,是指缩减式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力求只有没有其他可以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以期用最小的惩罚支出来获取最大程度的社会效益,从而预防并控制犯罪的发生。

考虑到刑事立法的谦抑性的特点,我们应当从以下这几个方面把握抑制刑法的适用范围:一、我们能且仅能针对那些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加以使用刑法判罚的手段这是抑制刑法处罚范围的精神实质。

一方面,若刑法对社会利益保护不受制约,就会使公民和犯罪人因刑罚权的恣意行使而受到侵害,从而就失去了保护社会的机能。

另一方面,只有当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所有制裁方式都无法抑止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才能将这种侵犯法律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使用范围中去。

从判罚原则上来讲,刑法的立法者希望在裁罚违法犯罪行为时,不会错误地否定到那些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也不会使宪法赋予公民所应享受的自由受到重重限制。

司法人员在处罚任何的不法行为时必须以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所为处罚的最终目的。

假如一些行为虽然有害,但动用刑法不能有效地抑制这种行为,而采取其他方法反而更有效,不应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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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有、无罪论者对立的动机
• 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有缺 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
发 现 缺 陷 很 正 常 发 现 缺 陷 并 不 难 变 得 无 缺 陷 才 牛 B 通 过 解 释 修 复 缺 陷 解 释 法 律 很 重 要 我 会 这 样 去 做 我 张 某 很 牛 B
2.3.2 对爬树偷窥强奸案分析
• 刘艳红著 《实质犯罪论》 P.22
• 乙作为甲喜爱的异性对象,并没有发生被甲强奸 的结果;甲也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甲的行为虽 然被解读为强奸犯罪预备,但是,这种预备除了 整整4个小时趴在树上并无其他预备之举,诸如准 备工具、恐吓被害人或者下树潜入被害人家中。 而且,趴在树上的时间持续较长,在四个小时内, 甲应有很多机会作案,均没有实施。这表明,甲 趴在树上偷窥的行为本身很难证明其“想强奸”。
——贾学胜《非罪化研究》P.145
• “预备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在准备工 具、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被制止了,对法益几乎没 有构成威胁。因此,预备犯欠缺对法益的侵害或 威胁,故一般情况下,不应犯罪化。”
——李东海《刑法原理入门》P.139
2.4 绑架强奸案
• 甲绑架乙后,对其进行了强奸。随后,向其父母 索要赎金10万元。等待期间,甲又施暴,并失手 将乙窒息而死。
• 非犯罪化
• 欧盟委员会《非犯罪化 报告》所下定义 • 日本学者大谷实 • 台湾学者林山田 • 法国学者马蒂 • 马克昌、李希慧
• 犯罪
• • • • • 犯罪定义的三种法例 我国刑法13条是否是定义 犯罪的特征,二、三、四 是否存在犯罪的一般定义 王牧主编《新犯罪学》P.71 “犯罪不 存在一般概念。很早以前,几乎所有 的研究者都曾不同程度地试图找到适 合各个国家、各个时期的犯罪概念, 即犯罪的一般概念。这种尝试没有成 功,也不可能成功。……几乎所有的 研究者都认识到犯罪是因时因地而变 化的事实。因此,无法给犯罪概念下 一个一般定义。”
2.6 小结
序号 1 2 3 案 例 许霆案 天价葡萄案 爬树偷窥案 涉及的问题
• • • • • • • • • • • • •
李占州著《罪与非罪界定论》; 孙占国著《犯罪化基本问题研究》; 汪亮明著《道德恐慌与过剩犯罪化》;
聂慧萍著《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应用研 究》; 贾学胜著《非犯罪化研究》; 赵秉志主编《当代刑事法学新思潮》; 孙万怀著《刑法学基本原理理论拓展》; 刘仁文主编《刑法学的新发展》; 黄源盛著《中国法史导论》; 黎宏著《刑法学》; 刘霞著《非犯罪化探析》; 衣家奇著《非犯罪化的途径及我国的选择》; 黄京平著《刑事和解借鉴之分析》 王牧主编的《新犯罪学》; 刘艳红著《实质犯罪论》; 李翔主编《刑事疑案探究》。
2.1.1 对许霆案内容的简化பைடு நூலகம்
• 甲到ATM机上取款,发现并利用取款机的故障,超 额提现,数额巨大。事后,甲携款潜逃,且将所 提现金挥霍一空。
• 对于本案甲的行为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 点。多数人认为,甲构成盗窃罪。也有人认为, 甲不构成犯罪。
2.1.2 有罪论者的代表观点
• 开头:“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 并不复杂,但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本案被炒得沸 沸扬扬。本文不分析这些原因,仅从刑法角度说 明: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可以判处 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谢望原、付立庆主编《许霆案深层解读》所载张某《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
2.2 天价葡萄案
• 2003年8月7日凌晨,四位民工翻墙进入北京农林 科学院林业果树一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吃葡萄, 并在离开时偷摘了大量葡萄,约47斤。这些葡萄 是该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 品种。由于四个人的偷吃、偷摘行为导致该研究 所对葡萄品种的研究数据断裂,当年的研究无法 取得成果。经评估,损失金额为1.122万元。
2.5.2 诱导过度犯罪化倾向
• 一般民众的声音
应该严厉打击见死不救行为,见死不救应该入罪。 • 学者的声音 《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再增设 见危不救罪》;《心理机制制约下的见危不助犯罪 化探析》;《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法哲学阐释》;《 见危不救行为的入罪研究》……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 多人提出对见死不救者要定罪。
1 基本概念
1.1 标题中的三个概念
• 非犯罪化: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 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 为犯罪规定或处理的制度或过程。
• 过度犯罪化:又叫过剩犯罪化,指“作为社会控 制手段而随便创设犯罪的倾向”。具体而言,就 是用刑法解决各种问题,惩罚各种过错,以便强 迫民众的行为符合社会控制目标。 • 犯罪:我国刑法13条的规定。
2.1.3 有、无罪论者对立的动机
• 张某著《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
• 末尾:“事实上,从盗窃罪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 下,长期以来占据刑事犯罪总数一半以上的现实 情况来看,对盗窃犯罪采取严厉打击的做法是有 其道理的。只是,从缩小刑法当中实际存在并在 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日益突出的官民出发不平衡的 角度出发,对于盗窃20万元的行为从严处罚,处 以无期徒刑,未必是一件好事。因此,司法机关 下一步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取 舍权衡。但这或许已经超出了司法机关力所能及 的范围。”
非犯罪化与过度犯罪化
——从犯罪定义的角度思考
参考资料: 内容提要
本次讲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 下三个方面: 第一,基本概念的介绍。其 中,能动地思考了非犯罪化 的定义以及几个相关概念之 间的关系。 第二,介绍了五个案例,试 图通过案例来引起大家对于 本专题相关理论的关注,加 深理解。 第三,本专题内容与刑法其 他理论的关联(略)。 最后,提出一个荒谬的假设: 如果刑法规定了“逃课罪”, 那么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 • •
1.1 标题中的三个概念
• ……以及其他①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②应 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③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
• +④犯罪是违背刑法规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 违法性。 • (①+③)+②+④=
1、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刑罚当罚性
1.2 对于概念认识的分歧
• 将案情丰富:2013年8月12日,8岁的玲玲在自家 小区被一个陌生男子带上一辆面包车,用胶布等 物品堵住了嘴巴。该男将玲玲带到一个破败小屋, 对其进行了强奸,然后给玲玲父母打电话索要10 万元赎金。在等待的过程中,又对玲玲进行施暴, 行为中,失手将其用棉被捂死。
2.4.1 设身置地
• 设想:
• 切换身份,让自己与被害者的距离越来越近,直 至同一。 • 你是:
玲玲的邻居 其他近亲属 父母 玲玲自己
2.4.2 一个问题
• 如果你是玲玲自己、她的父母或者她的其他近亲 属,你对该男子的行为如何评价?你评价的过程 会是怎样?
2.5 小悦悦事件
•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 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辆车碾压。7分钟 内,18名路人在经过时都视而不见,漠然离开。 最后,小悦悦因伤势过重死亡。
2.3 爬树偷窥强奸案
• 成都某地甲男暗恋邻居乙女。某日,甲趁乙独自 在家便潜入其家院落内,并爬上树窥探乙在家的 一举一动。甲在树上艰难度过了4个多小时后,意 外遇到闪电雷雨。乙察觉到甲的行为并报警。事 后,甲承认“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
2.3.1 爬树偷窥强奸案
•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翻墙进入乙甲,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 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 但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 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据此,判处 甲尤其徒刑一年并处缓刑一年。
• “……但是,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 究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 则。” • “事实上,一些人对现行刑法的批判并无道 理。……又如,有人习惯于认为刑法存在漏洞。” • “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 陷。因此,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 有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
2.2 天价葡萄案
• 李翔主编《刑事疑案探究》P.91
• 本案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焦点在于如何理解 盗窃罪的主观内容,关键在于主观内容里是否包 括对“数额较大”的认识。否定说认为,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事实是秘密窃取他人之物,行为 性质是非法的,而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决意实施; 但在认识因素上又并非要求行为人达到对窃取对 象的价值要有所认识的程度。肯定说认为,刑法 中盗窃数额应当作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之一。
2.3.2 对爬树偷窥强奸案分析
• 《实质犯罪论》 刘艳红著 P.22
• 如果不是凭借甲的供述,或者说,如果甲拒不承 认是“想强奸”,而坚称只是想偷看女邻居,那 么本案显然是无法定罪的。
• 作者想论证的观点是:主客观相统一平面体系理 论与实践中的危害
2.3.2 部分犯罪预备行为非罪化
• “预备犯属于危险犯的范畴。如果不是因为犯罪 预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已具危险,刑罚的 介入当然就没有必要了。……刑罚不能断然地介 入一切危险行为,这样势必会无限或不适当地扩 大刑事管辖权,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2.5.1 小悦悦事件的影响
•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各种有关讨论、谴责、反思 频繁见诸媒体。官方也纷纷表态。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中共 广东省委常委会议上呼吁,要认真反思“小悦悦 ”事件的根源。 • 广东省社工委连续三天进行有关大讨论。 • 广东政法委官方微博也发出信息进行有关讨论。 • 有网民提出“一命抵一命!那十八个禽兽也要制 裁!”
1.4 “完整时态”
• 前述三个概念:非犯罪化、 过度犯罪化、犯罪定义。 • 问题:三个概念之间存在着 何种联系?
过去 完整时态 现在 将来
完整?(犯罪概念的核心位置)
• 强调:犯罪定义对于其他概 念的理解具有支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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